(a)CA 公共资源 Code § 3480(a) 委员会应制定并管理一项废油资助计划。委员会应通过法规以管理本章,并提供资助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480(b) 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紧急法规以管理本章。该等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法规,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认定为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管理一个专门针对废油的资助计划。为此,委员会将制定法规,并且这些法规将通过资助申请提供。
委员会还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制定紧急法规,这些法规被认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健康、安全或福祉至关重要。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地方机构和委员会在处理拨款资金时可以用于行政开支的金额。具体而言,地方机构可以将拨款的最多5%用于行政费用,而委员会则被允许将拨款项目总资金的最多10%用于此类开支。
加州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启动公共废油路边收集计划的当地机构,可以获得补助金来改进和扩大这些计划。但是,补助金不能用于替代现有资金。
每个地方政府每笔补助金最多可获得75,000美元,但他们可以合作并合并补助金,以创建协调或互补的废油收集项目。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评估用于废油收集项目的拨款申请。要符合条件,该地区必须存在对此类项目的需求。地方机构必须证明其愿意投入资金,并在州政府资金结束后继续该项目。此外,该机构还应考虑实施路边废油收集计划。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拨款资金进行特定项目的地方机构遵守具体规定。它们必须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通知和报告,确保废油储存容器能够防止泄漏或溢出,并提供安保措施,以防止故意破坏以及将有害废物不当处置到这些废油容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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