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地热资源
Section § 370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对地热资源的开发方式投入了深切关注。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有权确保用于勘探和生产地热能的钻井得到安全管理,以保护人民、财产和环境。目的还在于鼓励从这些资源中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Section § 3701
本节通过援引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6903条,来界定“地热资源”,第6903条中包含了详细的定义。
Section § 3703
本法律定义了在地热资源背景下何为“井”。它包括用于寻找地热资源的井,位于生产或被认为含有这些资源的土地上的井,以及用于回注此类资源或其副产品的专用井。
Section § 3708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还包括商号、协会、公司以及其他作为一个单位共同行事的团体。
Section § 3710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当所有人以外的某人正在运营一口井时,“所有人”一词也包括该经营者。
Section § 3711
本法律条款阐明,“经营者”一词也指一口井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负责运营该井或计划很快这样做。
Section § 3712
本法律条款强调,本章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局长和经局长批准的监督员拥有履行本章目标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这包括制定实施这些目标所需的规章制度的能力。
Section § 3714
这项法律要求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监督加利福尼亚州的地热井。目标是确保这些井安全高效地运行,以最大限度地回收资源,防止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损害,并保护水源免受污染。
Section § 3714.5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将特定区域界定为地热资源区。如果这些区域内的某些井没有可能发现地热资源,监督员还可以决定这些井可以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3715
Section § 3715.5
本节概述了根据加州环境法如何管理地热勘探项目。通常,一个特定部门作为这些项目的牵头机构,但如果某个县的总体规划中包含地热要素,该部门可以将其职责授权给该县。此外,如果项目申请人提出请求,项目所在县可以承担牵头机构的职责,即使其规划中没有地热要素。如果一个县接受这一角色,它必须与该部门合作,确保环境审查包含所有必要信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始或要求进行环境报告的项目。
Section § 3716
在每个区域,区域代表负责收集所有必要的井信息,以便妥善监督这些井。他们制作地图和工具,以了解地热区域的地下条件,以及可用于灌溉或生活用途的含水层和地表水的位置。这有助于就保护地热资源和水供应向操作员提供建议,并协助决定井的测试或维修工作。收集到的数据保存在区域代表办公室,并可根据特定规定供某些州官员查阅。
Section § 3717
Section § 3718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会凌驾或取代《水法典》和《渔猎法典》特定部分中的任何现有规定。简单来说,如果这些法典部分中有任何规定,它们仍然适用,本章内容不会改变这一点。
Section § 3719
Section § 3721
Section § 3722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并且你出售、转让或交换它(以及它所在的土地),你需要在30天内书面通知相关主管机构。该通知必须包括你卖给了谁、井的名称和位置、交易日期、你何时放弃了占有,以及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3723
如果你以任何方式接管了油井的所有权或运营权,你必须在30天内告知州政府。你需要书面通知主管或当地副主管,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你从谁那里获得油井、油井的名称和地址、你何时获得它、你何时开始运营它,以及油井所在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3723.5
如果你购买或接管一口或多口油井,你需要在30天内向监管员提交一份保证金。你可以选择为每口油井支付25,000美元,或者为任意数量的油井支付100,000美元的综合保证金。保证金的措辞应与第 3725 条中描述的类似。
Section § 3724
在开始钻新井或重新钻探废弃井之前,任何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和费用。这份书面通知需要包含诸如井的位置、钻探深度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除非获得批准,否则不能开始钻井。如果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则可以视为已获得批准并继续进行。
井完工后,如果想加深、重新钻探或以任何重要方式改变它,除了费用要求外,类似规定也适用。此外,如果想更改井的名称或编号,需要获得批准。
钻井费用从 $25 到 $1,000 不等,具体取决于作业内容,并在另一条款 (3724.6) 中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3724.1
Section § 3724.3
Section § 3724.5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地热资源井都将收取年度费用,并对逾期付款处以罚款。这些费用有助于资助对这些井的监督。年度费用适用于上一日历年内存在的所有生产井、服务井和闲置井,但不包括某些井,例如测温井或低温井。
收取的费用(包括许可证费)总额应与州预算中用于监督这些井的拨款金额相等。地热资源监督员负责设定费用,同时要考虑过去的支出,并且必须允许地热运营商审查任何预算变更。设定费用和收取相关罚款的规则必须通过公开程序制定。
Section § 3724.6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与地热资源相关的许可证,您需要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将交给保护部。此外,还有一笔年度费用需要支付给司库。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一个名为“石油、天然气和地热行政管理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随后专门用于监督地热资源井。
Section § 3724.35
Section § 3725
如果你从事钻井或废弃井等活动(低温地热井除外),你必须为每口井提供一份 25,000 美元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必须在你通知当局你打算对井进行作业时提交,以确保你将遵守法律,并在不遵守规定时承担可能产生的州政府费用。
该保证金确保你将遵守法规,并在州石油和天然气主管要求时支付相关费用或罚款。如果你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失效;否则,它将保持有效。
Section § 3725.5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低温井的钻探或相关工作,您必须提供一份名为“赔偿保证金”的财务担保。保证金的金额取决于井的深度:深度不足 (2,000) 英尺的井为 (2,000) 美元;深度在 (2,000) 至不足 (5,000) 英尺的井为 (10,000) 美元;深度在 (5,000) 至不足 (10,000) 英尺的井为 (15,000) 美元;深度在 (10,000) 英尺或以上的井为 (25,000) 美元。这笔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有资金可以处理因钻探活动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您需要将这份保证金连同您的意向通知书一并提交给负责监督合规的监督员。保证金必须由一家经授权的公司提供担保,以确保在需要时有财务支持。
Section § 3726
Section § 3728
Section § 3728.5
这项法律允许对通常的保证金要求采取替代方案。经主管书面批准,可以提供保证金而非担保。该保证金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但不能是货币、不记名债券或不记名票据的形式。
Section § 3729
Section § 3730
如果你拥有一口井或经营一口井,你必须保存一份关于钻井过程及其历史的详细而精确的记录。这包括记录各项活动,并准确追踪岩心样本。
Section § 3731
Section § 3733
Section § 3735
当油井完工、废弃或停止作业时,您有60天时间向区副主管提交测井记录、岩心记录和测试结果等记录的两份副本。如果您对油井进行返工,此规定也适用。
Section § 3736
Section § 3739
Section § 3740
如果你拥有或经营一口可能含有地热资源的井,你需要确保它用套管妥善密封,以保护水源。套管必须是水密的,并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
此外,你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伤害人员、财产和环境。你应该防止有害物质进入适合农业或家庭使用的水源,并防止这些物质与地表水混合。
Section § 3741
Section § 3742.2
Section § 3743
Section § 3744
Section § 3745
如果您拥有一口生产或注入地热作业流体的井,您需要每月向监督员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个月的生产和注入活动。这份报告必须在每月30日之前提交,并使用监督员要求的特定格式。
Section § 3746
Section § 3747
Section § 3748
在开始废弃油井的程序之前,监督员或区副代表必须向油井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以下其中一项:一份书面废弃计划批准书、一份详细说明获得批准所需工作或测试的报告,或一份要求提供获得批准所需特定信息的请求。
Section § 3749
如果负责官员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向井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供书面报告或要求,则假定他们同意废弃该井的计划,并且该计划将被视为他们已提供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
Section § 3750
油井弃置后,所有人或作业者必须在60天内向监督员或区副监督员提交一份详细的弃置工作报告。监督员或副监督员在收到报告后的10天内,必须回复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是不批准,需要说明具体原因。
如果井主没有按照批准的弃置程序进行操作,或者没有通知需要进行的测试,或者没有提供要求的关于油井状况的信息,那么弃置申请可能会被不批准。
Section § 37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从油井中拆除套管,你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主管或区副主管。他们必须书面批准,或者详细说明需要完成哪些工作才能获得批准。如果他们未及时回应,则视为已获批准。
拆除套管后,必须在五天内按照主管或区副主管指定的方式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所有已完成的工作。
Section § 3752
这项加州法律主要规定了油井记录的保密性和公众可查阅性。通常,油井记录是公开的,除非业主请求将其保密,保密期最长为钻井停止后的五年。这种保密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年,在公示后甚至可能更长。然而,一旦租赁终止或期满,记录就会公开。某些州和税务机关因特定职责可以查阅这些记录。实验性测井和特殊的解释性数据不被视为公共记录。钻井作业的正式停止日期是机械从井场移走的那一天。
Section § 3753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与井相关违规投诉的流程。当有人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具体问题的书面投诉时,监督员必须进行调查并撰写一份报告,该报告将建议进行修复工作或说明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需要修复,报告会具体说明需要修复的内容,并且所有相关方,例如井的所有者或操作者,都会收到一份详细说明必要工作的命令副本。投诉人以及负责该井的人员将通过邮件收到此命令的副本。
Section § 3754
Section § 3754.5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但是,如果问题是由运营者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蓄意破坏造成的,则不视为违规。
在施加罚款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主管将根据违规造成的损害、违规发生的频率以及同一人之前的任何违规行为等因素来决定罚款金额。这项罚款是在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额外施加的。
如果有人想对罚款提出异议,他们可以根据特定条款(3762-3771)进行审查。一旦罚款最终确定,主管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支付。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
Section § 3755
如果一口井被置之不理,监督员或其副手可以命令废弃它,即使它没有立即造成损害。如果钻井停止且设备被移除六个月,就推定该井已被废弃,除非申请延期。如果有充分理由,监督员可以延长这个期限。
Section § 3756
Section § 3757
Section § 3757.1
Section § 3757.2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低温地热能用于家庭或非商业目的时,免除某些低温地热井遵守特定法规。此外,主管可以批准这些井的钻探位置,只要它们不位于土地边界15英尺以内,或不靠近在钻探开始前已有的道路。
Section § 3758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多块土地,即使所有权归属不同的人,被合并并共同用于地热资源开采时,它们被视为一个单一单元。“外部边界线”指的是租赁或单元所包含的整个合并区域的边界。这些地块内的任何道路或小巷都不会中断土地的连续性。
Section § 3759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即使一条巷道穿过一个街区或一个小区,根据本章规定,它也不被视为公共街道或道路。
Section § 3761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地热资源井位置的规则不适用于在该法律颁布时已经生产地热资源的井。
Section § 3762
如果油井作业者收到主管或区副主管的命令,他们有10天时间向局长提出上诉。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他们就失去了质疑该命令的权利。
提交上诉通常会暂停命令的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对于紧急命令,作业者必须立即处理紧急情况,或者允许主管部门代为处理。
如果紧急命令在上诉后被撤销或修改,作业者可以获得因不再需要的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退款。退款金额将在所有上诉结束后由局长举行听证会确定,作业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费用。如果作业者对费用决定有异议,也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作业者认为,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执行紧急工作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他们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临时禁令,阻止命令的执行。
Section § 3763
如果您想对关于封堵和废弃废弃油井的决定,或停止已开始的注水项目的决定提出上诉,您将获得一种特定类型的听证会。这种听证会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程序。对于其他类型的上诉,则适用不同的听证规则。如果出现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他们将通过单独的程序迅速处理,但所有其他事项将在预定的听证会上处理。
Section § 3764
本法规定了当命令被上诉或作为紧急命令发布给负责的作业者(例如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作业者)时,由局长主持的听证会程序。
对于非紧急命令,局长必须在30天内通知作业者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应在该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并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最多60天。对于紧急命令,时间框架更短:通知必须在10天内发出,听证会在20天内举行,并可延长最多30天。
听证会通常在大多数相关油井所在的区域内举行,除非另有要求。作业者有权提交书面答复并出示证据。他们可以请求证人作证,但如果证人无法被强制作证,则必须证明证词的重要性。最后,如果存在复杂问题,或者作业者和主管双方同意,听证会可以转换为正式听证会。
Section § 3765
本法律概述了局长审查命令后上诉的后续流程。听证会结束后,局长有30天时间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可能确认、修改或推翻最初的命令,并以所提交证据的整体分量为依据。
如果双方同意,这个30天期限可以延长。一旦决定提交并送达给运营方,它就成为最终决定,并取代主管的原始命令。如果该决定要求运营方采取进一步行动,局长将继续监督该过程,直到所需工作完成。
Section § 3766
如果经营者对局长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有异议,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挑战。他们必须在收到决定书后的30天内,向发出命令的县法院提交申请。
具体的程序取决于听证会的类型。如果是根据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的,他们需要按照《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寻求司法审查。
Section § 3767
如果经营者希望法院审查主管在听证会后做出的决定,法院将审查原始听证会期间发生的情况。他们不会考虑新的信息。法院将检查主管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听证会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重大错误。如果程序未正确遵循,如果决定与已发现的事实不符,或者如果证据不能有力支持调查结果,则该错误被视为重大错误。
Section § 3768
Section § 3769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通过进行调查来执行与油井相关的法规。如果怀疑油井管理不当,监督员可以监誓并向法官申请传票,以获取证人、文件和其他证据。传票可以要求证人出席调查,如果他们居住在同一县内或距离调查地点100英里以内。
该法律还允许对任何地方的证人进行取证,遵循加州民事案件中使用的类似程序。这确保了监督员能够收集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解决油井运营中的任何问题。
Section § 3770
Section § 3771
如果有人不遵守主管或总监的命令或传票,或者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拒绝作证、出席听证会或提供所需文件,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他们每天不遵守规定,都算作一项新的罪行。
诉讼程序所在地区的地方检察官必须持续起诉该人,直到他们遵守规定,无论是出庭、作证还是提供所需文件。
Section § 37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时支付规定的费用或罚款,未支付的金额将自动转变为州税留置权,即对该人财产的合法债权。此留置权可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强制执行。“到期应付”一词指的是申报表的提交日期,或官方裁定最终确定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Section § 3772.2
本法律条文规定,审计长或其代表可以签发执行令,以征收所欠费用、利息和罚款。该执行令可以像一种称为“执行令状”的法院命令一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它允许警长扣押和出售财产以偿还债务。
Section § 3772.4
当治安官完成根据令状提供的服务时,他们将获得与类似执行任务相同的费用和开支。然而,这些款项需要审计长的批准,特别是报纸刊登费用。负责这些费用的人必须支付,并且可以通过令状或其他方式收取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