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的普通基金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接收根据联邦法律从地热能源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这笔钱会根据法律规定自动用于支出或转账。

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还有200万美元(或所需金额)从其他矿产租赁活动中存入该账户。这项存款会持续进行,直到补足自1976年以来所有未存入该账户的地热收入。这笔存款是常规地热收入存款之外的额外存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0(a) 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地热资源开发账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0(b) 州根据经修订的1920年《矿产土地租赁法》第35条(30 U.S.C. Sec. 191)收到的所有收入,以及根据1970年《地热蒸汽法》(30 U.S.C. Title 30 Chapter 2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1))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在收到后立即存入地热资源开发账户,并特此从该账户持续拨款,用于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出或转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0(c) 自1980-81财政年度起,州根据经修订的1920年《矿产土地租赁法》第35条(30 U. S.C. Sec. 191)收到的收入中,每年应有二百万美元 ($2,000,000)(或其中必要的部分),从除根据1970年《地热蒸汽法》(30 U.S.C. Title 30 Chapter 2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1))开展的活动以外的来源,存入该账户,直至存入的总金额等于州自1976年1月1日或之后从根据1970年《地热蒸汽法》开展的活动中收到但未根据 (b) 款存入该账户的收入。如此存入的收入特此从该账户持续拨款,用于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出或转账。本款要求的收入存款是除 (b) 款要求的收入存款之外的。

Section § 3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特定区域地热租赁所产生的资金如何处理。当州政府通过租赁土地用于地热能源开发获得收入时,初始租赁销售额的40%以及任何相关奖金将拨给地热资源所在县。此外,持续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的40%将根据各地热活动量在所有相关县之间分配。如果一项租赁涵盖多个县,资金将根据每个县内的土地面积进行划分。每个县必须将这笔资金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并且只能用于本法律所属章节中规定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3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的资金如何通过贷款和赠款支持地热项目。该账户百分之三十的收入可由委员会用于向地方管辖区或私人实体提供贷款或赠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管辖区申请赠款或贷款需要正式批准,受款人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独立账户,并专门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

委员会发放贷款时,不偏向项目所在的原产县,且未在某一财政年度使用的资金可在未来年度使用。任何贷款最多可覆盖管辖区成本的80%,并需在20年内连本带息偿还。利率会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定期设定,但不得低于某个特定利率,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向私人实体提供的赠款或贷款必须由受款人投入等额资金进行匹配,并且应惠及地方管辖区。这些项目还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最后,委员会可要求受款人签订偿还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a) 地热资源开发账户中收到并存入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应由委员会作为赠款或贷款提供给地方管辖区或私人实体,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些收入应由委员会存入地方政府地热资源周转子账户,该子账户特此在地热资源开发账户中设立。贷款偿还款应存入该子账户,并应根据第3823条用于发放额外的赠款和贷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b) 任何地方管辖区均无资格根据本条申请赠款或贷款,除非其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批准该申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c) 根据本条获得赠款或贷款的每个受款人,应设立一个独立于受款人其他账户和资金的账户或基金,用于存入这些收入,并且只能将这些收入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d) 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发放赠款和贷款,无论地方管辖区是否为原产县。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e) 在收到财政年度内未根据本条作为赠款或贷款支付的任何收入,应保留在子账户中,并可在后续财政年度根据本条作为赠款或贷款支付。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f)(1) 根据本条发放的任何贷款应: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f)(1)(A) 不超过地方管辖区成本的百分之八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f)(1)(B) 自收到贷款资金之日起20年内连本带息偿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f)(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应,除非其认定通过设立替代利率表能更好地实现本章目的,根据对现有金融市场的调查定期设定贷款利率,且利率不低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g) 根据本条向私人实体发放的任何贷款或赠款应 (1) 由受款人至少投入等额资金进行匹配,(2) 经委员会确定,为地方管辖区提供切实利益,以及 (3) 获得项目所在市、县或印第安保留地的批准。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h) 委员会可要求针对根据本条获得赠款或贷款的任何受款人签订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

Section § 38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84-85财政年度起,加州地热资源开发账户中剩余资金每年应如何管理。这些资金和任何预期的新收入都应纳入州长预算。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负责批准由这些收入资助的项目。当立法机关开会时,这些项目必须由财政部、立法分析师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审查。30天的审查期结束后,委员会可以继续执行资助协议。委员会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按优先顺序排列的已批准项目清单。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84-85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地热资源开发账户中根据第3822条未予拨付的任何剩余收入,以及预计在1984-85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收到和拨付的任何收入,应纳入州长预算。本章下经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应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提交给财政部、立法分析师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论。30天期限届满后,委员会应执行资助协议。委员会应在每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上一年度选定和批准的项目清单,并按优先顺序排列。

Section § 3822.2

Explanation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可以使用为赠款和贷款预留的资金,直接向地方政府提供地热项目方面的技术支持。这项援助的金额上限是可用资金总额的5%或10万美元,以两者中较低的金额为准。

在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时,委员会应考虑诸如可用的能源资源和技术、项目的明确程度及其成功机会,以及当地的需求和项目可能带来的好处等因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可以从委员会用于赠款和贷款的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的该部分资金中支出资金,以向根据第3822节有资格获得赠款和贷款的地方管辖区提供直接技术援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b) 根据本节支出的所有款项总额,不得超过根据第3822节可用的所有资金的5%或十万美元 (100,000美元),以金额较少者为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c) 在根据本节进行支出时,委员会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c)(1) 能源资源和技术机会的可用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c)(2) 项目定义和成功可能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2.2(c)(3) 地方需求和潜在项目效益。

Section § 3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拨付给县和地方实体的资金如何使用,重点是地热资源项目。接收方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地热能源相关的研究、政策制定和环境规划。他们还可以制定措施,以减少地热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

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支持因地热开发而产生的公共服务,并改善水资源和渔业等自然资源。法律还强调与州零排放目标相符的项目,例如在弱势社区从地热卤水中回收锂,从而惠及当地就业。

根据第3821条拨付给原籍县的收入以及根据第3822条提供给地方管辖区或私营实体的赠款或贷款,应由接收方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a) 开展与地热资源评估和勘探、直接利用和发电技术相关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b) 为遵守地方、州或联邦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计划而进行的地方和区域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c) 识别可行的措施,以减轻地热资源开发或生产、从地热卤水中提取矿物质以及相关活动的不利影响,并采纳条例、法规和指导方针来实施这些措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d) 收集基线数据并进行环境监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e) 编制或修订地热资源要素,或能源要素中的地热组成部分,以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分区及其他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划和环境文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f) 地方管辖区因地热资源的开发或生产、从地热卤水中提取矿物质以及相关活动而产生的行政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g) 监测和检查地热设施及相关活动,以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h) 识别、研究和实施可行的措施,以减轻地热资源开发或生产、从地热卤水中提取矿物质以及相关活动的不利影响,包括提供与不利社会和经济影响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社区利益的缓解措施。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i) 规划、建设、提供、运营和维护因地热资源开发或生产、从地热卤水中提取矿物质以及相关活动而必需并由此产生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j) 开展项目,以证明地热直接供热和发电应用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k)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k) 开展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开发、水质改善、渔业增殖以及公园和娱乐设施及区域)的增强、恢复或保护项目。
(l)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3(l) 为促进州的零排放车辆和能源储存目标,在位于弱势社区并提供当地就业机会的地热设施中,开展从高矿化地热卤水中回收锂、金属、农产品和其他有益矿物质的项目。

Section § 3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获得特定收入的县将这些资金用于修复和维护重要的基础设施,例如道路、桥梁和建筑物。他们也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新项目,例如修建监狱。但是,他们必须满足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条件。

Section § 38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到特定收入的县,只有在当地没有新的地热开发,并且已经充分解决了与地热开发相关的规划、维护和环境问题的情况下,才能将这些收入用于非地热项目。

Section § 3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热资源产生的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存入一个专门账户后,必须转入一个旨在投资可再生资源的基金。这笔资金可以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并用于另一条款(第 (34000) 条)中列出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3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联邦土地出租用于地热开发所赚取的资金如何分配。如果这些土地是联邦政府在1980年7月1日之后移交给加州的,那么出租收入的一半将存入地热资源开发账户,用于进一步的地热项目,而另一半则用于支持教师退休基金。

对于州土地委员会根据《美国法典》第43篇第851节于1980年7月1日之后接收的所有美国补偿土地,州从出租这些土地用于地热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6(a) 所有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应存入地热资源开发账户,并根据本章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26(b) 所有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应存入教师退休基金,并应根据《教育法典》第24702节支出。

Section § 3827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政府将任何带有地热租赁的土地移交给州,从这些租赁中获得的任何资金仍将存入指定的账户,正如法律的另一条款所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