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使用根据《矿产土地租赁法》从联邦地热能源运营中获得的收入。主要目标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经济发展,并管理地热开发的影响。这些资金有助于减轻负面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并通过支付与地热项目相关的公共服务费用来支持地方政府。此外,它强调通过战略投资来保持可再生资源的生产力。

本章的宗旨是规定根据经修订的1920年《矿产土地租赁法》第35条(30 U.S.C. Sec. 191)分配给州的收入的分配,涉及美国土地管理局、美国林业局和其他联邦机构根据1970年《地热蒸汽法》(美国法典第30篇第23章(第1001条起))开展的活动,以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800(a) 通过开发地热资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并刺激州经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00(b) 减轻地热开发造成的不利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800(c) 向市、县和区提供财政援助,以抵消因其管辖范围内地热资源开发而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成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800(d) 通过投资枯竭资源的收益,维持可再生资源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