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
地热收益处置定义
Section § 3807
本法律将“地方管辖区”定义为任何印第安政府单位、市、县、区,或为共享权力而成立的组合,但不包括那些发电量超过50兆瓦并用于销售的公用事业区。
“地方管辖区”指任何印第安政府单位、任何市、县或区,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机构和公用事业区,或为共同行使任何权力而成立的上述任何组合,但“公用事业区”不包括任何发电量超过50兆瓦(总计)并用于销售的公用事业区。
地方管辖区 印第安政府 区域规划机构
Section § 3808
本法律将“地热资源”定义为由美国地质调查局、保护部或两者共同确定的资源。它还要求该部门定期审查这些指定,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任何变更都必须告知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地热资源 美国地质调查局 保护部
Section § 3810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拨款或奖励的偿还协议,以确保资金得到补充供未来使用。这些协议可以包含以下条件:当受助人从使用奖励开发的项目中获利时,他们需要偿还。委员会可以要求透明度并查阅财务信息,以准确计算偿还金额。
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是一种偿还方式,即项目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最高5%)支付给委员会。这些协议的偿还条款、期限和可能的提前终止由委员会决定。
如果受助人违反这些协议,项目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可能会归还给州。委员会还有权获知任何影响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交易。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a)(1) “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包括分项 (b) 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是指委员会酌情使用的一种方法,用于确定和确立项目资金补充的条款,其中至少包括偿还奖励以根据本章提供进一步奖励。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可规定,当奖励接受者、奖励接受者的关联方或第三方通过任何形式的交易,从因奖励而全部或部分开发、促成或产生的项目、发明或产品中获得经济利益时,应向委员会支付款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a)(2) 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应明确委员会用于确定和确立奖励偿还和报销条款的方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a)(3) 委员会可要求奖励接受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可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将项目、发明或产品推向市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a)(4)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0篇第2505节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委员会可要求查阅财务、销售和生产信息,以及涉及奖励接受者、奖励接受者关联方和第三方的其他交易协议,以确定应付给委员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款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b) “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是一种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并受以下所有条件的约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b)(1) 特许权使用费率应由委员会确定,且不得超过从项目、发明或产品中获得的毛收入的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b)(2) 特许权使用费协议应明确委员会用于确定和确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条款的方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b)(3) 委员会应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的期限,并可协商收款时间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b)(4) 委员会可为单独的对价协商并收取款项,以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的提前终止。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c)(1) 委员会可要求,因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而全部或部分开发、促成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奖励偿还或项目报销协议或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条款违约时,归还给州。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810(c)(2) 委员会可要求提前通知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
奖励偿还 项目报销 特许权使用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