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51

Explanation

本节将“危险火灾区域”定义为委员会或主管根据第4252条或第4253条确定的任何易发生重大火灾风险的区域。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危险火灾区域”指委员会或主管根据第4252条或第4253条指定为危险火灾区域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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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个至少10,000英亩的区域内,超过一半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包括拥有公共土地的)认为由于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风险,他们可以书面请求委员会将其标记为危险火灾区。委员会随后可以正式将该区域指定为危险区,并明确该状态将维持多长时间。

经面积不小于10,000英亩的任何区域外部边界内,包括公共土地在内的超过50%土地的业主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书面请愿,如果该区域因存在易燃材料或覆盖物而存在火灾隐患,委员会可将该区域指定为危险火灾区,并应宣布该区域被如此指定的时间段。

Section § 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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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赋予主管权力,如果某个区域存在易燃材料,主管可以将其标记为高火险区域。主管可以制定规定,说明此指定何时生效。

Section § 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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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区域根据特定规定被划定为高火险区时,必须张贴告示。这些告示应张贴在该区域的外围边缘或区域内的道路和小径旁,且告示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英里。

根据第 (4252) 条划定的每个高火险区的划定通知,应通过沿该区域的外部边界或沿穿过该区域的道路和路径,每隔不超过一英里张贴告示的方式予以告知。

Section § 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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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规定,在被认为是火灾危险区域的地方,你不能吸烟或生篝火,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允许在这些危险区域内的特定露营地或营地吸烟和生篝火,但前提是土地所有者同意。

Section § 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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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危险火灾区域而对公共安宁或安全构成威胁,局长可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将该土地对公众封闭。穿越该区域的公共公路保持开放。这种封闭不阻止土地所有者、其代理人或政府官员因公务进入。执法部门将执行这些封闭措施。

Section § 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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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布了关于第4256条的命令,该命令必须在受影响的任何县的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两次。两次刊登之间至少要间隔一周,但不能超过两周。

此外,该命令还应按照主管的指示,在每个县的公共场所展示,并张贴在限制露营或进入区域的道路和小径沿线。

任何根据第4256条发布的命令,应在受该命令影响的任何县的至少一份一般发行报纸上刊登两次。两次刊登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周且不超过两周。该命令还应在主管可能指示的每个县的公共场所张贴,并沿穿过宣布禁止露营或进入区域的道路和小径张贴。

Section § 42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某些区域因易燃物存在火灾风险时,将其划定为危险火灾区。在这些区域,为了预防野火,禁止使用或持有烟花爆竹。只有那些受到野火严重威胁的区域才会被纳入,并且不包括由县级消防保护协议覆盖的区域。 然而,局长可以对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庆典或紧急信号的烟花爆竹做出例外规定,只要这些烟花爆竹没有被另行禁止。

Section § 42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由特定条款指定的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内,通常不允许燃放或持有烟花。但是,如果主管认定燃放烟花不会增加火灾风险,他们可以做出例外。此外,如果你正在公共道路上驾车穿过这些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只要没有其他限制,你可以在你的车辆中持有烟花。

Section § 4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不能阻止业主或其代理人随意拥有和使用他们的财产。但是,烟花爆竹是一个例外。在被指定为危险火灾区域的地方,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或持有,除非这些区域已根据另一项规定专门指定用于烟花爆竹的使用。

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不得禁止或限制区域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区域的完全占有和使用,但根据第4258节指定的危险火灾区域内,烟花爆竹的使用或持有不得被允许,除非根据该节指定用于其使用或持有。

Section § 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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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野火高风险区域(包括州责任区和被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最低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更新。这些标准涵盖消防设备道路通道、街道和建筑物标识、应急供水储备、防火隔离带和绿化带。具体规定涉及1991年后新建项目的施工和安置标准,并包括州消防局长关于屋顶和阁楼开口的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这些法规还侧重于保护未开发的脊线,并包含更多社区消防安全措施。如果地方法规与州法规相同或更严格,则州法规不凌驾于地方法规之上。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实施这些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a)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实施与可防御空间相关的最低消防安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部门管辖下的州责任区土地,以及被分类和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土地,如《政府法典》第51177条 (i) 款所定义。这些法规适用于1991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州责任区内所有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的周边和通道,以及2021年7月1日之后,被分类和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土地内,如《政府法典》第51177条 (i) 款所定义。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的授权制定《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作为消防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州消防局长有权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08.5条中规定的建筑物的屋顶覆盖物和通往阁楼区域的开口制定法规。这些法规适用于国家消防协会标准所定义的移动房屋的安置。如果建筑许可证申请在1991年1月1日之前提交,或者地块或暂定地图或其他开发项目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且暂定地图的最终地图在当地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获得批准,则这些法规不适用。这些法规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a)(1) 消防设备通道的道路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a)(2) 识别街道、道路和建筑物的标志标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a)(3) 用于紧急消防的最低私人供水储备。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a)(4) 防火隔离带和绿化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b) 委员会应在2021年7月1日及之后,定期更新社区附近的防火隔离带和绿化带的法规,以提高2021年7月1日之后,位于州责任区内以及被分类和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土地内(如《政府法典》第51177条 (i) 款所定义)所有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周边区域的消防安全。这些法规应包括保护未开发脊线的措施,以降低火灾风险并改善消防保护。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定义本款所指的“脊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c) 这些法规不取代与州通过的最低法规相同或更高的地方法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d) 委员会可以与技术专家签订合同,以满足本条的要求。

Section § 4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维护一份“降低火灾风险社区”名单。这些社区是指位于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地方机构,它们在火灾规划方面遵循最佳实践。

截至2022年7月1日,必须为该名单设定标准。考虑因素包括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参与某些国家级消防计划、采纳安全建议以及拥有最新的野火防护计划。该名单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a) 截至2022年7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制定标准并维护一份“降低火灾风险社区”名单,该名单包含位于州责任区或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8条确定的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内,并符合地方火灾规划最佳实践的地方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 委员会在制定根据(a)款要求的名单标准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1) 符合委员会的规定,包括最低消防安全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2) 参与美国国家消防协会的“Firewise USA”计划或国家野火协调小组的“Fire Adapted Communities”计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3) 采纳委员会为改进安全要素而提出的建议,该建议是根据《政府法典》第65302.5条(b)款提出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4) 最近制定或更新的社区野火防护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c)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降低火灾风险社区”名单。

Section § 4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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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到2021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将对地方区域进行一次调查,以找出那些因缺乏第二条疏散路线而面临高火灾风险的、拥有30多户住宅的居民区。这项调查由委员会在州消防局长和地方政府的协助下进行。如果发现此类区域,将提出消防安全改进建议,例如增加第二条出口道路、修复现有道路或其他措施。这些建议将同时告知地方当局和居民。可以聘请独立团体进行调查,委员会必须保留这些区域的列表,并跟踪建议的实施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a) 2021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委员会应与州消防局长协商,调查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和消防区,以识别位于州责任区或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根据《政府法典》第51178条确定)且没有第二条疏散路线并存在重大火灾风险的现有分区。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1) 委员会应与州消防局长以及识别出该分区的地方政府协商,制定改善该分区消防安全的建议。这些建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1)(A) 为该分区创建第二条通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1)(B) 改善现有通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1)(C) 其他额外的消防安全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b)(2) 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制定的最终建议提供给识别出该分区的地方政府以及该分区的居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c) 委员会可与独立团体签订合同,进行(a)款要求的调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d) 就本节而言,“分区”指拥有30个以上住宅单元的现有住宅开发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5(e) 委员会应维护一份(a)款中识别出的分区列表,以及根据(b)款提供的建议的实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