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保护火灾危险区域
Section § 4251
本节将“危险火灾区域”定义为委员会或主管根据第4252条或第4253条确定的任何易发生重大火灾风险的区域。
Section § 4252
如果在一个至少10,000英亩的区域内,超过一半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包括拥有公共土地的)认为由于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风险,他们可以书面请求委员会将其标记为危险火灾区。委员会随后可以正式将该区域指定为危险区,并明确该状态将维持多长时间。
Section § 4254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区域根据特定规定被划定为高火险区时,必须张贴告示。这些告示应张贴在该区域的外围边缘或区域内的道路和小径旁,且告示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英里。
Section § 4255
Section § 4256
Section § 42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布了关于第4256条的命令,该命令必须在受影响的任何县的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两次。两次刊登之间至少要间隔一周,但不能超过两周。
此外,该命令还应按照主管的指示,在每个县的公共场所展示,并张贴在限制露营或进入区域的道路和小径沿线。
Section § 4258
Section § 4259
Section § 4260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不能阻止业主或其代理人随意拥有和使用他们的财产。但是,烟花爆竹是一个例外。在被指定为危险火灾区域的地方,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或持有,除非这些区域已根据另一项规定专门指定用于烟花爆竹的使用。
Section § 429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野火高风险区域(包括州责任区和被指定为极高火灾危险严重区域)的最低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更新。这些标准涵盖消防设备道路通道、街道和建筑物标识、应急供水储备、防火隔离带和绿化带。具体规定涉及1991年后新建项目的施工和安置标准,并包括州消防局长关于屋顶和阁楼开口的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这些法规还侧重于保护未开发的脊线,并包含更多社区消防安全措施。如果地方法规与州法规相同或更严格,则州法规不凌驾于地方法规之上。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4290.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创建并维护一份“降低火灾风险社区”名单。这些社区是指位于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地方机构,它们在火灾规划方面遵循最佳实践。
截至2022年7月1日,必须为该名单设定标准。考虑因素包括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参与某些国家级消防计划、采纳安全建议以及拥有最新的野火防护计划。该名单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开。
Section § 4290.5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1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五年,将对地方区域进行一次调查,以找出那些因缺乏第二条疏散路线而面临高火灾风险的、拥有30多户住宅的居民区。这项调查由委员会在州消防局长和地方政府的协助下进行。如果发现此类区域,将提出消防安全改进建议,例如增加第二条出口道路、修复现有道路或其他措施。这些建议将同时告知地方当局和居民。可以聘请独立团体进行调查,委员会必须保留这些区域的列表,并跟踪建议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