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维护州立苗圃,用于几个重要目的。首先,这些苗圃必须运营一个种子库,储存高质量的种子,以保护森林乔木和植物物种的基因多样性,重点关注濒危的本地物种。其次,它们促进对因火灾或洪水等自然事件受损土地的再造林,优先处理受损严重的土地。第三,它们生产和销售符合保护标准的树苗,确保这些树苗适应当地环境并提供多样化的森林物种。最后,这些苗圃还专注于种植和分发太平洋紫杉树苗,用于癌症研究。

州立苗圃应由该部门管理,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681(a) 运营一个州立种子库,提供设施用于处理和储存足够数量的优质种子,以保护森林乔木和植物物种的遗传完整性和多样性,重点关注那些濒临灭绝的本地物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681(b) 公有和私有土地的再造林,优先考虑那些因火灾、洪水、昆虫、疾病或其他自然原因而遭受严重损害的林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681(c) 生产和销售用于满足根据第4561节以及委员会规章制度所要求的资源保护标准的树苗。为此,该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最大可行程度上确保树苗适应种植地点,并代表适当的森林物种多样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681(d) 繁殖和分发短叶红豆杉(太平洋紫杉)树苗,用于与紫杉醇治疗癌症相关的研究。

Section § 4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权力,可以根据需要建造和维护设施、进行改进并购买设备。它还允许他们雇用员工并决定支付他们多少薪水,以履行本条的规定。

部门应建造并维护必要的建筑物、改进设施和设备,并应雇用必要的员工并确定其薪酬,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4683

Explanation
该部门可以购买并分发树木和植物种子,用于各种项目。他们可以将这些种子用于重新种植因火灾或疾病等原因受损的公共土地区域。他们还可以专注于拯救濒危的本地植物,启动针对特定树木的癌症治疗研究项目,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流域,以及在私人土地上生产木材产品。

Section § 4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出售树木、植物、苗圃存货和种子时,它们的价格由特定部门设定,并需要一个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本条出售的树木、植物、苗圃存货和种子,应按由部门确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价格出售。

Section § 46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销售季结束后,将多余的森林幼苗或本土植物赠送给个人或非营利组织。这些植物旨在用于公共土地(如州或联邦财产)的重新造林或水土流失控制。但是,申请这些多余植物的人必须提供信息,向局长证明这些植物将用于公共土地,并且种植区域适合它们的存活。

尽管有第4684条规定,局长可以在每个销售季结束时,将其认定为盈余的森林幼苗或本土植物,为重新造林或水土流失控制之目的,赠予私人或非营利组织,用于在州、联邦或其他公共财产上种植。任何申请此类盈余森林幼苗或本土植物的个人或非营利组织,应提供局长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保这些森林幼苗或本土植物将种植在公共财产上,并且它们与拟议的种植区域充分兼容,具有合理的存活机会。

Section § 4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接受建立或支持州立苗圃所需的财产(例如土地或设备)的馈赠或捐赠。简单来说,州长可以接收这些物品,以便州政府获得它们的所有权,用于苗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