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保护垃圾场
Section § 4371
本节列出了理解本章所需的具体定义。它将“消防机构”定义为:负责州责任区的州林业和消防局,或负责其他土地的其他相关地方或联邦消防机构。“固体废物”的定义参照了另一节的规定,“固体废物设施”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易燃材料”不包括作为固体废物设施一部分的建筑物。
Section § 4373
这项法律要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与易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设施需要在任何暴露的易燃废物周围留出150英尺(约45.7米)的易燃材料清除区。在此距离内的建筑物也必须有自己的150英尺清除区。如果树木不会让野火蔓延或阻碍消防设备,并且清除了10英尺(约3米)以下的枯枝,它们可以留在这些区域内。孤立的灌木如果没有任何枯死物质并经过修剪以阻止火势蔓延,也可以保留。
Section § 4374
这项法律规定,那些不需要特定许可证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必须在任何暴露的易燃废物周围保持一个30英尺(9.45米)的净空区域,确保该区域内没有易燃材料。同样,任何靠近这些废物的建筑物也需要在其周围保持类似的30英尺易燃材料净空。
当地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更远的净空距离,但不能超过其他相关条款允许的最大范围,并会为这些调整设定一个合理的完成期限。
Section § 4376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规定经营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他们就犯了轻罪。首次违法,他们可能被罚款最高500美元。如果他们在五年内再次被定罪,罚款将增加到500美元至2000美元之间,并且他们可能面临最高30天的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并罚。他们每天违反法律都会被视为一项单独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