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a)(1) 立法机关承认,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拥有固有的主权和权力,以规范其成员和文化习俗,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用火实践者和文化烧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a)(2)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了实现本州的燃料管理和野火恢复目标,并纠正将文化用火定为犯罪的历史错误,本州必须与在其祖传领地内进行文化烧除的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合作。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1) 自然资源局局长经与其下属部门、委员会、理事会、保护机构及其他实体协商,可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签订书面协议,以支持部落在其祖传领地内进行文化烧除的主权。鉴于对部落主权的尊重,局长可在关于文化烧除的书面协议中同意,无需遵守以下任一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1)(A) 第3条(第4491节起)中的州许可或监管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1)(B) 第4500节(e)款中的烧除计划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2) 自然资源局局长应就第(1)款的实施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协商。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3)(A) 地方空气区可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签订书面协议,以支持部落在其祖传领地内进行文化烧除的主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3)(A)(B) 地方空气区可在关于文化烧除的书面协议中同意,无需遵守其许可、监管或行政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3)(A)(C) 如果地方空气区与部落在制定或实施协议时发生分歧,环境保护局局长应协助解决该分歧。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b)(4) 自然资源局局长或地方空气区应将根据本款制定的最终书面协议副本提供给自然资源局部落事务副局长。此外,地方空气区应将根据本款制定的最终书面协议副本提供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未经土地所有者许可进入或烧除财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d) 强烈鼓励任何在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祖传领地内运作的州或地方机构,包括地方空气区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与联邦承认的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合作,创造支持文化烧除的条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e) 根据本节制定的协议进行的文化烧除,应符合《民法典》第3333.8节的许可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f) 本节不授予任何构成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免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009节或13009.1节可追回的灭火或其他费用的豁免权。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g) 根据本节达成的协议应包括对协议所涵盖区域的清晰描述,以及一份证明该区域位于部落祖传领地范围内的声明。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5(h) 本条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