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为了本州人民的福祉以及涉及木材、板材、电线杆、桩木和其他林产品使用的产业及其他活动,理想的采伐迹地,包括那些拥有幼龄林木和老龄林木生长的土地,应充分发挥生产力,并且此类土地的持有和再造林是一项必要措施,其依据是原始老龄林木材供应日益减少。进一步声明,本州的政策是通过购买、交换、租赁或赠与方式获取以下所有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a) 此类在私人所有权下无法确保再造林的采伐迹地,以便在失业期间和其他时间对这些土地进行再造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b) 主要适用于木材生产的待采伐林地,可通过预采伐协议获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c) 面积不超过2,000英亩的示范林,适用于在那些小面积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的林业县提供调查、示范和教育的当地需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d) 在以下每个林区,即海岸山脉松柏区、北内华达山脉松区和南内华达山脉松区,各设立一个面积不超过约40,000英亩的区域,用于示范经济型森林管理。这些区域不得包含原始林木,除非是先前已采伐区域的附带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