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砍伐木材,你需要向州政府的部门提交一份由认证林业师编制的伐木计划。这份计划是除了进行伐木作业所需的单独许可证之外,还必须要求的。

Section § 4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有人计划在一块土地上采伐木材时,提交伐木计划的要求。如果提交计划的人不是土地所有者本人,则必须通知土地所有者。该计划将成为公开记录,并且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附带地图的土地描述、伐木和防侵蚀方法、对独特区域的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作业的时间范围。林业师必须检查并认证该区域,并且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额外信息。

伐木计划应由拥有、租赁、以其他方式控制或经营任何林地全部或部分,并计划在该林地上采伐木材的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如果提交伐木计划的人不是林地所有者,提交计划的人应通过挂号信通知林地所有者该计划已提交,并应向主管部门证明已寄送该通知。伐木计划应为公共记录,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a) 木材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b) 如果提交时已知,木材经营者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在提交时木材经营者未知,计划提交者应在木材经营者确定后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但无论如何应在伐木作业开始之前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c) 拟进行作业的土地描述,包括一份美国地质调查局四边形地图或同等地图,标明所有溪流的位置、所有拟建和现有伐木卡车道路的位置,并标明所有根据第4561条(b)款规定需要补植的I类林地的边界,以及如果委员会为其他地块分类设定了具体的最低补植标准,则包括其他地块分类。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d) 拟采用的造林方法描述,包括将使用的伐木设备类型。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e) 避免在溪流附近进行的伐木作业造成过度加速侵蚀的方法概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f) 如果有,保护伐木作业区域内任何独特区域的特殊规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g) 伐木作业的预计开始和完成日期。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h) 编制计划的注册专业林业师的证明,证明该注册专业林业师或其指定人员已亲自检查了计划区域。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i) 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为符合其规则和本章标准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45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85年5月1日前制定规则,说明当有人计划采伐木材时如何通知公众。该通知必须在木材采伐计划提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这些规则需要考虑发送通知所需的工作量。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送,包括邮寄。提交木材采伐计划的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收到邮件的人员名单,并确认邮件已寄出。

Section § 458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书面请求,部门必须在伐木计划备案时通知他们。

Section § 45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木材采伐计划必须针对特定地块量身定制,并考虑各种特征,例如土地上的植被类型、土壤的稳定性、土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成、气候以及该区域内任何河流的特征。

木材采伐计划应适用于特定地块或多个地块,并应基于该地块的植被类型、土壤稳定性、地形、地质、气候以及河流特征等特性。

Section § 45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审查伐木计划的流程。当部门收到计划时,必须将其公开供公众查阅,并发送副本给主要的环保和规划机构进行审查。这些机构被鼓励在规定的评论期内提交任何担忧或建议。如果他们未能提交,则假定他们没有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计划不会影响环境。如果需要,可以延长回应时间。县官员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收集更多公众反馈。部门负责书面回应所有重要的公众意见或提出的问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6(a) 收到伐木计划后,部门应将其或计划的真实副本存放在计划提议进行伐木作业的县内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中,并且,为了进行跨学科审查,应将副本发送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相应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县规划机构,以及,如果该区域在其管辖范围内,太浩湖区域规划局,视情况而定。部门应邀请、考虑并书面回应从收到计划的公共机构那里收到的意见,并应根据这些机构的要求与其协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6(b) 在公众意见征询期内,任何负责机构,如第21069条所定义,应就伐木计划提出的任何重大环境问题和拟议的缓解措施,向部门提供具体的意见或建议,或两者兼有。负责机构还应说明其要求采取其认为必要的缓解措施的法定依据。如果负责机构未能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作出回应,部门可以假定负责机构对伐木计划没有意见或建议,但负责机构未能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得作为认定或推定伐木计划对环境没有重大影响的依据。部门应考虑在公众意见征询期内从负责机构和公众那里收到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如果负责机构未能在公众意见征询期内作出回应,它可以请求延长回应时间。如果主任在与提交伐木计划的人协商后,确定延长是必要的,主任可以批准延长回应时间,最长可达14个日历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6(c) 为确保部门考虑所有公众意见和关切,每个负责机构应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之前,维护一份其在审查中的伐木计划上分发的书面信息清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6(d) 自1983年7月1日起,已根据第4516.5条通过规则的县的监事会或规划委员会,可以就提交给该县土地的伐木计划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如果提出请求,部门应在根据第4582.7条对伐木计划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举行听证会以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应在拟议采伐地所在的县举行,在方便公众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县为此目的提供县办公室,听证会应在县办公室举行。听证会主席应是部门的代表,应接受公众成员、地方政府官员、计划提交人及其他人的口头和书面证词,并应安排听证会进行电子记录。部门应准备并提供对听证会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的书面回应。本款不延长根据第4582.7条要求采取行动的时间。

Section § 458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伐木计划的审查流程。检查完成后,主任须在特定时间内审查计划,并考虑公众和机构的意见,以确保计划符合现行规定。如果计划不合规,必须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申请人可以上诉,委员会将通过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如果仍未获批,必须迅速进行修改,否则作业无法开始。主任会与其他机构协商,但最终对计划的批准拥有决定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a) 主任应在初次检查完成之日起30天内(其中10天应在最终机构间审查之日后),或者如果主任认定无需进行检查,则应在按照第4604节规定提交申请之日起15天内,或在主任与提交伐木计划的人员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审查该计划并征求公众意见。在最终审查和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后,主任应有最多15个工作日,或在主任与提交伐木计划的人员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审查公众反馈,考虑其他机构的建议和缓解措施,书面回应提出的问题,并确定该计划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章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b) 如果主任认定伐木计划不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或本章规定,主任应退回该计划,书面说明主任的理由,并告知提交计划的人员有权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且伐木作业不得开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c) 收到退回的伐木计划的人员,可在收到计划之日起10天内,向委员会请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应安排公开听证会,审查该伐木计划,以确定该计划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章规定。伐木作业应等待委员会批准伐木计划。委员会的行动应在提交上诉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或在委员会与提交上诉的人员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d) 如果伐木计划经向委员会上诉后未获批准,则在委员会采取行动之日起10天内,主任可认定该计划符合规定,前提是该计划已完全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章规定。如果主任在25天内或在主任与提交伐木计划的人员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采取行动,则伐木作业可根据计划开始,且计划的所有规定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e) 应负责机构的请求,主任应根据本章规定与该机构协商,但主任或主任在部门内的指定人员,应拥有最终决定权,以确定伐木计划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章规定,以供部门批准。

Section § 4582.8

Explanation
当伐木计划获得批准,或收到特定类型的伐木作业通知时,局长必须在 10 天内将副本发送给州平衡委员会。这包括涉及小块土地转换或紧急情况的通知。这些通知还必须根据伐木所有者的估算,说明所采伐的木材是否需要缴纳木材产量税。

Section § 458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伐木计划获得批准,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以在10天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暂停作业直到上诉解决。只有当这些机构事先审查并检查过该计划时,才能提出上诉。上诉过程需要证明存在重大的环境或公共安全问题,委员会将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作出最终决定。听证会期间会提交证据,并且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来主导该过程。委员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根据加州法律批准或否决该计划,并且可以建议修改以使计划获得批准。委员会的决定与全体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除非因重要原因移交给全体委员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9(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在局长批准计划后不迟于10天内,向委员会上诉该批准。在向委员会提起上诉时,该人应通知局长和计划提交人该上诉,并且在该上诉获得委员会最终裁定之前,不得根据该计划进行进一步的木材作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9(b) 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只有在渔业和野生动物局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1)与该局一起参与了该计划的现场检查,并且(2)参与了该计划的多学科审查的情况下,方可对局长批准的计划提起上诉。委员会可以制定提起上诉的程序,并且为了证明提出了关于环境或公共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可以明确提起上诉时需要作出的调查结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9(c) 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本条提起的上诉提出了关于环境或公共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则应准予听证。委员会可以通过规章将其决定权委托给其主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9(d) 委员会应在提起上诉后3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者在委员会、上诉人和计划提交人相互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举行。证人可以应具有诉讼资格的一方的请求,或应主持听证会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多数成员的请求出庭。听证会结束后10天内,委员会应批准或否决该计划。委员会决定的依据应是加州法律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982年加州林地生产力法案(政府法典第5卷第1部第6.7章(第51100条起))和第4512条(d)款。在否决一项计划时,委员会可以作出调查结果,阐明其认为该计划本可以获得批准的条件。委员会可以将听证会的进行和决定权委托给一个由委员会主席为该听证会任命的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一名普通公众成员、一名行业成员以及主席或主席的指定人组成。委员会主席或主席的指定人应主持听证会。该委员会的决定应具有全体委员会决定的全部效力。在委员会审理的上诉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向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一份重要性声明,并且该上诉应立即移交给全体委员会作出决定。

Section § 4582.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项伐木计划会导致已经因沉积物而受损的水域受到污染,那么该计划就不能获得批准。如果区域水质委员会发现此类污染的证据,他们可以阻止计划的批准。这项权力可以下放给委员会的执行官,但执行官的决定可以应请求进行复审。

如果委员会认定某项计划会导致污染,他们必须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通知主管,指示不要批准该计划。如果导致委员会反对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主管必须拒绝该计划,并书面告知提交人拒绝的理由。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1(a) 如果相关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实质性证据认定,计划中提议的伐木作业将导致污染物排入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03节(d)款被归类为因沉积物而受损的水道,且该排放导致或促成违反区域水质控制计划,则该木材采伐计划不得被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1(b) 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a)款行使的权力可以下放给该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官,只要执行官的决定在提交木材采伐计划的人员请求或该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动议时,须接受该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2.71(c) 如果相关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a)款作出认定,该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执行官应在第4582.7节规定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书面通知主管该认定,并告知主管该计划不得被批准。如果导致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a)款作出认定的问题无法在第4582.7节规定的主管决定期内或主管与提交木材采伐计划的人员双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解决,主管应拒绝该木材采伐计划,并将计划退还给提交人。主管应告知提交木材采伐计划的人员退还计划的理由。

Section § 458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主任审查伐木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循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及本特定章节中的规定。不应考虑其他任何标准。

Section § 45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个木材采伐计划,它必须遵守在你计划正式开始时所有生效的规定。一旦你开始采伐,你需要坚持当时设定的蓄积标准。但是,如果你开始后出现了新规定,通常你需要遵守这些新规定,除非你已经根据旧规定进行了大量投入,并且改用新规定会让你花费更多不合理的钱。

木材采伐计划应符合该计划生效时所有有效的标准和规定。除木材采伐计划项下木材采伐作业开始时生效的蓄积标准(该标准对根据该计划采伐的任何林地应保持有效)外,所有木材采伐作业均应符合此后作出的标准和规定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在采纳此类变更或修改之前,已善意地并依赖于该计划生效时的标准而产生了重大木材采伐作业责任,且遵守此类新规定或修改将给所有人或经营者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4583.2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编制或参与木材采伐计划的注册专业林业师发现任何可能影响环境标准或法规的变动,他们必须将这些问题报告给计划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Section § 45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注册专业林业师在提交木材采伐计划或报告时撒谎或作出了重大虚假陈述,他们将面临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4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林业委员会豁免某些森林管理活动不受全州法规的约束,前提是这些活动符合本章目标所规定的具体标准。这些活动包括公用事业线路建设、次要农产品采集、管理枯死或病树、场地准备以及公园林地作业。它还涵盖小规模土地转换以及与减少建筑物附近野火风险相关的行动。每项豁免都有关于文件、现场检查以及遵守特定林业和保护实践的详细条件。

这些豁免旨在促进特定的林业相关活动,同时确保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森林管理。例如,为维护开放式防火带或恢复橡树林而进行的某些树木移除活动可获得豁免,但必须遵守树木尺寸、区域限制和专业监督的指导方针。法律还强调遵守火灾隐患缓解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潜在处罚。

在认定此豁免符合本章宗旨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豁免从事森林管理且其活动仅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遵守本章或本章的部分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a) 为建设或维护公用事业线路通行权而砍伐或移除树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b) 为圣诞树或其他观赏目的,或为包括薪柴在内的次要林产品而种植、培育、养护、整形、修剪、移除或采伐幼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c) 砍伐或移除任何尺寸的枯死、垂死或病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d) 场地准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e) 排水设施的维护和土壤稳定处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f) 在公园和娱乐部管理的土地上进行的林木作业。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1) 将不足三英亩的土地一次性转换为非林木用途。任何个人,无论是作为个体、合伙企业的成员,还是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在五年内不得根据本款获得超过一次豁免。如果合伙企业有成员,或者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有管理人员或雇员,在过去五年内曾获得此豁免(无论是作为个体、合伙企业的成员,还是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则该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不符合获得此豁免的资格。就本款而言,“个人”指个体、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 尽管有第4554.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制定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法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i) 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其真实意图完成转换的所需文件,以便符合第 (1) 款豁免的资格。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ii) 授权部门检查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转换申请中获批的场地,以确定转换是否在《加州法规》第14篇第1104.1条(a)款第(2)项(B)分项所述的两年期限内完成。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iii) 要求如果林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根据本款获得的豁免将失效。最初根据本款提交豁免申请的人员应在所有权变更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或之前通知部门林地所有权变更。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iv) 委员会可制定法规,允许在认定施加五年限制会对豁免申请人造成不当困难时,豁免第 (1) 款所述的五年限制。委员会可制定一项程序,用于对豁免申请被拒的申诉。
(v)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v) 委员会可制定法规,允许在认定施加一次性限制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当困难时,豁免第 (1) 款所述的一次性限制。委员会可制定一项程序,用于对豁免申请被拒的申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g)(2)(A)(B) 根据第 (1) 款申请豁免的表格应显著告知公众,违反转换豁免规定,包括以非真实善意实施转换的个人或实体的名义申请转换,均属违反本章规定,且根据第8条(自第4601条开始),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h) 由联邦政府管理的通行权建设协议授予的地役权,如果该区域内或影响该区域的林木销售和作业是根据1969年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42 U.S.C. Sec. 4321 et seq.)进行审查和实施的。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1) 按照第4290条和第4291条规定砍伐或移除树木,以消除植被燃料的垂直连续性和树冠的水平连续性,目的是减少易燃材料,并在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经批准和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两侧各不超过150英尺的距离内保持防火带,且该砍伐或移除活动是根据本款进行的。就本款而言,“经批准和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仅包括设计用于人类居住的结构物、车库、谷仓、马厩以及用于围蔽燃料箱的结构物。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2)(A)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树木砍伐或移除,仅限于能够降低火势蔓延速度、火灾持续时间和强度、燃料可燃性或树冠着火的砍伐或移除,并应符合委员会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2)(A)(B) 根据本分节,不得通过皆伐更新法、留种母树更新法中的留种母树移除步骤,或渐伐更新法中的渐伐移除步骤来砍伐或移除树木。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3)(A)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所有不符合委员会规章制度的燃料处理,均可被认定为妨害,并由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市或县予以清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3)(A)(B) 主管部门、市或县(视情况而定)为清除受林木作业影响的地块上的妨害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边界确定、测量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由主管部门、市或县通过对该地块的特别评估和留置权收回。该评估可与普通从价税同时同方式征收,逾期未缴时,应适用与从价税相同的罚款、程序和出售规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4)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所有林木作业均应符合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市或县实施条例以及市或县分区条例。本款不授权在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或法规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采伐的区域内砍伐、移除或销售木材或其他实木林产品。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5)(A)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最初根据 (B) 项作为紧急法规,委员会认为这些法规对于实施本分节并确保遵守是必要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i)(5)(A)(B) 根据 (A) 项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通过。紧急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j)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 (A) 采伐树木,仅限于消除植被燃料垂直连续性和树冠水平连续性的树木,旨在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持续时间和强度、燃料可燃性或树冠着火。根据本款获得的豁免应称为“森林韧性豁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B) 委员会仅在采伐树木将减少燃料连续性并增加林分的二次平均直径,且采伐面积不超过500英亩的情况下,方可根据 (A) 项批准豁免。二次平均直径的增加仅考虑胸高直径大于八英寸的树木。豁免通知仅在满足 (C) 至 (I) 项(含)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时方可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C) 注册专业林业师应准备豁免通知并提交给主管。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 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括采伐前林分结构的描述,以及采伐后林分蓄积水平和预期的采伐后二次平均直径增加的说明。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i) 剩余蓄积水平应符合高质量木材产品的最大持续生产要求。剩余林分应主要由采伐前林分中健康且生长旺盛的优势木和共优木组成。蓄积量不得低于适用于相关豁免的以下规定所要求的标准: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i)(I) 《加州法规》第14篇第913.3、933.3和953.3节 (a) 分节第 (1) 款 (A) 项的第1至4款(含),或《加州法规》第14篇第913.2、933.2和953.2节 (a) 分节第 (2) 款 (A) 项的第1至4款(含)。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i) 临时道路应为单车道宽度。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ii) 临时道路不得横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895.1节所定义的连接式挡土墙排水沟。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v) 临时道路、集材场或水系交叉口的建造或重建不得在冬季作业期进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923.6、943.6和963.6节(如适用)的 (g) 款,冬季用于原木运输或其他重型设备使用的道路和集材场应在稳定的作业面上进行,并且在必要时,应铺设足够深度和数量的石料以保持稳定的作业面。对于水文未断开且出现土壤饱和状况的道路,禁止使用。冬季期间的林木作业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914.7、934.7和954.7节(如适用)的 (c) 款的 (1) 和 (2) 项。
(v)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v) 临时道路的使用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5部第4章第4分章第12条(自第923节开始)的作业规定,并应遵循技术规则附录第5号中关于水文断开的指导意见。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vi) 任何形式的伐木道路或集材场建造或重建活动均不得在一级和二级水系200英尺范围内或在三级水系50英尺范围内进行。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vii) 土地所有者应聘请一名注册专业林业师,该林业师应在整个林木作业期间向持证伐木作业者和林地所有者提供专业建议。所聘请的注册专业林业师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注册号应在提交的豁免通知中列明。此专业建议应包括监督任何临时道路或集材场的建造或重建,并就避免对相关流域和森林资源造成潜在影响所需的缓解措施提供建议。注册专业林业师还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035.2节中关于持证伐木作业者与注册专业林业师之间互动关系的规定。
(v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viii) 负责提交豁免通知的注册专业林业师应确认,每条临时道路的建造或重建对于进入没有可行替代方案的采伐区域是必要的。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括将要建造或重建的临时道路的数量和累计长度。
(ix)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x)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x)(I) 临时道路的建造或重建在任何五年期内,每个规划流域内每个所有权下的道路长度不得超过两英里。
(II) 对于每项影响面积小于40英亩的豁免,根据此豁免建造或重建的所有临时道路的累计长度不得超过300英尺。
(III) 对于每项影响面积在40至80英亩之间的豁免,根据此豁免建造或重建的所有临时道路的累计长度不得超过300至600英尺之间,具体长度根据豁免所影响的总面积按比例确定。
(IV) 对于每项影响面积超过80英亩的豁免,根据此豁免建造或重建的所有临时道路的累计长度不得超过600英尺。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列明受影响的英亩数和道路的累计长度(以英尺计)。
(V)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D)(i)(ix)(I)(V) 根据此豁免建造或重建的临时道路,不得与根据本款项下先前或后续提交的豁免建造的其他临时道路连接。
(VI) 所有临时道路均应废弃,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将其从永久道路网络中移除,并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895.1节中废弃道路的定义。
(VII) 本款不得解释为允许道路建造或重建,除非根据本分项,在森林恢复力豁免下获得授权。
(VIII) 根据本款提交的豁免通知,不得为道路建造或重建目的移除胸高直径超过30英寸的树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H) 仅可移除胸高直径小于30英寸的树木。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关于本段所列标准的检查和可执行性标准的清晰书面指导文件。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I)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所有伐木作业,仅应在该部门最新版本的火灾危险严重程度区域地图中,在中度、高度和极高度火灾威胁区域内进行。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J) 如果在主任批准后一年内,根据本分段的豁免通知所涵盖区域的范围内使用农药或除草剂,伐木地所有者应在施用任何农药或除草剂前10天通知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1)(K) 伐木作业完成后,该部门应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分节规定以及是否应启动适当的执法行动。该部门应在进行现场检查前七天通知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州地质调查局。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州地质调查局可与该部门一同进行检查。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2)(A) 委员会应根据分段 (B) 制定法规,最初作为紧急法规,委员会认为这些法规对于实施本分节并使其得到遵守是必要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2)(A)(B) 根据分段 (A) 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通过。紧急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j)(3) 本分节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k)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 为恢复和保护加州黑橡木或俄勒冈白橡木林地及相关草地而砍伐或移除树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A) 注册专业林业师应准备豁免通知并提交给主任。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A)(i) 注册专业林业师签署的证明,证明伐木作业旨在恢复和保护被针叶树侵占的加州黑橡木和俄勒冈白橡木林地及相关草地,并且在准备通知时,拟议处理区域内每英亩至少有35平方英尺的加州黑橡木或俄勒冈白橡木(或两者兼有)的断面积,或由委员会确定的断面积。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A)(ii) 采伐前林分结构的描述以及采伐后林分蓄积水平的说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B) 不得为商业目的采伐胸高直径超过30英寸的树木。如果为实现豁免的橡木林地恢复目标所必需,可以采伐胸高直径超过30英寸的树木。注册专业林业师应提供移除这些树木的必要性信息,并在砍伐任何胸高直径超过30英寸的树木之前咨询主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C) 仅可采伐加州黑橡木或俄勒冈白橡木300英尺范围内的针叶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D) 根据本分节豁免的总面积在每个规划流域的每个五年期内,每个所有权不得超过300英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E) 针叶树应减少到硬木和针叶树采伐后林分蓄积水平总和的25%以下。保留的具有野生动物价值的衰老和变形树木不计入断面积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F) 采伐期间,不得砍伐或移除现有橡木总断面积的20%以上。委员会可为加州黑橡木或俄勒冈白橡木设定最低采伐后断面积要求。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1)(G) 采伐剩余物应配置成最小化对剩余橡木的火灾致死风险。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k)(2)(A) 委员会应根据分段 (B) 制定法规,最初作为紧急法规,委员会认为这些法规对于实施本分节并使其得到遵守是必要的。

Section § 458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在某些豁免下的木材作业规则。作业者必须向主管提交豁免通知,其中应包含详细地图和保密的考古数据,某些活动除外。所有燃料处理(如清除砍伐残余物和木屑)必须遵守特定的完成时限。例如,燃烧必须在两年内完成。结构物附近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某些树木类型受到保护,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得采伐。

太浩湖地区的木材作业需要当地许可证,并且作业通常在提交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得开始,除非此延迟被豁免。大型古树的移除有严格规定,需要林业师的理由。多个机构必须收到豁免通知的副本,并且通知必须包含作业的开始日期。

委员会根据第 4584 节(第 4584 节的 (k) 款除外)通过的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标准,并由委员会认定为适当和必要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a) 编制并提交给主管的豁免通知,应包含作业区域地图,该地图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4 篇第 1034 节 (x) 款的第 (1)、(3) 和 (4) 段,第 (5) 段的 (A)、(B)、(D) 和 (E) 项,第 (7) 至 (12) 段(含),以及第 (14) 段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b) 编制并提交给主管的豁免通知,应提供一份保密的考古信函,其中应包含《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4 篇第 929.1、949.1 和 969.1 节 (c) 款的第 (2) 段以及第 (7) 至 (11) 段(含)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如适用),以及根据该节 (g) 款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4 篇第 929.5 节要求提供的现场记录。本款不适用于第 4584 节 (i) 或 (m) 款所述的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c) 委员会要求的所有燃料处理应在主管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燃烧除外。这应包括地表燃料、木屑和砍伐残余物的处理,这些应被修剪、清除、切碎、堆积焚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燃烧应在主管收到豁免通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d) 砍伐残余物和木屑应进行处理,使其采伐后的最大深度不超过地面以上 18 英寸,但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的经批准和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任何点 150 英尺范围内除外。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的经批准和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任何点 150 英尺范围内的地表燃料、砍伐残余物和木屑应被切碎、堆积焚烧或清除。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e) 木材作业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4 篇第 1038 节 (b) 款的第 (1) 至 (10) 段(含)的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f) 在太浩湖地区进行的所有木材作业,应持有太浩区域规划局 (TRPA) 定义的有效太浩盆地伐木许可证,或在 TRPA 要求此类许可证时,根据有效的 TRPA 谅解备忘录进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g) 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含待采伐树木或待保留树木的选择标准。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h) 该部门应在豁免通知提交时,向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利福尼亚地质调查局提供豁免通知的副本。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i) 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含木材作业的暂定开始日期。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j) 在 15 天内,注册专业林业师或负责提交豁免通知的人员应将木材作业的实际开始日期通知该部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加利福尼亚地质调查局。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k) 根据豁免进行的木材作业,在主管收到豁免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不得开始,除非主管放弃此延迟。主管应确定豁免通知是否完整,如果完整,应向提交者发送一份接受通知的副本。如果豁免通知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将其退还给提交者,并且木材作业者不得进行作业。如果主管在收到豁免通知后 10 天内未采取行动,木材作业可以开始。
(l)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l)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l)(1) 不得采伐大型古树(定义为公元 1800 年前存在的树木,或塞拉利昂红杉或海岸红杉在树桩高度处直径大于 60 英寸,以及所有其他树种在树桩高度处直径大于 48 英寸的树木),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4 篇第 895.1 节中定义的对野生动物有价值的衰败和变形树木,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l)(1)(A) 该树木对于维持晚期演替林分并非至关重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l)(1)(B) 注册专业林业师在提交的豁免通知中附上了一份书面解释和采伐该树木的理由,基于注册专业林业师发现以下任何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1(l)(1)(B)(i) 该树木对安全或财产构成危险。

Section § 4584.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某些豁免下的伐木作业标准。当作业者提交豁免通知时,他们必须附上一份符合特定要求的地图和一份保密的考古信函。燃料处理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燃烧除外,燃烧的截止日期是两年。砍伐物和碎屑需要处理到特定深度,并且结构物附近的任何木材都必须进行管理以降低火灾风险。

太浩湖地区的作业需要特殊许可证。豁免通知需要列出树木采伐的标准并提供重要日期。这些通知还需要与相关机构共享。作业不能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开始,除非主管加快处理,并且对某些类型的树木适用特定的批准规则,以确保野生动物和安全方面的考虑得到满足。

这些规定禁止直升机集材,并要求遵守专业林业法规。

董事会根据第4584条 (j) 款采纳的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a) 准备并提交给主管的豁免通知应包含作业区域地图,该地图应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034条 (x) 款的第 (1)、(3) 和 (4) 项,第 (5) 项的 (A)、(B)、(D) 和 (E) 分项,第 (7) 至 (12) 项(含),以及第 (14) 项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b) 准备并提交给主管的豁免通知应提供一份保密的考古信函,其中应包含《加州法规》第14篇第929.1、949.1和969.1条 (c) 款(如适用)的第 (2) 项和第 (7) 至 (11) 项(含)所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根据该条 (g) 款或《加州法规》第14篇第929.5条要求提供的现场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c) 董事会要求的所有燃料处理应在主管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燃烧除外。这应包括地表燃料、木屑和砍伐物的处理,这些应被修剪、清除、切碎、堆积以供燃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燃烧应在主管收到豁免通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d) 砍伐物和木质碎屑应进行处理,以使采伐后的最大深度不超过地面以上18英寸,但距离符合《加州建筑规范》的任何经批准并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任何点150英尺以内除外。距离符合《加州建筑规范》的任何经批准并合法许可的结构物任何点150英尺以内的地表燃料、砍伐物和木质碎屑应被切碎、焚烧或清除。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e) 伐木作业应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038条 (b) 款的第 (1) 至 (4) 项(含)以及第 (6) 至 (10) 项(含)的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f) 在太浩湖地区进行的所有伐木作业必须持有太浩地区规划局 (TRPA) 定义的有效太浩盆地树木移除许可证,或者在TRPA要求此类许可证时,根据有效的TRPA谅解备忘录进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g) 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括待采伐树木或待保留树木的选择标准。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h) 部门应在豁免通知提交时,向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加州地质调查局提供豁免通知副本。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i) 提交的豁免通知应包括伐木作业的暂定开始日期。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j) 在15天内,负责提交豁免通知的注册专业林业师应将伐木作业的实际开始日期通知部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加州地质调查局。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k) 根据豁免进行的作业,自主管收到豁免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得开始,除非主管放弃此延迟。主管应确定豁免通知是否完整,如果完整,应向提交者发送一份接受通知副本。如果豁免通知不完整和不准确,应退还给提交者,伐木作业者不得继续进行。如果主管在收到豁免通知后五天内未采取行动,伐木作业可以开始。
(l)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 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得采伐《加州法规》第14篇第895.1条中定义的对野生动物有价值的衰败和变形树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A) 该树木对于维持晚期演替林分并非至关重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B) 注册专业林业师根据其发现的以下任何情况,在提交的豁免通知中附上了一份关于采伐该树木的书面解释和理由: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B)(i) 该树木对安全或财产构成危险。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B)(ii) 经适当地方管辖区批准并在县或市批准的场地规划图上显示的,为建造建筑物而移除该树木是必要的,该规划图应附在提交的豁免通知中。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1)(B)(iii) 经注册专业林业师确定,该树木已死亡或在拟议移除日期起一年内可能死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2) 注册专业林务员的书面解释或理由,如果经批准的《栖息地保护计划》、《持续产量计划》或加州法规第14篇第895.1节所定义的计划,涉及拟移除大型古树区域的大型古树保留,且移除符合该文件的保留标准,则无需附在提交的豁免通知中。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3) 根据本款采伐的任何树木,应当在随提交给部门的豁免通知一并提供的地图上标明。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l)(4) 本款不适用于或不得与根据第4584节(j)款设立的森林恢复力豁免结合使用。
(m)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m) 直升机集材应当被禁止。
(n)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4.2(n) 《专业林务员法》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775至779节(含),以及《专业林务员注册规则》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612至1614节(含),均适用于与本节相关的专业林业实践。

Section § 45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如果你拥有已采伐的木材,你仍然需要向州平衡委员会注册并支付任何所需的木材采伐税,即使第4584条似乎另有规定。

Section § 4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完成木材采伐项目的某些部分后,木材所有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确认大部分工作已完成,但造林、场地准备和特定的维护任务除外。然而,如果只完成了一部分工作,所有者可以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迄今为止已完成的部分。他们还必须附上一张地图,清楚地标明已完成的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5(a) 在木材采伐计划或非工业木材采伐通知中描述的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不包括计划期后在集材道、道路和集材场进行的造林、场地准备或排水设施维护和土壤稳定处理工作),木材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除造林、场地准备或排水设施维护和土壤稳定处理工作外,所有工作均已完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5(b) 如果计划中描述的所有工作尚未完成,可以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计划所涵盖区域中已完成部分的报告。已完成的部分应在随报告提交的地图上充分标明。

Section § 4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在六个月内检查一份特定报告中描述的工程是否已正确完成。局长将检查工程,以确保其符合所有规定和标准。如果一切都做得对,局长会出具一份报告,确认工程已令人满意地完成。如果不是,局长必须决定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

在收到第4585条规定的工程完工报告后六个月内,局长应通过检查确定报告中描述的工程是否已妥善完成,符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本章的标准。如果工程已如此完成,局长应出具一份工程满意完工报告。如果没有,局长应依照第8条(自第4601条起)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4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木材所有者在完成木材作业后的五年内,提交一份关于林木蓄积情况的报告——这基本上是指树木重新生长的情况如何。这份报告需要提交给特定部门,以核实树木生长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如果某些区域在作业完成后立即达到林木蓄积要求,报告可以提前提交。

此外,还有关于何时可以免除某些树木清点程序的规定。如果局长(或其代表)与木材所有者或林业师都同意,有足够数量的树木按要求重新生长,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使用详细的抽样方法。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则必须进行抽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7(a) 在根据第4585条提交的报告或非工业性木材采伐通知中确定的区域完成木材作业后的五年内,木材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该区域的林木蓄积报告。对于在木材作业完成后即达到林木蓄积要求的区域,可随同工程完工报告一并提交单独的林木蓄积报告。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一种或多种统计学上有效的标准化抽样程序,旨在测量树木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7(b) 尽管有(a)款规定,委员会应制定法规,明确可以免除采用抽样程序的条件和方式。该法规应规定,除了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外,只有在局长或其代表与木材所有者,或作为所有者代理的注册专业林业师,一致同意该区域的林木蓄积量足以达到本章以及委员会任何适用规则或法规的标准时,方可免除标准抽样程序。该法规应要求,如果局长或其代表不同意该区域的林木蓄积量达到上述标准,则必须进行标准化抽样。

Section § 45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收到造林报告后的六个月内,主管必须进行检查以确保造林已正确完成。如果造林妥善完成,主管将出具一份确认一切圆满的报告。如果没有妥善完成,主管将根据相关法律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4589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相关部门和委员会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自2019年12月31日起,每年审查并报告某些林业豁免和紧急通知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报告必须分析这些豁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提出改进建议,并包含与这些豁免相关的道路建设数据,以及任何违规行为和执法行动。它还要求详细说明检查情况和相关机构的参与情况。2025年的报告应就树木采伐限制提出修订建议。公众必须有机会参与审查过程。这些要求仅在紧急法规实施后的五年内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a) 部门和委员会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自2019年12月31日起,并此后每年,审查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本法典第4584条和第4592条以及《加利福尼亚法规汇编》第14篇第1038条和第1052条所述豁免和紧急通知条款的使用、遵守和有效性趋势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豁免使用情况的分析,以及豁免是否正在产生预期效果。该报告还应包括改进这些豁免和紧急通知条款使用情况的建议,以及根据豁免通知,由个体所有者在《加利福尼亚法规汇编》第14篇第907条至第909条(含)所定义的每个森林作业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规划流域样本中修建或重建道路的线性距离信息,以及与道路重建相关的违规行为。该报告应包括关于每份豁免通知和紧急通知的违规行为数量和类型以及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信息。该报告还应包含进行的后期处理现场检查的数量,以及这些检查是否有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代表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2025年12月31日提交的报告应包括对第4584条(j)款和(k)款(以2024年1月1日时的条款内容为准)项下可采伐树木伐桩高度处的直径限制进行修订所需的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b) 应向公众提供参与审查和报告编制的机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c) 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d)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d)(A) 本条自委员会通过紧急法规生效之日起生效五年,并自该日起失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89(d)(A)(B) 委员会应在紧急法规通过后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45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伐木计划的有效期和延长。最初,一个计划在批准后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伐木作业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并且有正当理由导致延误,同时遵守所有规定,计划可以延长两年。延长请求必须在计划到期前至少10天但不早于140天提出,并应说明原因和遵守协议。对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批准的计划,如果经认证的林业师确认没有发生重大环境变化,可以额外延长两年。如果发现受保护物种或土地发生重大变化,则不能批准延长。任何因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延长必须遵循特定的法规。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a)(1) 部门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伐木计划,有效期不超过五年,除非根据 (2) 款予以延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a)(2) 依据已开始但尚未完成伐木作业的伐木计划,可通过修订延长两年以完成伐木作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a)(2)(A) 证明有正当理由。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a)(2)(B) 在根据本节要求提交延长通知时,所有伐木作业均符合伐木计划、本章以及所有适用的规章制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b) 延长适用于伐木计划涵盖的、尚未根据第4585节提交报告的任何区域。延长通知应在伐木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少于140天但不迟于10天提交给部门。通知应包括导致未能及时完成伐木计划项下伐木作业的情况,并且,根据第4583节,承诺遵守本章以及在提交延长通知之日现行的委员会规章制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c) 补植工作可在 (a) 款规定的伐木计划有效期结束后继续进行,但应在其他工作结束后五年内完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d) 除了 (a) 款 (2) 项授权的延长之外,经部门批准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伐木计划,可通过修订再延长两年以完成伐木作业,如果该伐木计划符合 (a) 款 (2) 项 (A) 和 (B) 分项的规定,并且根据 (b) 款提交的延长通知中包含注册专业林业师的书面证明,证明 (e) 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均未发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e)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部门不得根据 (a) 款或 (d) 款批准伐木计划的延长: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e)(1) 根据《渔猎法》第3部第1.5章第1条(自第2050节起)或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定义的列名物种,自计划批准以来,在伐木计划的伐木区域内被发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e)(2) 自伐木计划的累积影响最初评估以来,采伐区域或邻近区域发生了重大的物理变化。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0(f) 对于已发生 (e) 款中任一条件的伐木计划的延长,只能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039节获得。

Section § 45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对伐木计划进行修订。如果原始计划有重大变更,必须在进行之前提交给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并遵循特定指导方针。修订案不能延长计划的期限,除非在其他地方概述的某些条件下。

Section § 45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告知经营者哪些变更无需提交新计划即可进行,但仍需稍后向部门报告。它还要求委员会明确这些变更应如何报告。

Section § 4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专业林业师在紧急情况下,代表木材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交一份“紧急通知”,以便立即开始伐木作业。这份通知必须包含一份宣誓声明(作伪证会受罚),确认存在真实的紧急情况,并保证所有相关税费都将按规定支付。委员会负责界定何为紧急情况,这可能包括火灾受损木材的清理或紧急道路维修等情况。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注册专业林业师在紧急情况下,可代表木材所有者或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紧急通知”,该通知应允许立即开始伐木作业。该紧急通知应包括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存在需要立即进行采伐活动的真实紧急情况,并且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8115条支付任何适用的木材产量税。这些紧急情况应由委员会界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为清除火灾烧毁或损坏的木材、虫害或病害侵染的木材而进行采伐的必要性,或进行道路紧急维修。

Section § 4592.5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部门的职责,即支持伐木计划的标准化和高效管理。它确保计划提交者可以期望及时获得决定,并要求部门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清单。这有助于提交者了解一份充分的计划所需内容,并符合监管规定。

此外,部门的任务是避免审查过程中的重复,并提高计划审查的准确性。本节还强调了负责机构在纳入详细的缓解措施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加州环境质量法》下,以防止在许可过程中重复的信息请求。

最后,它澄清了部门和其他机构可以在批准后出现新问题时强制执行额外的合规要求,并广义地定义“计划”以包括各种相关文件和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a) 部门应提供指导和协助,以确保统一高效地实施规范伐木计划的提交、审查、批准、所需修改和完成的流程和程序,以及与伐木计划相关的决定的上诉。该指导和协助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a)(1) 计划提交者有权期望根据第4582.7节和任何相关行政法规及时获得决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a)(2) 部门应提供清晰书面的指导文件,解释监管流程。在此背景下,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公布计划中所需的所有信息清单,并解释部门将用于确定计划提交时所含信息是否充分的标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a)(3) 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定,提供一份清单,如果注册专业林业师正确遵循,应能形成一份符合第4582节规定的计划,以供提交。部门在实施电子计划提交程序时,应纳入处理此信息的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b) 除了(a)款的要求外,部门应发布指导,以提高伐木计划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并避免重复工作。该指导应包括对负责机构的指导,这些机构在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进行分析时依赖伐木计划,当这些机构发放许可证以实施项目全部或部分时。该指导应协助负责机构避免在负责机构的许可证信息请求中出现重复。鼓励负责机构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纳入缓解措施,以确保在公众意见征询期结束前对其进行充分详细的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c) 本节不排除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因新发现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施加批准后合规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92.5(d) 就本节而言,“计划”或“伐木计划”包括所有需要提交给部门审查的表格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伐木计划文件、林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伐木计划、修改后的伐木计划、非工业林木管理计划、持续产量计划和作业森林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