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51

Explanation

本节将“木材”定义为所有类型的木料,例如原木、板材、厚板或横梁,无论是成筏还是任何其他形式。但是,“木材”一词不包括通常被称为浮木的木材。

在本条中,“木材”指所有木料,无论是原木、板材、厚板还是横梁,无论是成筏还是其他形式。它不包括通常被称为浮木的那种木材。

Section § 4852

Explanation
如果木材漂流到加州水域的某个岛屿或某人的土地上,木材所有者可以将其取回。但是,他们必须首先支付因木材滞留在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并且还要承担在移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额外损害。

Section § 4853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发现有木材漂流到他们的土地上,并且原所有者在三个月内没有认领,土地所有者可以将木材和任何相关费用清单交给县治安官。治安官随后会按照特定程序,类似于处理遇难易腐物品的方式,来处置这些木材。

如果木材所有者未能在木材漂流至此后三个月内将其运走,则土地所有者或占用人应将其费用清单连同木材一并交付给县治安官。治安官应按照《港口和航运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1条(自第510节起)和第2条(自第530节起)关于遇难易腐财产的规定处置该木材。

Section § 4854

Explanation
木材售出后,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销售成本以及欠索赔人的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任何剩余款项将交给县财务主管。木材的原所有者,或其代表或受让人,如果能向法官满意地证明其原所有权,就可以获得这笔剩余款项。法官将在收到款项后一年内批准支付。

Section § 4855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驳回某人对特定资金的索赔,该决定是最终的,除非索赔人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人成功索赔这些资金,它们将被转入县的小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