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基金”指加州森林防火局基础设施项目周转基金。
总则加州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周转基金
Section § 4051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CAL-FIRE基础设施项目周转基金。该基金用于资助由CAL-FIRE管理的、涉及房地产购置、设施建设和改进的项目,资金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转入。
如果联邦政府同意为这类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该部门可以使用基金中的资金支付将由联邦政府偿还的费用。但只有在国会已批准拨款且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时,才允许这样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a) CAL-FIRE基础设施项目周转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经财政部批准后,立法机关为部门获授权执行的、涉及不动产购置或部门拥有管辖权的设施(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内的设备和家具)的设计、建造、改造、维修和改进项目所拨付的任何资金,应转入该基金用于承担债务或支出。转入该基金的款项自转入之日起即被列为已承担债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b) 如果联邦政府已同意为 (a) 款所述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财政部可授权该部门动用基金中的资金,以支付将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偿还的费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b)(1) 收到书面证据,证明美国国会已作出拨款,且相应的联邦机构已承诺支付指定金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b)(2) 基金中有足够的余额以支持该请求。
CAL-FIRE基础设施项目周转基金 财政部批准 设施建设与改进
Section § 4052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记录所有用于由特定转入资金资助的项目的支出。如果项目完成后或资金转入三年后(以较早者为准)仍有资金未使用,则必须将其返还给原始基金。但是,财政部有权延长此返还的截止日期,或要求提前将资金转回原始基金。
部门应记录为每个项目从该基金转入的款项的所有支出,以及根据第4051条 (b) 款在联邦报销前支付的任何预付款。任何项目的任何未动用余额,无论是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还是在转账后的三年内,以较早者为准,应转回至拨款来源基金的贷方。财政部可以批准延长要求返还转账的时间,或要求提前转回至拨款来源基金的贷方。
项目支出 未动用余额 联邦报销
Section § 4053
每年10月15日前,一个部门必须向另一个部门提供一份财务报告。该报告详细说明了转入和转出特定基金的资金、任何等待联邦偿还的预付款项,以及项目完成或节省资金时剩余的资金。
每年,在10月15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按项目和拨款性质,对以下各项进行核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3(a) 转入该基金的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3(b) 从该基金支出的金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3(c) 按照第4051条(b)款所述,在等待联邦报销期间垫付的款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3(d) 在项目节余或完成(或两者兼有)的情况下,按照第4052条的规定,将未使用的金额转入原拨款基金的贷方。
财务报告 项目核对 资金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