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法该章中给出的定义应当用来理解该法该部分的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其他含义。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本节仅定义“委员会”一词,指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

Section § 4002.4

Explanation

“文化烧除”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原住民部落、部落组织或文化性火烧实践者有意地在土地上用火。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文化目标,例如支持仪式活动、维护生物多样性或提供其他文化益处。

“文化烧除”或“文化性烧除”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原住民部落、部落组织或文化性火烧实践者有意地将火施用于土地,以实现文化目标或目的,包括为了生计、仪式活动、生物多样性或其他益处。

Section § 4002.6

Explanation
“文化用火实践者”是指经加州原住民部落或部落团体认可的、在用火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以实现文化目的的人。这些目的可以包括获取食物、举行仪式、增强生物多样性或实现其他文化益处。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部门”一词,特指加州林业和消防局。

“部门”指加州林业和消防局。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局长”一词,在特定语境中,它指的是森林与防火局局长。

“局长”指森林与防火局局长。

Section § 4004.5

Explanation

规定放牧是指通过控制性地使用牲畜来管理植被,以实现特定目标,例如降低野火风险、控制不需要的植物以及促进生物多样性。这包括确定合适的牲畜种类、放牧时间、时长和强度。

“规定放牧”是指在确定的季节、持续时间和强度下,合法地应用特定种类牲畜进行放牧,以实现既定的植被或保护目标,包括通过减少燃料负荷来降低野火风险、控制不良或入侵植物,以及促进生物多样性及特殊地位物种的栖息地。规定放牧可能涉及任何一种或多种牲畜。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野火与森林恢复力工作组”是州长设立的一个小组,负责执行第B-52-18号行政命令。在法律或法规中,如果提到“森林管理工作组”,现在都应理解为是指这个新的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