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章时,立法机关的宗旨是宣布加州保育营计划的存在,以规定对分配到保育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进行培训和使用,从而促进公共保育事业。
本州的政策是要求分配到此类营地的囚犯和被监护人执行公共保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和流域管理、休闲、渔猎管理、水土保持以及森林和流域植被恢复。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育和开发自然资源以造福本州人民,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加州保育营应承担多用途的保育项目。关注保育项目的各个机构应相互协商和建议,以促进这些多用途保育项目,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保育营计划,旨在培训囚犯和被监护人(青少年罪犯)从事公共保育项目。这些项目包括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管理森林和流域、保护渔业和野生动物等任务。该计划的目标是利用这些努力,促进全州的自然资源保育和开发。不同的机构将进行合作,并可能签订合同,以执行具有多重目的的项目,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使用来自保护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进行防火、灭火及其他相关工作。他们可以与公共机构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开展保护项目。这些服务的费用由主管确定,并须经部门和总务局局长批准。有资格签订此类合同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特定条款免除联邦税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或青少年罪犯在某些合同或协议下进行的任何工作,都必须在保持对其控制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控制是基于惩教署署长和青少年管理局局长设定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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