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保育营计划,旨在培训囚犯和被监护人(青少年罪犯)从事公共保育项目。这些项目包括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管理森林和流域、保护渔业和野生动物等任务。该计划的目标是利用这些努力,促进全州的自然资源保育和开发。不同的机构将进行合作,并可能签订合同,以执行具有多重目的的项目,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

制定本章时,立法机关的宗旨是宣布加州保育营计划的存在,以规定对分配到保育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进行培训和使用,从而促进公共保育事业。
本州的政策是要求分配到此类营地的囚犯和被监护人执行公共保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和流域管理、休闲、渔猎管理、水土保持以及森林和流域植被恢复。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育和开发自然资源以造福本州人民,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加州保育营应承担多用途的保育项目。关注保育项目的各个机构应相互协商和建议,以促进这些多用途保育项目,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

Section § 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加州环保营”定义为囚犯或青少年被监护人被送去从事项目工作的地方。这些营地由惩教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营地是根据现有法律设立的,旨在为囚犯和被监护人提供有组织的工作机会。

Section § 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使用来自保护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进行防火、灭火及其他相关工作。他们可以与公共机构或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开展保护项目。这些服务的费用由主管确定,并须经部门和总务局局长批准。有资格签订此类合同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特定条款免除联邦税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3(a) 部门应利用分配到保护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执行防火、灭火以及部门的其他工作。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明智的条件下,部门可以与地方、州或联邦公共机构,或与具备规划、实施和完成保护项目能力并符合部门确定的其他标准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以执行根据监狱工业管理局制定的政策适合这些公共机构或该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保护项目。服务费用由主管确定。所有这些合同均须经主管和总务局局长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3(b) 就本节而言,“非营利组织”指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 501(c)(3)、501(c)(4) 或 501(c)(5) 条免税的任何加利福尼亚州公司。

Section § 4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或青少年罪犯在某些合同或协议下进行的任何工作,都必须在保持对其控制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控制是基于惩教署署长和青少年管理局局长设定的指导方针。

在此类合同或协议下履行的工作条件,应符合由惩教署署长和青少年管理局局长确定的、为维持对其各自监管下的囚犯或被监护人控制的要求。

Section § 4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教营的囚犯和被监护人帮助搜救失踪或受伤人员、拯救生命和保护财产。该部门可以与地方政府机构合作来实现这一点。

此外,如果地方机构提出请求,这些囚犯和被监护人也可以被用来帮助重新种植流域植被并进行相关工作,以防止火灾破坏植被后可能发生的洪水损害。

劳教营在押人员和被监护人可用于搜救失踪或受伤人员、拯救生命以及保护财产。该部门可与地方政府机构合作以实现这些目的。
该部门还可应相关地方机构的请求,利用劳教营在押人员和被监护人开展流域植被恢复工作以及防止因火灾破坏植被而导致土地遭受洪水损害的相关工作。

Section § 4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教营的囚犯和少年犯参与堤坝的预防性维护或重建工作。经公共机构请求,他们也可以从事其他项目来防止洪水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