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a)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征收并收取八百五十美元 ($850) 的申请费,以支付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0部(自第10000条起)识别溪流和提供研究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b) 申请费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产生的成本成比例,并应每年审查,向立法机关建议调整,以支付 (a) 款规定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所需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c) 任何用水者,包括拥有河岸权或先占权的个人或实体,如果从有鱼类栖息的水道取水,在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申请任何许可、转让、延期,或改变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时,应向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支付申请费。在支付申请费之前,本节中确定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均无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每六个月将所有收取的费用转交给该部,并提供已收取申请费的每项权利的地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 本节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以下申请: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1) 根据《水法》第2部第2章第2.7条(自第1228条起)提交的小型家庭用水登记和牲畜蓄水池证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2) 个人许可的首次延期申请,如果申请中不包括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的任何变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3)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认为仅为行政和技术澄清目的而提交的用水申请。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4) 其主要目的是造福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用水申请或请愿书。为免除该费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书面确定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益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e) 如果申请人或请愿人针对相同的取水、转让、延期或变更提交多份申请或请愿书,并且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一并审查和考虑这些申请或请愿书,则这些申请或请愿书只需一份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