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区根据第13034条选择其区董事会由从区内选出的五名成员组成,则区董事会可以召开特别选举,以选举一名区董事会成员接替区董事会中的监事成员。根据本条召开的特别选举应按照本分部第4章(自第13050条起)的规定召集和举行。根据本条在特别选举中当选为区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应任职至下一次区普选,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此后,该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
如果未召开特别选举,则监事成员的继任者应在下一次区普选中选出。
任何根据本条举行选举时担任区董事会成员的监事,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取得资格。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选择召开特别选举的区,应偿还任何地方政府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