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提供了使用县金库的额外或替代选项。

Section § 13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选择一家银行来保管其部分或全部资金。银行的利率不影响这项决定。如果董事会没有为所有资金选择银行,它必须明确指定银行将保管哪些资金。县财务主管将处理所有未分配给银行的资金。

Section § 13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选择的任何存管机构所产生的费用或成本,都应被视为该区域可以合法支付的开支。

Section § 13193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指定一名受托人,它必须任命一名财务官。董事会有责任决定这名财务官的薪水,并批准其职务所需的保证金。财务官不一定非得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其职位可以与秘书的职位合并。

Section § 13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本金、利息和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对于任何其他索赔或要求,必须由董事会多数成员以书面形式或在公开会议上批准。

Section § 13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务付款凭证必须由财务主管开具,并由总裁和秘书共同签署,或者由他们中的一人与一名董事会成员共同签署。

Section § 13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必须建立并维护一套审计和会计系统,该系统应始终清晰地显示该区的财务健康状况。

Section § 13197

Explanation
财务主管需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各个账户的当前余额。这些报告的提交频率由董事会决定。每份报告都必须由财务主管签署,并提交给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