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a) 1990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每个非市县的县应召集一个工作组,以协助协调根据第2章(自第41000条起)制定的市级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根据第3章(自第41300条起)制定的县级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的制定,并协助制定根据第4章(自第41700条起)制定的全县选址方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b) 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应由县以及县内包含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决定,但在只有两个城市的县中除外,在此情况下,工作组的成员构成须经包含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人口的城市批准。工作组可包括固体废物行业、环保组织、公众、特别区和受影响政府机构的代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c) 为确保协调一致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区域回收系统,工作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c)(1) 识别具有全县或区域性关注的固体废物管理问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c)(2) 确定对能够服务区域内多个地方管辖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转运系统、处理设施以及营销策略的需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c)(3) 促进用于可回收材料营销的多管辖区安排的制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c)(4) 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解决市级和县级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之间或之中的冲突和不一致之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950(d) 工作组应制定与委员会采纳的指导方针和规定相符的目标、政策和程序,以指导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选址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