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委员会检查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和市是否遵守了州关于废物减量和回收的规定。具体来说,它审查他们的废物管理计划,以确保这些计划符合既定的固体废物管理指南。

Section § 4179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市或县的垃圾处理场剩余容量不足八年,他们需要在新法规获批后的12个月内提交一份废物管理计划。

如果他们还有八年或更长时间的容量,他们需要在这些法规获批后的18个月内提交计划。

此外,区域废物管理计划也应在法规获批后的18个月内提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a) 如果任何市或县的剩余处置场容量不足八年,则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应在行政法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9.3条正式批准全县选址要素和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法规后12个月内提交给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b) 如果任何市或县的剩余处置场容量为八年或以上,则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应在行政法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9.3条正式批准全县选址要素和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法规后18个月内提交给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c) 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应在行政法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9.3条正式批准全县选址要素和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法规后18个月内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4179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审查和批准废物管理计划。其中考虑了两个关键点。首先,法律承认委员会和地方机构之间存在共同责任。这包括为回收材料开发市场、对公众进行教育以及从源头减少废物。

其次,法律强调了地方和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可以使废物管理工作更具成本效益和效率。

在审查、评论以及批准或不批准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及其组成部分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两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1(a) 委员会与地方机构之间在法律上存在的共同责任,涉及诸如为从处置设施转移的材料开发市场、公众教育和信息宣传以及源头减量等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1(b) 促进地方机构之间区域合作以及地方机构与委员会之间合作的重要性,以实现本部的目标,前提是这种合作将带来更具成本效益和效率的本部实施。

Section § 417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在地方机构提出请求时,协助它们在其区域内合作,制定高效且经济的计划,以实现废物减量、公众教育以及废物管理市场的开发。

Section § 417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市、县和区域机构何时必须向州委员会提交其废物减量和回收计划。提交截止日期根据每个管辖区剩余的垃圾填埋场容量而异。容量越少,截止日期越早。具体来说,容量不足八年的管辖区截止日期是1994年4月30日,容量在八到十五年之间的截止日期是1994年8月31日,而容量在十五年或以上的地区截止日期是1994年12月31日。“剩余处置场容量”指的是截至1990年1月1日所剩的容量。此外,1990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新城市,必须在成立之日起或本条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交其废物管理计划,以较晚者为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 尽管有第41791条规定,并且除非(b)款另有规定,各市、县和区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表向委员会提交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A)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不足八年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B)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在八年或以上但不足十五年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C)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在十五年或以上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2) 就本条而言,“剩余处置场容量”指截至1990年1月1日剩余的容量。对于每个管辖区,处置场容量应被视为全县范围内的许可处置场容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3) 尽管有第41791条规定,已通过全县范围或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县或区域机构,可以依照(1)款规定的时间表,将该计划及其要素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b) 1990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市,应当自该市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或自本条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向委员会提交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家庭有害废物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以供批准。

Section § 41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制定时,其目标是让加州的城市和县立即开始着手减少废物并增加回收利用或堆肥,以便他们能够达到本章中设定的具体截止日期。

Section § 41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或市在批准其减少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家庭有害废物以及全县整体综合废物管理策略的计划之前,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417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任何城市在另一节中列出的截止日期之前,将其废物减量和回收计划提交给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