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 尽管有第41791条规定,并且除非(b)款另有规定,各市、县和区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表向委员会提交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A)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不足八年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B)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在八年或以上但不足十五年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1)(C) 对于任何剩余处置场容量在十五年或以上的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在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2) 就本条而言,“剩余处置场容量”指截至1990年1月1日剩余的容量。对于每个管辖区,处置场容量应被视为全县范围内的许可处置场容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a)(3) 尽管有第41791条规定,已通过全县范围或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县或区域机构,可以依照(1)款规定的时间表,将该计划及其要素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91.5(b) 1990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市,应当自该市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或自本条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向委员会提交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家庭有害废物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以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