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500

Explanation

截至1992年7月1日,加州每个城市都必须制定并提交一份处理家庭有害废物的计划。该计划应说明如何安全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家庭产生的有害废物,并将其与普通垃圾分开。

如果城市因需要更多时间完成环境报告而无法按时完成,则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延误原因并设定新的完成日期。城市必须在1992年7月1日之前将计划草案和该决议提交给其所在县。最后,一旦环境报告完成,或最迟在1992年12月1日,城市应将最终计划提交给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a)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城市应编制、通过并向其所在县提交一份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该要素应明确一项计划,用于安全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由城市家庭产生且应与固体废物流分离的有害废物。
城市在根据本节编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如果城市有害废物计划符合本条和第41802条的要求,则可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35.7条(c)款编制的城市有害废物计划的组成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城市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且无法遵守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在该部要求为该要素编制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城市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1)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城市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并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城市何时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2)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城市应将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其所在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3) 在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城市应将其最终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提交给县。

Section § 415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城市在其废物管理计划中纳入项目,侧重于安全处置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如针头)。这些项目可以确定人们可以投放锐器废物的地方,例如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医院、诊所或消防站。它们还应旨在教育和敦促公众将锐器废物带到这些指定地点,或通过邮政局使用邮寄回收计划。此外,这些项目应估算这些处置过程所涉及的成本,并考虑为老年人和低收入居民提供低成本的邮寄回收方案。

城市家庭危险废物要素可包含一项计划,用于安全收集、处理和处置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该计划可包含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2(a) 指定授权收集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指定医院和诊所,以及消防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2(b) 努力告知并鼓励公众将锐器废物送回指定收集地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2(c) 努力告知并鼓励公众订阅经美国邮政局授权的邮寄回收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2(d) 估算锐器废物安全收集、处理和处置所需的支出,并考虑为老年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成本邮寄回收计划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