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a)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各县应制定一项家庭有害废物要素,其中确定一项计划,用于安全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由县非建制区家庭产生且应与固体废物流分离的有害废物。在根据本节制定县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如果该计划符合本条和第41802条的要求,县可以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35.1条制定的县有害废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县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且在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编制和认证该要素的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无法遵守该分部规定,则县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1)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县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县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2)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县应将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委员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3) 在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的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县应通过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