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8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如果一个城市是在1990年至2001年间设市的,并且该市所在的县未能确保其遵守废物分流规定,则可以给予该市更多时间来满足某些废物分流要求。

如果一个城市符合延期条件,它必须制定一项计划,表明将在三年内通过回收和堆肥等方法将废物减少25%,并在八年内减少50%。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a) 除根据第41820条享有的权力外,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委员会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批准一个城市延长遵守第41780条规定的分流要求的时间: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a)(1) 该市是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分部(自第56000条起)于1990年1月1日之后、2001年1月1日之前设市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a)(2) 该市所在县未在其特许经营权中包含确保现已设市的区域将遵守第41780条规定的分流要求的条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b) 委员会可授权符合(a)款要求的城市提交一份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其中应包含一份实施时间表,显示以下两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b)(1) 该市应在根据第41791.5条(b)款规定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到期之日起三年内,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将其估计产生的固体废物量中的25%从填埋或转化设施中分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5(b)(2) 该市应在根据第41791.5条(b)款规定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到期之日起八年内,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将其估计产生的固体废物量中的50%从填埋或转化设施中分流。

Section § 418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一个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新设市,如果其所在县未为其遵守回收和垃圾减量要求做好准备,可以申请更多时间来达到这些目标。如果该市因县级设立方式而未能最初满足这些规定,它可以获得延期。如果获得批准,该市必须制定并遵循一项计划,在三年内遵守回收和垃圾处理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6(a) 除根据第41820条享有的权力外,委员会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准予某市延长遵守第41780条要求的时间,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6(a)(1) 该市是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三部(自第56000条起)成立的,且成立日期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6(a)(2) 该市所在县未在其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条款,以确保现已成立的区域将遵守第41780条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0.6(b) 委员会可授权符合(a)款要求的市提交一份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一份实施时间表,表明该市将在根据第41791.5条(b)款规定提交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的截止日期起三年内,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遵守第41780条的要求。

Section § 4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在管辖区的废物管理计划获得批准后,他们必须在8月1日前向部门报告其废物减量进展。这包括他们减少了多少废物的数据以及相关项目的更新。报告还应涵盖建筑废物管理以及他们正在面临的任何新举措或挑战。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并利用这些报告评估管辖区的废物计划。此外,管辖区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废物减量工作的合规性。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a)(1) 每年,在部门批准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家庭有害废物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后,管辖区应按照本分节规定的时间表,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总结管辖区按照第41780条的要求在减少固体废物方面取得的进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a)(2) 年度报告应在部门批准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家庭有害废物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后的次年8月1日或之前提交,并在每个后续年份的8月1日或之前提交。本报告中的信息应涵盖前一个日历年,包括1月1日至12月31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 各管辖区提交给部门的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1) 年度处置减量计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2) 实施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进展的总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3) 管辖区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以及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的更新,包括管辖区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任何新增或扩展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4) 管辖区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更新,反映管辖区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任何新增或扩展的非处置设施。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5) 建筑和拆除废弃物转移进展的总结,包括地方政府实施的项目和条例信息,以及可用的量化数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b)(6) 与遵守第41780条相关的其他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 管辖区还可在本条要求的报告中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1) 根据第41821.5条报告的处置信息,管辖区认为该信息可能与部门确定其人均处置率相关。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2) 处置特性研究或其他已完成的、显示正在实施项目有效性的研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3) 管辖区认为会影响其处置固体废物数量的准确性或减轻其处置固体废物数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3)(A) 管辖区是否设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区域转移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3)(B) 自行运输废物以及建筑和拆除废物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4) 管辖区此前依赖生物质转移信用额度的程度,以及其可能因缺乏该信用额度而受到的影响程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5) 关于管辖区为解决特定处置挑战而正在实施的项目的信息,以及为何无法实施项目来应对影响废物处置量的其他因素。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c)(6) 描述管辖区为遵守第41780条所做出的诚信努力的其他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d) 部门应使用(但不限于使用)年度报告,以确定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是否需要修订或更新。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e)(1) 部门应制定程序,要求管辖区在年度报告中提供额外信息。这些程序应要求部门在收到管辖区报告后的120天内,通知管辖区任何额外所需信息。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e)(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e)(2)(1)款不禁止部门及时提出额外信息请求。收到信息请求的管辖区应及时回应。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e)(3) 如果管辖区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表与第41825条(a)款规定的部门定期审查不符,部门应利用年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以协助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并审查管辖区的转移项目实施情况。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f) 部门应制定与管辖区协商其转移项目实施情况的程序。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g) 尽管有《统一电子交易法》(《民法典》第3编第2部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管辖区仍应使用部门的电子报告格式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交本条要求的进展报告。

Section § 41821.1

Explanation

每年,在县或区域机构的废物管理计划获得批准后,他们必须在8月1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计划是否仍然充分。这份报告应涵盖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垃圾填埋能力或废物处置相关设施的任何变化。

如果管辖区在过去两年中达到了特定的废物减量要求,并且在过去五年中遵守了相关规定,理事会可以允许其提交一份更简单的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1(a) 每年在理事会批准县或区域机构的选址要素和概要计划后,该县或区域机构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选址要素和概要计划的充分性。关于选址要素的报告应讨论处置能力、处置设施或任何其他相关问题的任何变化。年度报告应在理事会批准县或区域机构的选址要素和概要计划后的次年8月1日或之前提交,并在其后每年的8月1日或之前提交。本报告中的信息应涵盖前一个日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1(b) 如果理事会确定该管辖区在过去两年中已达到或超过第41780条(a)款第(2)项的要求,并且理事会确定该管辖区在过去五年中已遵守本分部,则理事会应采纳程序,授权该管辖区提交本节所要求报告的简化版本。

Section § 418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废物管理的社区服务区、公用事业区或卫生区,遵守其所在市、县或区域机构制定的回收和废物减量计划。这些区必须与地方当局分享其废物处理工作的信息,包括废物处置和回收数据。州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如何以及何时共享这些信息,以确保报告的一致性。如果一个区不遵守这些废物减量目标,在收到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后,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与其在该管辖区未能实现目标中的责任成比例。区可以收取费用来支付遵守这些法律要求的成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a) 为本节之目的,“区”指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或实施源头减量和回收计划的社区服务区、公用事业区或卫生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区均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b)(1) 遵守区所在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以及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根据市、县或区域机构的要求。市、县或区域机构应在根据第41821节每年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将其正在实施或修改的任何计划通知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b)(2) 向其所在地的每个市、县或区域机构提供关于区实施的计划的信息,根据第41821.5节向处置追踪系统报告的每个市、县或区域机构的废物处置量,以及区为每个市、县或区域机构转移的废物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c) 委员会可就根据(b)款第(2)项提供的信息格式以及向市、县或区域机构提供此信息的截止日期制定规定,以便将其纳入根据第41821节提交给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d) 区应承担根据第41850节对区所在市、县或区域机构施加的罚款中与其责任成比例的部分,该部分与区未能执行该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以及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的责任成比例,由该市、县或区域机构确定。委员会不应在其决定施加罚款时确定区的责任比例。市、县或区域机构应向区提供关于其责任的书面通知,包括确定区比例责任的依据,以及在市、县或区域机构管理机构面前举行听证的机会,然后才能向区征收委员会施加的罚款的比例部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2(e) 区可征收足以支付遵守本节规定所需费用的费用。这些费用应以与根据第41901节和第41902节征收的费用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和收取。

Section § 4182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惰性废物(如岩石、混凝土和土壤)在从固体废物流中移除并用于矿山复垦而非填埋时应如何管理。用于先前或正在进行的采矿作业场地复垦的惰性废物,可以从管辖区报告的废物处置量中扣除。这种扣除必须遵循特定的报告程序,以确保委员会进行适当的记录和核实。其目的是避免地方政府需要调整其回收计划,除非他们选择应用此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1) “惰性废物”仅指岩石、混凝土、砖块、沙子、土壤、陶瓷和固化沥青。“惰性废物”不包括任何符合《水法典》第13173节所定义的“指定废物”或第40141节所定义的“危险废物”定义的废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2) “从固体废物流中移除且未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惰性废物”是指在正在进行或以前进行过地表采矿作业(如第2735节所定义)的财产上使用或放置惰性废物,如果该使用或放置是为了复垦目的(如第2733节所定义),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2)(A) 根据第2774节批准的复垦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2)(B) 对于1976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地表采矿作业,与市或县签订的协议,或由市或县颁发的许可证,其中规定了为复垦矿场未来规划用途而适当设计的填埋。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a)(3) “管辖区”指市、县或区域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b) 管辖区应从根据第41821节(b)款提交给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要求包含的处置废物量中,扣除从固体废物流中移除且未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的惰性废物,如(a)款(2)项所定义。管辖区应仅根据(c)至(e)款(含)中规定的程序扣除此惰性废物,从管辖区向委员会提交的2001年报告开始。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c)(1) 管辖区应根据(b)款从其2001年报告的处置吨位中扣除惰性废物,并应在管辖区的年度报告中指明该扣除是根据本节进行的,并注明扣除的确切金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c)(2) 委员会应核实根据(1)项进行的扣除是否符合本节的要求,以及扣除的金额是否与通过委员会处置报告系统报告的金额一致。委员会在完成此核实后,应批准管辖区进行的扣除。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c)(3) 如果委员会发现根据(1)项扣除的金额不符合本节的要求,或者扣除的金额与通过委员会处置报告系统报告的金额不一致,委员会应将其初步决定通知管辖区,并与管辖区代表协商,就扣除金额达成协议。如果管辖区同意扣除金额,委员会应批准修改后的扣除。如果委员会和管辖区未能就扣除金额达成协议,管辖区可以请求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获得最终决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d)(1) 管辖区应从其基准年处置量中扣除与根据本节从管辖区2001年处置吨位中扣除的金额相等的吨位。管辖区从其基准年处置吨位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最近经委员会批准的修订基准年中包含的已处置惰性废物的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d)(2) 委员会应核实根据(1)项进行的基准年扣除是否符合本节的要求。委员会在完成此核实后,应批准修订后的基准年处置吨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d)(3) 如果委员会发现根据(1)项请求的基准年扣除不符合本节的要求,委员会应将其初步决定通知管辖区,并与管辖区代表协商,以就扣除金额达成协议。如果管辖区同意扣除金额,委员会应相应批准修订后的基准年处置吨位。如果委员会和管辖区未能就扣除金额达成协议,管辖区可以请求在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获得最终决定。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e)(1) 管辖区应在其所有后续年份的所有年度报告中,从其报告的处置吨位中扣除所有惰性废物。委员会应根据(c)款的(2)和(3)项核实此扣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3(e)(2) 如果委员会根据(d)款批准了管辖区修订后的基准年处置吨位,则修订后的基准年处置吨位不得根据本节就惰性废物进行后续修订。

Section § 41821.4

Explanation

自2017年8月1日起,加州的县或区域机构需要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供关于有机废弃物的具体信息。他们必须估算未来15年将产生多少有机废弃物,计算所需的额外回收处理能力,并确定这些设施的潜在地点。为此,他们可以使用现有数据,无需进行新的废弃物研究。“有机废弃物回收设施”一词的定义遵循另一特定法律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a) 自2017年8月1日起,县或区域机构应在根据第41821条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以下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a)(1) 对未来15年内该县或区域将产生的有机废弃物数量(以立方码计)的估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a)(2) 对处理根据第(1)款确定的有机废弃物数量所需的额外有机废弃物回收设施容量(以立方码计)的估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a)(3) 县或区域机构确定的、能够安全满足根据第(2)款确定的额外有机废弃物回收设施容量需求的新建或扩建有机废弃物回收设施的地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b) 为提供根据第(a)款要求的信息,县或区域机构可使用其废弃物转移计划的现有数据,且无需进行额外的废弃物特性研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4(c) 就本条而言,“有机废弃物回收设施”的含义与第42649.82条第(d)款第(2)项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41821.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者向州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县报告他们处理的垃圾量及其来源。回收和堆肥设施也必须提供他们管理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这些材料是运往州内还是州外进行销售或转运的详细信息。出口商和经纪人也需遵守类似的报告要求。

法规保护敏感的商业信息不被公开披露,但某些汇总数据必须公开,并应要求提供给地方管辖区。例如,混合塑料废物出口的来源区域必须公开。违反这些报告义务可能会招致巨额罚款。

本法律在《公共记录法》下确保数据保密性,同时允许州和地方政府在必要时进行检查。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法规旨在避免对运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确保准确追踪废物流动,以促进问责制和环境管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a)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者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向部门以及要求该信息的县提交在每个垃圾处理设施处置的按管辖区或来源区域划分的处置吨位信息。为使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者能够提供该信息,固体废物处理者和转运站运营者应向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者提供他们运送到垃圾处理设施的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1) 回收和堆肥运营及设施应定期向部门提交关于处置、出售或转运至其他回收或堆肥设施、州内或州外最终用户,或州内或州外销售的出口商、经纪人或运输商的材料种类和数量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2) 可回收物或堆肥的出口商、经纪人、自行运输者和运输商应定期向部门提交关于处置、出售或转运的材料种类、数量和目的地信息。部门应制定实施本节的法规,其中“自行运输者”的定义至少应包括利用其自己的员工和设备,每周产生并运输超过一立方码的自有厨余垃圾到不归该个人或实体拥有和运营的地点或设施的个人或实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中的信息可以按设施汇总的方式提供给部门,并且可以排除财务数据,例如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信用条款、批量折扣和其他专有商业条款的信息)、材料来源的管辖区,或关于接收材料的实体的信息。部门可应要求将此信息按公司汇总后提供给各管辖区。除按公司汇总的信息外,其他汇总信息均为公共信息。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4)(A) 尽管有 (3) 款规定,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中的信息应包括混合塑料废物出口材料的管辖区或来源区域。本分款不适用于仅由第 18015 节规定的塑料树脂类型 1、2 或 5 组成的塑料废物,或仅由这些树脂组合而成的混合塑料废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4)(A)(B) 部门应公开关于混合塑料废物出口材料的管辖区或来源区域以及吨位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4)(A)(C) 就本款而言,“出口”的定义与第 41781.4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b)(5) 根据本节施加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根据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被定义为最终用户的设施所使用的材料,或根据这些法规另行豁免的材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c) 部门应根据本节通过法规,要求采取合理且必要的做法和程序以实施本节,并提供对处理、加工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代表性核算。部门批准的这些法规不应施加不合理的负担,对废物和回收处理、加工或处置操作,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固体废物和可回收物的安全处理、加工和处置。部门应在这些法规中包含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c)(1) 确保在启动第 41821.7 节授权的执法之前提供遵守机会的程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c)(2) 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应与第 45016 节中规定的因素相似。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d) 任何拒绝或未能提交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要求的信息的人,每次违反单独条款,应承担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对于持续违反,则按违反持续的每一天计算罚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e) 任何明知或故意提交虚假报告的人,或任何拒绝允许部门或其任何代表检查或查阅记录的人,或未能保存任何记录供部门检查的人,或为伪造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记录而更改、取消或删除记录中的条目的人,应对每次违反单独规定的行为承担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对于持续违反行为,则按违反行为持续的每一天计算。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f) 根据本节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行政方式强制执行。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1) 尽管有《民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3426条起)和《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十一节(自第1060条起)的规定,设施或运营者为使部门能够核实根据 (a) 和 (b) 款以及实施法规要求的报告中的信息或对报告进行核实而合理要求保存的所有记录,均应接受部门的检查和复制,但应保密,且不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的披露范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2) 尽管有《民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3426条起)和《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十一节(自第1060条起)的规定,政府实体雇员可在经许可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检查和复制与该设施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后接收的、源自该政府实体地理管辖范围内的吨位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应限于识别经许可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接收的废物的运输商、车辆、数量、日期、类型和来源的称重标签。这些记录应供这些政府实体用于 (a) 款的目的,以及在必要时用于强制征收地方费用,但这些记录应保密,且不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的披露范围。除非作为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为资助地方项目或执行地方特许经营权所必需,政府实体不得披露使用特定垃圾填埋场的运输商名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3) 政府实体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禁令或宣告性救济,以执行其在 (2) 款下的权力。这些程序中答辩状和听证会的时间应由法院法官设定,目的是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4) 就本节而言,“政府实体”是指第40145条中确定的实体或根据第40976条成立的实体。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5) 就本款而言,“处置”和“处置设施”分别具有第40120.1条和第40121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6)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政府实体根据本节及其在2015年12月31日时的实施法规可能获得的权力。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g)(7) 运营者可在检查前对根据 (1) 款由部门或根据 (2) 款由政府实体雇员检查和复制的记录进行编辑,以排除记录中包含的保密定价信息,例如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信息、信用条款、批量折扣和其他专有商业条款),如果编辑后的信息并非另行要求向部门报告的信息。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h) 尽管有《统一电子交易法》(《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的规定,本节要求的报告应使用部门建立的电子报告格式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i) 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记录均应遵守第40062条的规定。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5(j) 就本节而言:

Section § 418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进行审计、现场检查和调查,以确保人们按照要求保存和报告记录。为此,部门可以审查记录和任何其他相关材料。但是,他们在这些审计过程中发现或创建的任何内容,例如报告或照片,都是保密的,不能向公众披露。

为确保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记录得到妥善保存,除了检查所有相关记录外,部门可以进行审计、进行现场检查、观察设施运营,并以其他方式调查受本条要求约束的人员的记录保存和报告情况。任何由部门在与这些审计、检查或观察相关或由此产生的情况下获取、制作或创建的记录、报告、笔记、研究、图纸、示意图、照片或商业秘密(如《民法典》第3426.1条所定义),均属保密,且不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范围。

Section § 41821.7

Explanation

部门可以对可能面临民事处罚的人提起正式申诉,说明他们做错了什么以及罚款金额。申诉会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寄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60天内参加听证会,除非他们选择放弃。

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会,部门将按照提议的金额设定罚款,除非他们与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罚款将是他们商定的金额,并且此决定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如果需要听证会,将由一名独立的官员主持,并遵循《政府法典》中的特定程序,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7(a) 部门可以向根据本条规定可能被施加民事责任的任何人发出行政申诉。申诉应指控构成责任基础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拟议的民事责任金额。申诉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被送达方,除非该方放弃听证权,否则将在送达后60天内举行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7(b) 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权,部门应发出命令,按照申诉中提议的金额确定责任,除非部门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部门应发出命令,按照和解协议中指定的金额确定责任。如果当事人已放弃听证权,或者部门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则该命令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7(c) 本节要求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由独立的听证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Section § 418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民事罚款通知,该命令就会生效并最终确定,你必须在30天内支付。你会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收到命令的副本。如果你想对这个决定提出异议,你必须在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否则,你以后就不能再对此提出异议了。审查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除非本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救济,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综合废物管理账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8(a) 根据本条规定发布的确定民事责任的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最终确定,且须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支付。这些命令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给收到诉状的一方以及出席听证会并要求获得副本的其他人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8(b) 在决定副本送达后30天内,任何收到送达的人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要求审查该决定的强制令申请。任何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人,不得在为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而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中,质疑听证官的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或有效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8(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管辖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8(d) 本节不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821.8(e)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罚款应存入根据第48001条设立的综合废物管理账户。

Section § 41821.9

Explanation
该部门必须利用现有数据资源,以帮助推动涉及地方机构和私营部门的市场发展工作。

Section § 41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市、县或区域机构每五年审查一次其回收和废物管理计划。在审查期间,他们必须解决任何问题,确保遵守特定的回收法律,并根据需要更新其计划。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给指定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各市、县或区域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或全县(市)综合废物管理计划,以纠正要素或计划中的任何缺陷,遵守根据第41780节制定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求,并根据需要修订文件以遵守本部分规定。根据本节对要素或计划进行的任何修订,均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