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地方收费机关
Section § 419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收取费用,以弥补制定和实施全县废物管理计划的成本。这些费用根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确定,并且必须反映制定和管理这些计划以及设定和收取费用本身的实际成本。这些费用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 66016 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19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对其废物处理设施接收的、来自其他地区的废物收取特别费用。但是,除非市或县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和回收计划,否则它们不能将自己的废物运往其他地方。有一个例外情况是,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一段时间内,废物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如果市或县已尽一切可能减少废物和进行回收,或者如果出口废物实际上有助于实现这些环保目标,那么这些规定可以放宽。
Section § 41904
这项法律是关于那些再利用和回收捐赠物品的非营利慈善机构的,它解释了地方政府如何管理这些机构的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费用。“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被定义为收入超过50%来自销售其回收的捐赠物品的慈善机构,而“残余物”则指其回收活动产生的废物。
该法律认可这些慈善机构通过再利用和回收来减少废物,这有助于实现加利福尼亚州的废物管理目标。它允许地方政府为这些慈善机构减少或免除某些废物处理费用,从而使它们更容易承担回收工作的成本。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慈善机构的规模或地点等特定标准来调整费用减免。
市或县可以要求这些机构报告其处理的废物情况,并同意与地方机构合作以达到废物转移目标。本节最终旨在支持这些慈善机构提供的宝贵环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