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70(a) 各县级或区域机构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及其各项要素,应当每五年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依照第7章(第418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70(b) 对县级或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及其各项要素的任何修订,应当采用委员会为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域机构使用而开发的废物处置特征分析方法。如果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区域机构在对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进行五年期修订时未能达到第41780条规定的转移要求,则应当按照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废物处置特征分析研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70(c) 委员会可以审查并修订其关于修订后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内容的规定,以减少这些修订要素中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