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0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1988年的调查结果,强调了加州对更好废物管理实践的迫切需求。当时,产生了超过3800万吨废物,使其成为美国人均废物产生量最高的州,并且是其他工业化国家的两倍多。大部分废物最终进入垃圾填埋场,这可能损害地下水、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随着垃圾填埋空间在1990年代中期耗尽,且没有健全的固体废物策略,人们呼吁采取一种新的、综合的废物管理方法。有效的减量、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被认为是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关键。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0(a) 1988年,加州居民处理了超过3800万吨固体废物,如果现有的固体废物政策继续下去,这一数量预计还会增长。这相当于该州每人产生超过1500磅的废物,超过全国任何其他州,并且是大多数其他工业化国家人均产生量的两倍以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0(b) 目前,加州超过90%的固体废物被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其中一些对地下水、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0(c) 尽管加州将在1990年代中期耗尽其大部分剩余垃圾填埋空间,但目前没有一项连贯的州政策来确保该州的固体废物在20世纪剩余时间及以后以有效且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管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0(d) 该州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加上日益减少的垃圾填埋空间以及垃圾填埋可能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构成了州和地方机构制定并实施一项积极的、新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迫切需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0(e) 该州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减量、回收或再利用,除了保护加州的垃圾填埋能力外,还将有助于节约本州的水、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并保护本州的环境。

Section § 4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州政府负责协调废物管理方式,以确保安全和效率,并监督地方的废物管理计划。

此外,州政府旨在通过鼓励区域合作和符合州政策的机制,帮助地方政府减少重复工作和成本。最后,市场发展被强调为实现废物转移目标的关键,州政府应主导努力,通过与各行各业合作,扩大再生产品市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1(a) 立法机关声明,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共同责任。州政府应行使其法定权力,以确保对州内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进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和协调的方法,并应监督地方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州政府的政策是,通过发展符合本分部规定的区域合作努力和其他机制,协助地方政府在实施本分部时尽量减少重复工作和所产生的成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1(c)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市场发展是成功且具有成本效益地实施根据第41780条要求的25%和50%废物转移要求的关键,并且州政府必须根据第3部分第1章(自第42000条起),通过与公共、私人和非营利部门合作,在鼓励扩大再生产品市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Section § 4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它规定地方机构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废物管理,并考虑区域需求,同时遵守州的政策和法规。该法律还指出,基于废物来源地设置废物处置限制不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它会阻碍全州和区域的废物管理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2(a) 作为州固体废物综合管理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祉,立法机关声明,作为主权实体,州授权并要求地方机构(作为州的下属单位)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以及根据本分部和所有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的政策、标准和要求,响应区域需求,为固体废物处理做出充分规定,这符合公共利益。 本分部授权并要求地方机构提供充分的固体废物处理和服务,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采取的行动旨在实施这项州政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2(b)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基于废物来源地而歧视性地限制固体废物处置,是实现全州和区域确保充分和适当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政策的障碍,并与这些政策相冲突。

Section § 4000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保护部在饮料容器回收和减少垃圾方面的职责不受本分部中任何规定的影响,保持不变。简而言之,它确保了保护部根据《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少法案》所承担的职责继续有效。

Section § 400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拥有足够固体废物处理和堆肥设施以有效减少废物的重要性。它承认现有设施的环境效益,并强调需要扩大这些设施以实现废物减量目标。该法律还承认并保留了地方机构管理固体废物处理的能力,因为这有助于实现高废物分流率。此外,该法律旨在通过提供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开发新的或更大的废物处理设施,同时确保新的回收要求不干涉现有地方政府的权利或废物管理合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a)(1) 固体废物分流和处置量减少需要有足够的固体废物处理和堆肥能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a)(2) 现有公共和私人固体废物处理和堆肥设施网络为所服务的社区提供了净环境效益,并代表了本州宝贵的资产和资源,必须维持和扩大该网络,以提供额外的固体废物处理能力,这些能力是实现第41780.01节中规定的额外固体废物分流目标以及第42649节中规定的商业固体废物回收要求所必需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a)(3) 现有法律中赋予地方机构广泛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属于地方关注的固体废物处理方面的规定,已显著促进全州分流率超过50%,进一步减少固体废物处置的进展要求保留地方控制这一基本要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确定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选址并批准能够满足并超越其容量需求的新建或扩建设施,从而鼓励发展满足州减少固体废物处置目标所需的额外固体废物处理和堆肥能力,并表彰那些通过选址处理和堆肥从固体废物流中分流出来的材料的设施,为州整体固体废物减量和回收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地方机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004(c) 通过在第42649节中设定新的商业固体废物回收要求,立法机关无意限制根据第40059节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利,也无意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废除地方政府或固体废物企业在固体废物处理特许经营权或合同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