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废旧轮胎处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废旧轮胎的农业用途,描述了轮胎被改性或打包的含义,并将橡胶颗粒定义为小块橡胶。该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可修复轮胎或废弃轮胎,并阐明了轮胎经纪人和废旧轮胎产生者的角色。轮胎衍生产品是指从废旧轮胎加工而来,并已售出并从设施中移走的材料。这些定义有助于妥善管理和规范州内的轮胎处置和回收。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a) “农业用途” 指将废旧轮胎用作农业设备上的缓冲器,或用作在农业场所固定覆盖物或构筑物的压载物。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b)(1) “改性废旧轮胎” 指已被打包、切碎、切块或劈开的废旧轮胎。“改性废旧轮胎” 不包括橡胶颗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b)(2) “改性” 或 “改性处理”,就废旧轮胎而言,指产生改性废旧轮胎的行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c) “申请人” 指寻求注册为废旧轮胎运输商的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d) “打包轮胎” 指已被压缩并用捆扎材料固定以减小其体积的完整轮胎或改性轮胎。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e) “公共承运人” 指《公共事业法典》第211条所定义的“公共承运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f) “橡胶颗粒” 指源自废旧轮胎的橡胶颗粒,其尺寸小于或等于四分之一英寸或六毫米。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g) “可修复轮胎” 指磨损、损坏或有缺陷的轮胎,其可翻新、可翻修或可重新刻纹,或可通过其他方式修复以恢复其作为车辆轮胎的使用,并且符合《车辆法典》和《加州法规》第13篇的适用要求。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h) “废弃轮胎” 指磨损、损坏或有缺陷但不可修复的轮胎。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i) “轮胎经纪人” 指安排旧轮胎或废旧轮胎运往或运出州内地点,或通过本州运输的人,该术语可由部门通过法规进一步定义。“轮胎经纪人” 不包括主要从事向客户车辆零售、服务和安装新轮胎的轮胎零售商,或《车辆法典》第285条所定义的车辆经销商。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j) “轮胎衍生产品” 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材料: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j)(1) 源自以废旧轮胎或废旧轮胎等效物为原料的工艺。使用废旧轮胎或废旧轮胎等效物的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切碎、制粒或削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j)(2) 已售出并从加工设施中移走。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k) “旧轮胎” 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轮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k)(1) 轮胎已不再安装在车辆上,但仍适合用作车辆轮胎。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k)(2) 轮胎符合《车辆法典》和《加州法规》第13篇的适用要求。
(l)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l) “废旧轮胎” 指已不再安装在车辆上,且因磨损、损坏或偏离制造商原始规格而不再适合用作车辆轮胎的轮胎。废旧轮胎包括可修复轮胎、废弃轮胎和改性废旧轮胎,但不包括轮胎衍生产品、橡胶颗粒或旧轮胎。
(m)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50(m) “废旧轮胎产生者” 或 “废旧轮胎产生业务” 指《第40170条》所定义的人,其行为或过程产生《第42807条》所定义的废旧轮胎,导致废旧轮胎运输商运输这些废旧轮胎,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废旧轮胎受法规约束。“废旧轮胎产生者” 或 “废旧轮胎产生业务” 不包括一次运输10个或更少废旧轮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