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应管理本章。本部门可采纳为执行本章或本章所规定的本部门任何职责或义务所必需或有用的任何规章。本部门应首先尽快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纳紧急规章,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规章的采纳属于紧急情况,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安全和公共福祉所必需。根据本条采纳的紧急规章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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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42966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负责本章的部门有权制定并实施规则以履行其职责。最初,他们需要尽快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被视为紧急情况,必须由行政法办公室进行评估,因为它们对公共安全和福祉至关重要。这些紧急规定最长只能生效120天。
紧急规章 行政法 公共安全
Section § 4296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轮胎回收计划的管理费用应如何支付。它规定这些费用将从专门用于轮胎回收的特定基金中收取的费用中支付。此外,负责部门可以向州立法机构提出一项新的收费制度提案,作为1994-95财政年度预算审查过程的一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7(a) 本章的管理费用应从根据第42889条存入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的费用中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7(b) 该部门可以制定一项关于替代收费制度的立法提案,用于支付本章的管理费用,并将该提案提交给立法机构审议,作为1994-95财政年度预算审查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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