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名称为2022年负责任电池回收法案,这是一项专注于废旧电池回收和管理的法律。

Section § 4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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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与电池收集和回收相关的关键术语。“品牌”是指识别电池拥有者或被许可人的任何事物。“收集点”是收集电池进行回收的地方。“消费者”是电池的拥有者,但不参与其分销。“受管电池”包括可轻松取出或随产品销售的电池,但不包括大型一次性电池和可充电电池、机动车电池(除滑板车等少数例外)以及燃料电池设施。“部门”指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州机构。

“分销商”将电池销售给零售商,“进口商”将电池带入州内销售。“生产商”是电池品牌的制造商或拥有者。“项目运营方”负责运营回收项目。“可充电电池”可以充电,但不包括某些特定类型。“回收商”处理废旧电池,“回收”明确排除了某些处置方法。“零售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电池。

“管理组织”是由生产商组成的非营利团体,负责管理电池回收项目,这些项目必须提供免费且便捷的收集服务。“回收效率”衡量这些项目回收电池的效果。“管理计划”和“项目”等术语描述了公司和组织将如何管理电池回收。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a) “品牌”指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识别受管电池并识别品牌拥有者或被许可人的标志、名称、符号、文字、识别符或可追溯标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b) “收集点”指根据本章要求收集受管电池并准备运输的永久或临时地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c) “消费者”指受管电池的拥有者,包括个人、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并包括受管电池的最终购买者、拥有者或承租人,但就该受管电池而言,不包括分销商、进口商、生产商、回收商、零售商或管理组织。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 “受管电池”指由一个或多个电连接的电化学电池组成的装置,设计用于接收、储存和输送电能。受管电池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电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A) 与产品分开销售的散装电池,或设计为产品用户可使用不超过普通家用工具轻松从产品中取出的电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B) 当产品由生产商出售时,与产品一同包装但未安装在产品中,且该电池旨在为其供电的电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 “受管电池”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A) 重量超过两公斤的一次性电池。就本分段而言,“一次性电池”指不可充电电池,包括但不限于碱性电池、碳锌电池和锂金属电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B) 重量超过五公斤且瓦时额定值超过300瓦时的可充电电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C) 如第42440节(a)和(b)款所定义的铅酸电池。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 机动车中包含的电池。就本分段而言,“机动车”与《车辆法典》第415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i)项中的排除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设备中包含的电池: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ii)(I) 电动滑板车。
(II) 电动滑板。
(III) 电动平衡车。
(IV) 旨在仅推动或移动一个人或财产在公路上行驶的设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E) 燃料电池发电设施。就本分段而言,“燃料电池发电设施”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827.10节中定义的“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发电设施”含义相同。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 如《美国法典》第21篇第360c节所定义的I类设备,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I) 它是《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14.202节中描述的设备。
(II)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a) 该设备主要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
(ib) 该设备主要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处方的。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ii) 如《美国法典》第21篇第360c节所定义的II类或III类设备。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G) 已被召回的电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e) “部门”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或其继承机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f) “分销商”指与一个或多个生产商有合同关系,负责向零售商营销和销售受管电池的公司。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g) “电化学电池”指由阳极、阴极和电解质组成的系统,以及允许电池输送或接收电能所需的电气或机械连接。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 “进口商”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1) 就《美国法典》第19篇第1484(a)(2)(B)节而言,符合记录进口商资格的人,涉及由美国境外的公司制造或组装的、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分销或出售的受管电池的进口。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2) 将由实际位于州外的公司制造或组装的受管电池进口到州内销售、分销或出售的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i) “个人”与第40170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424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个部门,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协调,并遵循《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必须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这些法规不能在2025年4月1日之前生效。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法》第1条(自第11340节起)至第8条(自第11350节起)的规定,并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协商,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其生效日期不早于2025年4月1日。

Section § 42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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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允许加州部门修改关于人们可以在哪里投放废旧电池的规定,以便让每个人更容易回收。如果他们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些修改能提高电池回收率,他们就可以调整收集点的数量。他们还将限制一个人一天内在一个收集点可以投放的电池数量。从2032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他们可以根据现有最佳技术和方法更新回收率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3(a) 部门可以通过其制定的法规,根据第42422.1条(d)款调整最低要求的收集点数量,以确保消费者有足够便捷的收集点访问途径,适用于处理废旧电池收集的管理计划,前提是部门有充分证据表明允许这种调整将增加废旧电池的收集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3(b) 部门应通过其根据第42420.2条制定的法规,根据第42422.1条(d)款(如适用),对单个消费者在单个工作日内可在单个收集点存放的废旧电池数量设定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3(c) 自2032年1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部门可在与项目运营方协商后,并通过其制定的法规,根据现有最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流程和方法,调整第42422.1条中规定的最低回收效率率。

Section § 424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运营有害废物(如电池)管理项目的运营方,必须将任何希望参与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运营方计划的实体纳入其收集点。即使已经达到最低要求,他们也必须将书面表达参与意愿并符合法律和资源标准的实体纳入进来。运营方在计划获批后有 90 天时间将这些实体纳入项目。

如果某个收集点不遵守法律或项目规则,运营方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格。所有收集点都必须确保安全处理废物并遵守法规。

无论这项包容性规则如何,项目运营方仍必须达到任何规定的最低门槛。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a)(1) 项目运营方应将其管理计划中任何书面提出参与、遵守所有适用的州、联邦和市级法律法规、遵守符合该项目运营方已批准的管理计划的任何项目运营方要求,并经项目运营方判断具备足够人员和资源以可靠遵守的实体纳入为收集点,即使已达到第 (d) 款第 42422.1 条(如适用)所述的最低门槛。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a)(2) 项目运营方应将其管理计划中任何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18.1 条的家庭有害废物收集设施纳入为收集点,该设施书面提出参与管理计划,遵守所有适用的州、联邦和市级法律法规,并遵守符合该项目运营方已批准的管理计划的任何项目运营方要求,即使已达到第 (d) 款第 42422.1 条(如适用)所述的最低门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b) 项目运营方应在收到参与的书面提议后 90 天内,将提议实体纳入管理计划的收集点,并确认提议实体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以及确认提议实体具备足够的人员和资源以遵守符合该项目运营方已批准的管理计划的任何项目运营方要求,即使已达到第 (d) 款第 42422.1 条(如适用)所述的最低门槛。在项目运营方的管理计划获得部门批准之前,项目运营方无需根据本款对提议作出回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c) 对于不遵守所有适用的州、联邦或市级法律法规,或不遵守项目运营方根据第 (d) 款第 42422.1 条第 (3) 项施加的规则和条件的收集点或服务,项目运营方可以暂停或终止。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d) 收集点应进行运营,以确保涵盖的电池(如适用)得到安全收集,并按照所有适用的州、联邦和市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计划的规则和条件进行处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4(e) 本节不免除项目运营方达到第 (d) 款第 42422.1 条所述最低门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