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a) “品牌”指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以及识别受管电池并识别品牌拥有者或被许可人的标志、名称、符号、文字、识别符或可追溯标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b) “收集点”指根据本章要求收集受管电池并准备运输的永久或临时地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c) “消费者”指受管电池的拥有者,包括个人、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并包括受管电池的最终购买者、拥有者或承租人,但就该受管电池而言,不包括分销商、进口商、生产商、回收商、零售商或管理组织。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 “受管电池”指由一个或多个电连接的电化学电池组成的装置,设计用于接收、储存和输送电能。受管电池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电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A) 与产品分开销售的散装电池,或设计为产品用户可使用不超过普通家用工具轻松从产品中取出的电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1)(B) 当产品由生产商出售时,与产品一同包装但未安装在产品中,且该电池旨在为其供电的电池。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 “受管电池”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A) 重量超过两公斤的一次性电池。就本分段而言,“一次性电池”指不可充电电池,包括但不限于碱性电池、碳锌电池和锂金属电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B) 重量超过五公斤且瓦时额定值超过300瓦时的可充电电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C) 如第42440节(a)和(b)款所定义的铅酸电池。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 机动车中包含的电池。就本分段而言,“机动车”与《车辆法典》第415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i)项中的排除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设备中包含的电池: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D)(i)(ii)(I) 电动滑板车。
(II) 电动滑板。
(III) 电动平衡车。
(IV) 旨在仅推动或移动一个人或财产在公路上行驶的设备。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E) 燃料电池发电设施。就本分段而言,“燃料电池发电设施”与《公共事业法典》第2827.10节中定义的“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发电设施”含义相同。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 如《美国法典》第21篇第360c节所定义的I类设备,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I) 它是《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14.202节中描述的设备。
(II)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a) 该设备主要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环境中使用的。
(ib) 该设备主要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处方的。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F)(i)(ii) 如《美国法典》第21篇第360c节所定义的II类或III类设备。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d)(2)(G) 已被召回的电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e) “部门”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门或其继承机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f) “分销商”指与一个或多个生产商有合同关系,负责向零售商营销和销售受管电池的公司。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g) “电化学电池”指由阳极、阴极和电解质组成的系统,以及允许电池输送或接收电能所需的电气或机械连接。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 “进口商”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1) 就《美国法典》第19篇第1484(a)(2)(B)节而言,符合记录进口商资格的人,涉及由美国境外的公司制造或组装的、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分销或出售的受管电池的进口。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h)(2) 将由实际位于州外的公司制造或组装的受管电池进口到州内销售、分销或出售的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0.1(i) “个人”与第40170节中规定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