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1(a) 本章生效之日起不迟于180天,独立生产商应当以部门确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门提供生产商在本州境内或向本州销售、分销、进口或提供销售的受管制电池及其品牌的清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1(b) 计划运营方应当更新(a)款所述的清单,并于每年1月15日或之前,或应部门要求,向部门提供更新后的清单;部门提出要求后,至少有6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
某些电池的生产商必须列出他们在加州销售的电池类型和品牌,并在本规定生效后180天内提交给部门。计划运营方需要每年1月15日前更新此清单,或在部门要求时更新,如果部门提出要求,至少有60天的时间进行更新。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电池生产者创建或加入专门负责电池回收的组织。这些组织帮助制定和管理回收计划。
每个电池生产者都必须遵守这项法律,无论是单独遵守还是加入其中一个组织。除非他们遵守规定,否则不得在加州销售或进口电池。
在法律生效后的180天内,生产者必须告知其销售商和分销商,他们是打算单独遵守还是通过一个组织遵守。与组织合作的生产者必须注册并遵守该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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