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a) 在预算提交给有毒物质控制部之前,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不迟于90天通知每个项目运营方,告知各机构各自预计的实际和合理的监管成本,这些成本与根据第42420.2条通过的法规中定义的成本标准,直接相关于实施和执行本章以及项目运营方的活动。这可能包括根据第42420.2条进行的监管法规制定以及在管理计划提交和批准之前的其他启动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成本,具体取决于项目运营方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的作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b) 项目运营方应根据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确定的时间表(适用于各机构的费用),分别向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支付为偿还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a)款所述产生的成本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本部门或有毒物质控制部为实施和执行本章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的监管成本,其成本标准应根据第42420.2条通过的法规进行定义。这些费用应由每个生产者支付,如果生产者单独遵守本章要求,则单独支付;否则通过管理组织支付。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c)(1) 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将根据本条从项目运营方收到的所有款项存入覆盖电池回收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c)(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覆盖电池回收基金中的款项应由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用于实施和执行本章,以及偿还用于资助本部门和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本章开展的法规制定和启动成本的任何其他基金的未偿贷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23(c)(3) 覆盖电池回收基金中的款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