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电池回收法执法
Section § 424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资源回收和恢复部每年7月1日前,在线公布符合州法规的受管制电池生产商名单。最初未列入名单但能证明其符合规定的生产商,可以被添加到名单中或获得一份证明函。
零售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在州内销售或分销受管制电池之前,必须核查此名单以确保符合规定。一旦管理计划获得批准,他们不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生产商的电池,除非现有库存或销售时生产商被列为符合规定的情况适用例外。
如果生产商后来被发现不符合规定,他们及其产品将被从名单中移除,但如果他们随后遵守了规定,可以再次被添加。
Section § 42425.1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对违反本章规定的生产者、零售商等企业处以罚款。每日罚款最高可达1万美元,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或鲁莽造成的,每日罚款最高可达5万美元。部门必须制定一个公平的程序,包括非正式听证会,以决定这些罚款的评估。
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电池回收的基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这笔资金可供州政府使用。此外,本法律不影响另一个部门,即有毒物质控制部,执行其自身关于危险废物的规定。
最后,任何关于这些罚款的听证会都必须遵循某些基本权利,以确保公平性,这在州政府指南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4242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环保部门在生产者或零售商等实体不遵守特定回收计划要求时可以采取的行动。如果这些实体在获得解决问题的机会后被发现不合规,部门可以撤销某个计划的批准、要求重新提交某些计划、将不合规的生产者从批准名单中移除、要求提供更多合规报告,或公开将其列为不合规实体。
如果回收计划被撤销或终止,生产者仍可在最长一年内销售其产品而无需承担罚款,只要他们遵守其最后批准的计划。
Section § 42425.3
本节规定了参与产品管理和分销的各方(如生产者、零售商和回收商)的责任。他们需要应要求及时向部门提供对其设施和运营的访问权限,并分享相关记录以证明符合法规。他们必须将这些记录保存三年,并且所有报告都必须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确保准确无误。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并且其不合规行为可能会在部门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