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a)(1) 在部门根据第42031.2条通过法规之日起六个月内,计划运营者应以部门确定的格式,向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管理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应符合第42032.2条关于建立和实施管理计划的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a)(2) 如果计划运营者提交的完整计划符合本节要求,部门应批准拟议的管理计划。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b)(1) 在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交管理计划之前,计划运营者应将其拟议的管理计划提交给州委员会审查,并提交给任何其他与管理计划相关的、具有管辖权的适用州机构。州委员会根据本款审查管理计划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a)小节(1)款规定的时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b)(2) 收到计划的机构应审查该计划是否符合与该机构各自权限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该机构应在收到计划后90天内,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法律法规,并向计划运营者提供该决定以及任何不合规发现的解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b)(3) 计划运营者可以向发出不合规决定的机构提交更新的拟议计划,以尝试获得合规决定。计划运营者在向部门提交其管理计划时,应提交从机构收到的任何决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b)(4) 如果在向适用机构提交计划90天后,计划运营者未收到适用机构的回复,计划运营者可以向部门提交一份证明,证明该管理计划符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c)(1) 部门应确定管理计划是否完整,包括根据(b)小节要求的决定,并在收到后30天内通知提交的计划运营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c)(2) 如果部门认定管理计划完整,部门根据(d)小节规定审查和考虑批准计划的90天审查期应自原始收到日期起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c)(3) 如果部门认定管理计划不完整,部门应向计划运营者指出所需的补充信息,计划运营者应在30天内重新提交计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c)(4) 如果部门在重新提交后认定管理计划完整,部门审查和考虑批准计划的90天审查期应自收到重新提交计划之日起算。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d)(1) 部门应审查一份完整的已提交管理计划,并在收到完整计划后90天内批准、不批准或有条件批准该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d)(2) 部门可以咨询州委员会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州机构,或将管理计划提交给它们审查,以确定管理计划的完整性,或就管理计划或其修订的批准作出决定。部门根据本款审查管理计划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1)款规定的90天时限。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e) 计划运营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管理计划的任何重大变更以供批准,并且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实施这些变更。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f)(1) 如果部门根据(d)小节不批准已提交的管理计划,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解释该计划为何不符合本章规定,计划运营者应向部门重新提交修订后的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f)(2) 如果部门认定计划运营者提交的修订后的管理计划不符合本章要求并予以不批准,则运营自身管理计划的受涵盖实体,或管理组织及其成员受涵盖实体,在计划运营者提交部门批准的计划之前,均不符合本章规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g) 计划运营者应在部门批准建立该管理计划的管理计划之日起270天内,全面实施经批准的管理计划的运营。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h) 如果管理计划根据 Section 42035.4 (a) 款被撤销,或由提交该计划的计划运营者终止,则不再受该计划约束的受涵盖实体,在计划终止或被撤销后最长一年内,可以在本州销售或要约销售受涵盖产品,而无需承担根据 Article 6 (始于 Section 42035) 的处罚,前提是该受涵盖实体继续按照其此前受约束的最新批准的管理计划运营。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32(i) 部门应向公众提供根据本条提交的所有管理计划,但根据 Section 42036.4 受到保护的计划中的专有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