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回收行政
Section § 4247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电子废物回收费是一个全州性的问题,这意味着全州适用相同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制定与电子产品回收相关的自己的法律或收费,除非本章中州政府明确允许。
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管理自己的回收计划,例如路边回收或投放点回收,包括为这些服务设定费用。这项法律不改变关于处理普通垃圾或家庭危险废物的现有协议。
Section § 42473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电子废物回收收取的费用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下不被视为税收。该费用的金额和目的直接关联到管理处置电子设备所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从该费用中收取的资金被适当地用于资助这些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
Section § 4247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对未支付电子设备回收费的个人或公司处以罚款。如果有人未能支付,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高达5,000美元的罚款。制造商若不遵守规定,特别是如果在官方文件中作假,可能被罚款高达25,000美元。如果收集者或回收商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其批准被拒绝或撤销。
受影响者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异议,但必须首先通过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的正式程序。制造商必须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并在被要求时与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共享。提交给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的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Section § 42474.5
Section § 42475
本节解释了CalRecycle在DTSC的协助下,负责管理和执行与电子设备相关的法规。这些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确保合规性并保护制造商的敏感信息。他们还可以制作材料,向公众宣传其工作。CalRecycle和DTSC可以利用其他州机构的专业知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42475.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CalRecycle) 和有毒物质控制部 (DTSC) 制定紧急规定,以快速执行本章。这些紧急规定被视为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福祉的紧急事项,并遵循政府针对紧急情况的特定程序。这些规定有效期为两年,或直至CalRecycle或DTSC对其进行修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42475.3
这项法律要求CalRecycle和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与电子设备制造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的任务是为州机构制定环境采购指南,以便他们在选择更环保的电子设备时使用。这些指南会考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并在环境因素与安全性、功能性和成本之间取得平衡。该工作组还会研究现有的联邦或市场化系统,以促进环保产品。
Section § 42475.4
这项法律要求CalRecycle为加州的电子废物设定并更新年度回收目标。他们必须每年在其网站上公布电子设备的销售量和电子废物的回收量。CalRecycle还应在制造商、零售商和回收商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回收目标,同时考虑销售情况、设备淘汰速度和现有库存。
然而,CalRecycle无权为制造商设定强制性回收率,也无权强制执行具体的回收目标或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