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电子废物回收费是一个全州性的问题,这意味着全州适用相同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制定与电子产品回收相关的自己的法律或收费,除非本章中州政府明确允许。

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管理自己的回收计划,例如路边回收或投放点回收,包括为这些服务设定费用。这项法律不改变关于处理普通垃圾或家庭危险废物的现有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2(a) 征收涵盖电子废物回收费是全州性利益和关注事项,并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市、县、市县合并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制定、实施或执行任何条例、决议、规章或规则,要求消费者、制造商或零售商回收涵盖电子设备,或对制造商、零售商或消费者征收涵盖电子废物回收费,除非本章明确授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2(b) 本条规定不禁止制定、实施或执行任何地方条例、决议、规章或规则,以管理由市、县、市县合并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运营或根据其合同运营的路边或投放点回收计划,包括与这些计划费用相关的任何行动。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关于固体废物或家庭危险废物收集或回收的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安排。

Section § 42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电子废物回收收取的费用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下不被视为税收。该费用的金额和目的直接关联到管理处置电子设备所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从该费用中收取的资金被适当地用于资助这些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

立法机关声明,征收一项涵盖的电子废物回收费,不会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所指的征税,因为该费用的金额和性质与处置涵盖的电子设备所造成的负面环境负担具有公平合理的关联,并且所征收的费用与这些费用的使用之间存在充分的关联,以支持这些设备的回收和再利用。

Section § 42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对未支付电子设备回收费的个人或公司处以罚款。如果有人未能支付,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高达5,000美元的罚款。制造商若不遵守规定,特别是如果在官方文件中作假,可能被罚款高达25,000美元。如果收集者或回收商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其批准被拒绝或撤销。

受影响者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异议,但必须首先通过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的正式程序。制造商必须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并在被要求时与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共享。提交给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的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a) 对于每笔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若未根据第42464条规定支付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费或受管制含电池废弃物回收费,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可通过行政方式处以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责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b) 对于每笔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若未根据第42464条规定支付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费或受管制含电池废弃物回收费,高等法院可处以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五千美元($5,000)的民事罚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c) 除(a)款另有规定外,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可通过行政方式对未能遵守本章规定的制造商处以最高可达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责任。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d) 对于在为遵守本章及相关法规而提交、保存或使用的任何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个人,包括经授权的收集者或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可通过行政方式处以每次违规最高可达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民事责任。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1) 对于在为遵守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而提交、保存或使用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经授权的收集者或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可撤销其批准或拒绝其续期申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2) 除了第(1)款规定的权力外,对于经授权的收集者或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商,或申请中指明的个人,若其历史表明其运营模式与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要求相冲突,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可拒绝其批准或续期申请。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3)(A) 任何根据本章对撤销、拒绝申请续期或拒绝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或经批准的受管制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付款或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付款的拒绝或调整提出异议,必须首先依照为实施本章而通过的法规,向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提交及时行政上诉,以用尽所有行政补救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e)(3)(A)(B) 听证会应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面前举行,他们应发布书面决定,说明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f)(1) 制造商应保存并保持可查阅所有根据本章要求保存或提交的记录,最少三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f)(2) 制造商应根据要求向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提供确定是否遵守本章规定的相关记录。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4(g) 根据本章向加州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部(CalRecycle)提供的所有报告和记录,均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提供。

Section § 424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即使存在其他法律,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仍有权执行本章的法规。他们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来执行这些法规。

Section § 424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CalRecycle在DTSC的协助下,负责管理和执行与电子设备相关的法规。这些机构可以制定并执行规则,以确保合规性并保护制造商的敏感信息。他们还可以制作材料,向公众宣传其工作。CalRecycle和DTSC可以利用其他州机构的专业知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a) CalRecycle应与DTSC协商,管理并执行本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b) CalRecycle和DTSC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以第11340条为起始)制定实施本章所必需的法规,以及CalRecycle和DTSC认为以可执行方式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法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c) CalRecycle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以第11340条为起始)制定法规,以保护涵盖的电子设备制造商提交给CalRecycle的任何专有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d) CalRecycle和DTSC可以准备、发布或印发CalRecycle或DTSC认为有必要传播的、关于CalRecycle和DTSC在本章下活动的任何材料。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e) 在执行本章时,CalRecycle和DTSC可以征求并利用其他州机构可提供的任何及所有专业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保护部和CDTFA。

Section § 424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CalRecycle) 和有毒物质控制部 (DTSC) 制定紧急规定,以快速执行本章。这些紧急规定被视为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福祉的紧急事项,并遵循政府针对紧急情况的特定程序。这些规定有效期为两年,或直至CalRecycle或DTSC对其进行修改,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2(a) 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CalRecycle) 和有毒物质控制部 (DTSC) 可各自制定法规,作为紧急法规以实施和执行本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2(b) 根据本章制定的紧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制定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CalRecycle或DTSC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且应在两年内有效,或直至DTSC或CalRecycle对其进行修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424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CalRecycle和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与电子设备制造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的任务是为州机构制定环境采购指南,以便他们在选择更环保的电子设备时使用。这些指南会考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并在环境因素与安全性、功能性和成本之间取得平衡。该工作组还会研究现有的联邦或市场化系统,以促进环保产品。

CalRecycle应与DTSC合作,召集一个涵盖电子废物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涵盖电子设备制造商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以制定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向CalRecycle和州消费者服务局提供关于环境采购标准的建议,州机构可使用这些标准来识别具有减少环境影响的涵盖电子设备。在制定标准时,该工作组应考虑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以及在其他产品属性(如安全性、产品功能和成本)方面的权衡。该工作组还应考虑任何联邦产品评估或评级系统,或市场化系统,以促进环保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Section § 424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CalRecycle为加州的电子废物设定并更新年度回收目标。他们必须每年在其网站上公布电子设备的销售量和电子废物的回收量。CalRecycle还应在制造商、零售商和回收商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回收目标,同时考虑销售情况、设备淘汰速度和现有库存。

然而,CalRecycle无权为制造商设定强制性回收率,也无权强制执行具体的回收目标或截止日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4(a) CalRecycle应每年制定并根据需要更新全州范围内的受规管电子废物回收目标。在执行本节规定时,CalRecycle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4(a)(1)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前一年州内售出的受规管电子设备数量信息,该信息应已报告给CalRecycle。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4(a)(2)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前一年州内回收的受规管电子废物数量信息,该信息应已报告给CalRecycle。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4(a)(3) 在制造商、零售商、受规管电子废物回收商和收集者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并采纳回收目标,这些目标应反映受规管电子设备销售预测、淘汰率和库存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5.4(b) 本节规定不授权CalRecycle制定任何回收率或制造商遵守本章规定的日期,也不授权其对这些设备的制造商施加任何其他回收目标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