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a) 自2005年1月1日起,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14.10.1条另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新的或翻新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所定义)时,应支付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金额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a)(1) 每台屏幕对角线尺寸小于15英寸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所定义),收取六美元($6)。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a)(2) 每台屏幕对角线尺寸大于或等于15英寸但小于35英寸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所定义),收取八美元($8)。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a)(3) 每台屏幕对角线尺寸大于或等于35英寸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所定义),收取十美元($10)。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b)(1) 自2026年1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的或翻新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所定义)时,应支付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金额由CalRecycle根据(3)项确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b)(2) 自2028年8月1日起,CalRecycle可与DTSC合作,根据CalRecycle与DTSC合作确定的受规管嵌入电池产品类别,为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所定义)设立不止一种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b)(3)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0月1日或之前,CalRecycle应根据管理受规管电子废物回收的合理监管成本,设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该费用应在购买新的或翻新的受规管电子设备(如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所定义)时征收。该费用应在通过后的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生效。最高费用应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编制和报告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每年进行调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c) 除(e)款另有规定外,零售商应在零售受规管电子设备时,向消费者收取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d)(1) 零售商可保留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的3%作为收取该费用所产生所有成本的补偿,并应根据第42464.4条将剩余费用上缴州政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d)(2) 如果零售商根据(e)款(2)项作出选择,且(e)款(2)项(A)、(B)和(C)分项的条件得到满足,则供应商可代替零售商保留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的3%作为收取该费用所产生所有成本的补偿,且供应商应根据第42464.4条将剩余费用上缴州政府。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1) 如果零售商选择代表消费者支付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零售商应在销售时提供给消费者的收据上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零售商选择代表消费者支付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则该费用是零售商欠州政府的债务,且消费者无需承担该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2) 零售商可以选择通过向零售商的供应商支付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来代表消费者支付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但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2)(A) 供应商已在CDTFA注册,以根据本章规定收取并汇缴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费或嵌入电池的废弃产品回收费(视情况而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2)(B) 供应商持有有效的销售许可证,根据《税收与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2条(第6066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2)(C) 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该费用在供应商开给零售商的发票上单独列明。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2)(D) 零售商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发票、合同或其他记录销售的文件上提供明确声明,声明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已代表消费者支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e)(3) 为进行第 (2) 款中的选择,如果符合第 (2) 款的 (A)、(B)、(C) 和 (D) 项中规定的条件,则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是供应商欠国家的债务,零售商对此费用不承担责任。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f) 零售商应在销售时提供给消费者的收据上单独列明适用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g) 在2005年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不超过一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加州回收局(CalRecycle)应与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合作,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 (a) 款中概述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并对该费用进行任何调整,以确保电子废物回收账户中有足够的收入来资助根据本章设立的、与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A) 分项中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相关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计划。在8月1日或之前进行的费用调整,应适用于次年1月1日开始的日历年。加州回收局应根据以下两个因素调整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g)(1) 电子废物回收账户中收入的充足性以及任何盈余,用于资助收集、整合和回收预计将在本州回收的、由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A) 分项中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所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g)(2) 电子废物回收账户中收入的充足性,供加州回收局和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管理、执行和推广根据本章设立的、与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A) 分项中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相关的计划,加上不超过电子废物回收账户金额5%的审慎储备金。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h) 根据 (b) 款第 (3) 项设定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后,在2027年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不超过一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加州回收局应与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合作,在公开听证会上审查 (b) 款中概述的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并对该费用进行任何公平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子账户中有足够的收入来资助根据本章设立的、与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B) 分项中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相关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计划。在8月1日或之前进行的费用调整,应适用于次年1月1日开始的日历年。加州回收局应根据以下两个因素调整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h)(1) 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子账户中收入的充足性以及任何盈余,用于资助收集、整合和回收预计将在本州回收的、由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B) 分项中定义的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所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4(h)(2) 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子账户中收入的充足性,供加州回收局和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管理、执行和推广根据本章设立的、与第42463条 (g) 款第 (1) 项 (B) 分项中定义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及由此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相关的计划,加上不超过受管制电池嵌入废物回收费子账户金额5%的审慎储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