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a) 本章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全面创新的系统,用于覆盖电子设备的再利用、回收以及妥善合法的处置,并提供激励措施,以设计毒性更低、更易回收且使用回收材料的电子设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b) 本章的进一步目的是制定一项法律,建立一个对消费者和公众免费且便捷的计划,以便退回、回收并确保覆盖电子设备的安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与覆盖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相关的成本应由覆盖电子设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而非地方政府或其服务提供商、州政府或纳税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d) 为了减少这些有害物质非法处置的可能性,本章的意图是确保与覆盖电子设备妥善管理相关的任何成本由覆盖电子设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购买时或购买前内部化,而不是在丢弃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e) 覆盖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在努力实现本章目标和目的时,应具有灵活性,可以相互合作,并与目前提供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企业合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和推广一个安全有效的覆盖电子设备回收系统。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f) 电子产品、组件和设备的生产者应减少并,在可行范围内,最终逐步淘汰在这些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g) 电子产品、组件和设备,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应设计为延长寿命、可维修和可再利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61(h) 2003年电子废物回收法案的目的是为安全、免费和便捷地收集和回收本州最初丢弃的100%覆盖电子废物提供充足资金,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消除电子废物堆积和遗留设备,终止覆盖电子设备的非法处置,确立制造商向资源回收和恢复部报告其在电子设备中逐步淘汰有害物质和增加回收材料使用方面努力的责任,并确保在本州销售的电子设备不违反有毒物质控制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14.10节通过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