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649.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废弃物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企业”的含义,包括多种类型的组织和多户住宅。法律将“商业废弃物产生者”定义为根据其他条款负有特定废弃物处理责任的企业。法律将“全服务餐厅”描述为员工直接向入座顾客提供食物的场所。“有机废弃物”包含各种可生物降解的材料,而“有机废弃物产生者”是负责管理此类废弃物的企业。“园区”包括娱乐综合体和类似设施。“乡村管辖区”和“乡村县”指的是人口较少、有特定废弃物处理规则的地区。最后,“自行运输者”是指自行处理废弃物而非聘请外部服务的企业。

就本章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a) “企业”指商业或公共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以营利或非营利实体形式组建的商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公司或协会,或多户住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b) “商业废弃物产生者”指受第42649.2条(a)款约束的企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 “全服务餐厅”指以提供餐饮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场所,食物可在该场所内食用,且该场所的员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1) 消费者被引导或分配到指定的用餐区。员工可以选择指定的用餐区,或根据消费者的住宿需求或其他要求安排消费者入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2) 消费者在指定的座位区入座后,才接受其食物和饮料订单。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3) 食物和饮料订单直接送达消费者,除非该场所是自助餐式或自助服务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4) 任何与消费者食物或饮料订单相关的要求物品都会送达消费者,除非该场所是自助餐式或自助服务式。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c)(5) 账单直接送达消费者在指定用餐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d) “有机废弃物”指食物残渣、绿色废弃物、园林修剪废弃物、非危险木材废弃物,以及与食物残渣混合的食物污染纸张废弃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e) “有机废弃物产生者”指受第42649.81条(a)款约束的企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f) “园区”指主题公园、游乐园、水上乐园、度假村或娱乐综合体、动物园、景点或类似设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g) “乡村管辖区”指完全位于一个或多个乡村县内的管辖区,或由位于一个或多个乡村县内的管辖区组成的区域机构。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h) “乡村县”指总人口少于70,000人的县。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i) “自行运输者”指自行运输废弃物而非承包该服务的企业。“自行运输”指作为自行运输者行事。

Section § 4264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周产生一定量废物的企业必须为有机废物(如食物残渣或园林废弃物等动植物来源的废物)设立回收服务。

自2020年起,如果全州有机废物处置量与2014年相比未能减少一半,则每周产生两立方码或更多商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也必须回收其有机废物,除非部门认为此举不会带来显著的额外减量。一些乡村地区的企业可获豁免。

企业可以通过将有机废物与其他废物源头分类、在现场回收,或聘请处理混合废物以回收有机物的服务来满足这些要求。产权所有者可以要求租户分类其废物,以帮助遵守这些规定。

如果企业向客户提供进入其场所的服务,则必须提供易于找到并清楚标示说明的有机废物回收箱,但全服务餐厅除外,它们可以为员工提供回收箱。公园内某些非移动式餐饮设施也有例外规定。

企业在设立这些服务时必须遵守州和地方法律,并且其使用的任何园林服务也必须遵循这些回收规定。

少于五个单元的多户住宅不被视为本法所指的企业,而规模较大的多户住宅企业则无需专门回收其产生的厨余垃圾。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a)(1) 每周产生四立方码或更多商业固体废物(如第42649.1节所定义)的企业,应当以(b)款规定的方式,安排专门针对有机废物的回收服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a)(2) 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部门确定全州有机废物的处置量尚未减少到2014年处置水平的50%,则每周产生两立方码或更多商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安排第(1)项规定的有机废物回收服务,除非部门确定此要求不会导致有机废物处置量显著额外减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a)(3) 根据第42649.82节(a)款第(2)项获得豁免的位于乡村管辖区内的企业,不受本章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b) 受(a)款约束的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至少一项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b)(1) 将有机废物与其他废物源头分类,并订购基本水平的有机废物回收服务,该服务包括有机废物的收集和回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b)(2) 在现场回收其有机废物,或自行运输其有机废物进行回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b)(3) 订购有机废物回收服务,该服务可包括专门回收有机废物的混合废物处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b)(4) 作出符合第42649.84节(b)款第(3)项的其他安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c) 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企业可以要求该物业的承租人或租户源头分类其有机废物,以协助遵守本节规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1) 受(a)款约束并向客户提供进入其场所的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机废物回收箱或容器,用于收集在场所内购买并立即消费的物品,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1)(A) 与非可回收有机废物的垃圾箱或容器位于同一区域,卫生间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1)(B) 显眼且易于取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1)(C) 清楚标示教育性标识,指明根据州法律和当地管辖区的固体废物条例及惯例,哪些物品适合放入有机废物回收箱或容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2) 如果全服务餐厅向其员工提供有机废物回收箱或容器,用于收集在场所内购买并立即消费的物品,并实施一项收集可回收有机废物的计划,则全服务餐厅可免除本款的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3) 对于受(a)款约束的公园,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3)(A) 本款仅适用于设有专用就餐区且非全服务餐厅的永久性、非移动式餐饮服务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3)(B) 代替提供第(1)项所要求的有机废物回收箱或容器,本项中确定的设施可以实施一种从客户处回收有机废物的流程,其在数量和质量上产生的结果与提供有机废物回收箱或容器所达到的结果相当或更优。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4) 部门应当制定示范标识,企业在实施第(1)项时可以使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d)(5) 对于受(a)款约束的公园,本款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e) 产生有机废物的企业,应当以符合州和地方法律及要求的方式安排本节要求的回收服务,包括适用于固体废物和有机废物的收集、处理或回收的当地条例或当地管辖区的特许经营协议。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f) 在安排园艺或景观服务时,受本节约束的企业与园艺或景观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或工作协议,应当要求这些服务产生的有机废物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g)(1) 少于五个单元的多户住宅,就本章而言不属于企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1(g)(2) 作为多户住宅的企业,无需安排(b)款规定的针对该企业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有机废物回收服务。

Section § 4264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管辖区建立有机废物回收计划,以帮助企业转移其有机废物。该计划必须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可以包括强制回收或使用混合处理系统等政策。农村地区可能获得豁免,但如果未能达到废物减量目标,豁免可能会终止。

如果某个管辖区在2016年前已经有一个合适的计划,则无需再制定新计划。该计划应识别当地的回收设施、潜在的新场地、分区要求以及扩大回收能力的任何障碍。它还应包括对企业的教育和监督,以确保合规。

管辖区可以通过罚款或处罚来执行此规定,并可能因空间不足或废物产生量低而允许豁免。他们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报告受监管的企业和计划进展情况。

州政府将定期审查各管辖区,以确保它们在实施这些回收计划方面做出了合理努力,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合规性、回收率、教育工作以及有机废物的市场可用性。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1) 除第42649.3条的规定外,每个管辖区应实施一项适合该管辖区并专门旨在转移受第42649.81条约束的企业产生的有机废物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无论该管辖区是否已满足第41780条的要求。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2)(A) 农村县的县监事会可以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一项决议,使该农村县免于遵守本条的规定。如果农村管辖区是一个市,市议会可以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一项决议,使该农村管辖区免于遵守本条。如果农村管辖区是由完全位于一个或多个农村县内的管辖区组成的区域机构,该区域机构的理事会可以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一项决议,使该农村管辖区免于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2)(A)(B) 根据(A)项通过的决议应包括关于豁免目的和必要性的调查结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2)(A)(C) 根据(A)项豁免农村管辖区的决议应至少在豁免生效日期前六个月提交给部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a)(2)(A)(D) 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部门确定全州有机废物处置量未降至2014日历年处置水平的50%,则本款授权的所有豁免应终止,除非部门确定将本章适用于农村管辖区不会导致有机废物处置量显著额外减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b) 如果截至2016年1月1日,某个管辖区已有一个符合本条要求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则无需实施新的或扩大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c) 本条要求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应针对有机废物产生者,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c)(1) 实施一项旨在解决有机废物回收问题的强制性商业有机废物回收政策或条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c)(2) 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要求实施强制性商业有机废物回收计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c)(3) 要求有机废物通过源头分类或混合处理系统,将材料从处置中转移。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 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 识别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i) 合理范围内的现有有机废物回收设施以及每个设施可接受材料的容量。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ii) 管辖区内现有的固体废物和有机废物回收设施,可能适合有机废物处理或回收设施的潜在扩建或共址。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iii) 管辖区已知正在进行的开发新的私人或公共区域有机废物回收设施的努力,这些设施可能满足本章所涉管辖区内商业废物产生者部分或全部有机废物回收需求,以及这些设施预计的完工时间。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iv) 可能可用于新的有机废物回收设施的关闭或废弃的场地。
(v)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v) 其他非处置机会和市场。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vi) 适用于新有机废物回收设施选址的适当分区和许可要求。
(v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A)(vii) 如果有的话,可用于在管辖区内开发新的有机废物回收设施的激励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B) 识别选址新的或扩大的可堆肥材料处理操作的障碍,如《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条(a)款第(12)项所定义,并制定一项计划来补救当地管辖区可控制的这些障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1)(C) 提供对企业的教育、宣传和监督。该计划应要求管辖区通知企业,如果该企业不符合第42649.81条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d)(2) 就第(1)款(A)项而言,“有机废物回收设施”应包括可堆肥材料处理操作,如《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条(a)款第(12)项所定义,并且可以包括其他回收有机废物的设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 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1) 符合管辖机构权限的执法规定,包括罚款和处罚的体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2) 对自行运输者的认证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 管辖机构基于以下任何原因,认为适当的、逐案免除第42649.81节要求的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A) 多户住宅区或企业缺乏足够的空间来提供额外的有机材料回收箱。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B) 某企业目前实施的行动已使其大部分有机废物得到回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C) 该企业或企业群每周产生的有机废物不足半立方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D) 针对特殊和不可预见事件的有限期豁免。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E)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E)(i) 如果当地管辖机构向部门提供信息,解释为何需要比(C)项授权的更高豁免,则该企业或企业群每周产生的有机废物不足一立方码。
(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E)(i)(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E)(i)(ii)(i)项所述的信息应连同根据(f)款提供的信息一并提交给部门。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e)(3)(E)(i)(iii) 如果部门根据第42649.81节(a)款(2)项的规定,确定全州有机废物处置量未降至2014日历年处置水平的50%,则本项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不再生效。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f)(1) 各管辖机构应向部门提供关于产生有机废物的受监管企业数量的信息,以及(如果可行)回收有机废物的企业数量。管辖机构应将此信息作为根据第41821节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f)(2) 除了(1)项要求的信息外,各管辖机构应向部门报告其有机废物回收计划的实施进展,包括教育、宣传、识别和监测,以及其允许豁免的理由,和(如果适用)执法工作。管辖机构应将此信息作为根据第41821节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g)(1) 部门应审查管辖机构对本节的遵守情况,作为部门根据第41825节要求进行的审查的一部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g)(2) 部门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信息表明某个管辖机构尚未实施或未真诚努力实施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即可审查该管辖机构是否遵守本节规定。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 在根据(g)款进行的审查期间,部门应确定管辖机构是否已真诚努力实施其选定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就本节而言,“真诚努力”是指管辖机构为实施其有机废物回收计划所做的一切合理可行的努力。在审查期间,部门在评估管辖机构的真诚努力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1) 企业遵守第42649.81节的程度,包括(如果可行)从企业转移的处置量信息,以及遵守第42649.81节的企业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2) 企业使用的物料回收设施的有机废物回收率,所有信息、方法和计算,以及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809.4节,部门要求物料回收设施提供的任何额外绩效数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3) 管辖机构对企业进行教育和宣传的程度。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4) 管辖机构监测企业并通知不合规企业的程度。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5) 管辖机构允许的豁免的适当性。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6) 收集到的有机废物可回收物的市场可用性。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7) 预算限制。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8) 对于农村管辖机构而言,地理面积小、人口密度低或距离市场远的影响。
(9)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2(h)(9) 足够的有机废物处理基础设施、有机废物回收设施以及其他非处置机会和市场的可用性或缺乏。

Section § 4264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地方区域决定增加或扩大其有机废物回收计划以符合某些法规,他们无需修改其现有的废物管理计划或获得州政府对这些变更的批准。但是,他们确实需要将回收计划中的任何变更或扩大情况,在其提交给州政府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3(a) 如果一个管辖区增加或扩大有机废物回收计划以符合第42649.82条的规定,则该管辖区无需修订其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也无需根据第2部分第7章第1条(自第41800条起)的规定获得部门的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3(b) 如果管辖区的有机废物回收计划有必要增加或扩大,该管辖区应将此信息纳入根据第41821条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4264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实施比州政府规定更严格的有机废弃物回收规定。它不影响地方当局之前授予的现有废物管理合同、许可证或执照。此外,这项法律保留了企业出售或捐赠其可回收有机废弃物的权利。这项法律不干涉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分区或设施选址决定方面的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a) 本章不限制地方政府机构采纳、实施或执行比本章要求更严格或更全面的地方有机废弃物回收要求,或对自行运输者施加的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b) 本章不以任何方式修改、限制或废除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b)(1) 由市、县、市县或其它地方政府机构授予或延长的特许经营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b)(2) 之前由市、县、市县或其它地方政府机构授予或延长的收集固体废弃物的合同、许可证或执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b)(3) 企业出售或捐赠其可回收有机废弃物材料的现有权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4(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要求,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限制或废除地方管辖区就由该地方管辖区作出或在该地方管辖区内作出的土地使用、分区或设施选址决定所拥有的权力。

Section § 42649.85

Explanation
加州地方政府可以向有机垃圾产生者收取费用,以弥补其遵守特定垃圾管理规定所产生的相关成本。
地方政府机构可向有机废弃物产生者收取费用,以收回其为遵守本章规定所产生的成本。

Section § 4264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一个州部门的职责,旨在解决堆肥和厌氧消化的许可和选址问题。它强调与各种州和区域机构合作,以支持本州的有机废物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 该部门还必须与地方政府和行业合作,以促进有机回收,提高基础设施能力,并为有机废物创造市场。 此外,该部门还需在其网站上公布可用于开发有机废物基础设施的州财政支持和激励措施,以实现温室气体和废物减排目标。

Section § 4264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及其他机构推广使用农业和城市有机物等有机废物来制作堆肥。目标是通过强调在作业土地上使用堆肥,减少垃圾填埋量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

各机构必须评估在建设有机废物回收设施方面的进展,定期与利益攸关方会面,并举办公开研讨会以分享最新信息和收集反馈。他们还应制定建议,以加强本州的有机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并利用堆肥应用支持野火灾后恢复工作。

本节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 日,除非新的法规更改此日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a) 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与该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食品和农业部以及林业和消防部协调,制定并实施政策,通过推广使用农业、林业和城市有机废物作为堆肥原料,并在全州推广适当使用该堆肥以改善州的土壤有机质,从而帮助将有机废物从垃圾填埋场转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b) 在根据 (a) 款制定政策时,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促进实现每年至少减少五百万公吨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具体通过在作业土地上开发和应用堆肥,作业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林业用地和牧场。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应与食品和农业部、林业和消防部以及森林管理工作组合作实现此目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 环境保护局局长和食品和农业局局长应确保机构法规和目标的适当协调以实施本节。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和食品和农业部,与该部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林业和消防部以及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1) 评估本州在发展有机废物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方面的进展,以达到大会第 341 号法案 (2011 年法规第 476 章)、大会第 1826 号法案 (2014 年法规第 727 章)、参议院第 1383 号法案 (2016 年法规第 395 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2015 年 5 月《短期气候污染物减排战略》概念文件以及食品和农业部《健康土壤倡议》中规定的州目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2) 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并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堆肥行业、地方政府、农田管理者和环保组织,以鼓励本州有机废物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的持续可行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3)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公开研讨会,向公众通报为实施本节所采取的行动并征求公众意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4) 制定在全州推广有机废物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的建议,该建议应不迟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在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此后每年更新。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5) 促进流域健康、降低火灾风险并改善火灾后恢复,具体做法是鼓励利用来自森林和作业土地的木质生物质的项目,并促进通过现场木屑应用以及在适当时与其他有机废物流整合来管理木质生物质以生产堆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c)(6) 支持火灾后恢复工作,通过鼓励施用堆肥(同时考虑场地特定的生态)来减少侵蚀并稳定受火灾破坏的土地,以在适当时恢复土壤团聚体、增加水渗透、减少径流、防止侵蚀并支持植物生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9.87(d) 本节仅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