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a) 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州销售手机的每个零售商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用于接收和收集废旧手机以供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 用于接收和收集废旧手机以供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的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1) 从消费者处回收由零售商销售或曾销售给该消费者的废旧手机,不向该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零售商可以要求提供购买凭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2) 从正在从该零售商处购买新手机的消费者处回收废旧手机,不向该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3) 如果零售商直接向本州消费者交付手机,该系统应当在交付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种退回废旧手机以供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的机制,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4)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零售商提供的手机回收机会的信息,并鼓励消费者利用这些机会。此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4)(A) 显著展示且消费者易于看到的标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4)(B) 在购买或交付时,或两者兼有时,提供给消费者的书面材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4)(C) 在零售商广告或其他促销材料中提及手机回收机会,或两者兼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b)(4)(D) 在购买时与消费者直接沟通。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c)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4(c)(b)款第(4)项不适用于仅销售预付费手机且不提供消费者签订手机服务合同能力的零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