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a) “手机”指一种无线电话设备,旨在通过蜂窝无线电话服务发送或接收传输,该服务定义见《联邦法规》第47篇第22.99节。手机包括可连接到该手机的可充电电池。手机不包括集成到机动车电气架构中的无线电话设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b) “消费者”指手机的购买者或所有者。“消费者”还包括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参与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批发交易的实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c) “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d) “零售商”指在本州向消费者销售手机的人,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手机的手机制造商。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或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类似的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但不包括与分销商或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交易。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e)(1) “出售”或“销售”指通过租赁或销售合同,以对价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或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但不包括与分销商或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交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e)(2) 为本小节和(d)小节之目的,“分销商”指向零售商销售手机的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93(f) “旧手机”指已被使用过,并由消费者提供用于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