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8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中一些词语的特定含义,这些含义将用于理解本章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42801

Explanation
本节将“农业用途”定义为在农场上将废旧轮胎用于特定任务,例如用作设备缓冲器或固定覆盖物或构筑物。

Section § 428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改性废轮胎”是指经过某种方式改变的废轮胎,例如打包、切碎、切块或劈开。但它明确不包括橡胶颗粒,橡胶颗粒是另一种材料。“改性”或“改性处理”这些术语指的是任何导致废轮胎以这些方式被改变的行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1.5(a) “改性废轮胎”指经过打包、切碎、切块或劈开的废轮胎。“改性废轮胎”不包括橡胶颗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1.5(b) “改性”或“改性处理”,就废轮胎而言,指产生改性废轮胎的行为。

Section § 42801.6

Explanation
“捆扎轮胎”是指任何经过压实并捆绑以占用更少空间的轮胎,无论是完整的还是经过改动的。

Section § 428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胶粒橡胶”定义为由回收废旧轮胎制成的微小橡胶块,其尺寸具体而言小于或等于四分之一英寸或六毫米。

“胶粒橡胶”指源自废旧轮胎的橡胶颗粒,其尺寸小于或等于四分之一英寸或六毫米。

Section § 428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该基金由法律的特定条款设立。

“基金”指由第42885条(a)款设立的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

Section § 42803

Explanation

本法将“地方机构”定义为任何提供或监督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服务的县、市、特区或其他地方政府实体。

“地方机构”指提供或监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县、市、特区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Section § 4280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新旧机动车辆”的范畴。它包括任何用于在公路上运载人员或货物的装置,例如汽车和摩托车。但是,它不包括仅靠人力驱动的装置(如自行车)或仅在轨道上运行的装置(如火车)。

Section § 42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废轮胎设施的人。

“运营者”指负责废轮胎设施整体运营的人。

Section § 42805

Explanation
“所有人”一词指任何全部或部分拥有废轮胎设施、该设施内的废轮胎或该设施所在土地的人。
“所有人”指全部或部分拥有废轮胎设施、位于设施内的废轮胎或废轮胎设施所在土地的个人。

Section § 42805.5

Explanation

“可修复轮胎”是指磨损、损坏或有缺陷的轮胎,但可以通过翻新、翻修或刻纹等多种方式进行修复,以便在车辆上再次使用。它必须符合《车辆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 (13) 篇所规定的规则。

“可修复轮胎”指磨损、损坏或有缺陷的轮胎,该轮胎可翻新、可翻修或可刻纹,或可通过其他方式修复以使其恢复作为车辆轮胎的使用,并且符合《车辆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 (13) 篇的适用要求。

Section § 428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废旧轮胎”定义为任何磨损、损坏或有缺陷且无法修复的轮胎。

Section § 42805.7

Explanation
“轮胎衍生产品”是指通过切碎、粉碎或削片等方法加工完整轮胎而得到的材料。 这种材料还必须已经售出,并从加工它的设施中运走。

Section § 42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轮胎”定义为旨在用于任何机动车辆的充气(内含空气的)轮胎或实心轮胎。

“轮胎”指制造用于任何类型机动车辆的充气轮胎或实心轮胎。

Section § 42806.5

Explanation

本节将“旧轮胎”定义为目前未安装在车辆上但仍可用作车辆轮胎的轮胎。轮胎必须符合《车辆法典》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关于安全和状况的某些法律要求。此外,旧轮胎若要被视为可转售,必须按尺寸有序存放,可以放在货架上或两排宽的堆叠中(但不能堆积成堆),并且这种存放方式必须符合当地消防、病虫害控制和州安全标准。此外,每个轮胎都必须易于单独检查。

“旧轮胎”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轮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6.5(a) 该轮胎不再安装在车辆上,但仍适合用作车辆轮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6.5(b) 该轮胎符合《车辆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3篇的适用要求。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6.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6.5(c)(1) 该旧轮胎已准备好转售,按尺寸存放在货架上或不超过两排宽的堆叠中,但不得堆积成堆,并且其存放方式符合当地消防和病媒控制要求以及州最低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6.5(c)(2) 根据本节存放的旧轮胎,其存放方式应允许对每个单独的轮胎进行检查。

Section § 42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废轮胎”。它本质上是指不再安装在车辆上,并且因磨损、损坏或不符合制造商标准而不再适合使用的轮胎。废轮胎包括可修复轮胎、废旧轮胎、改装废轮胎以及未妥善整理以供转售的旧轮胎。但是,它不包括轮胎制成的产品或称为橡胶颗粒的磨碎轮胎材料。

Section § 4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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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废旧轮胎设施”的构成,具体指除经许可的固体废物设施外,平均每天处理少于150个轮胎,且储存、堆放、积聚或丢弃轮胎的地点。

它将此类设施分为三类:“现有废旧轮胎设施”,指在1990年1月1日已在运营的设施;“大型废旧轮胎设施”,指储存5,000个或更多轮胎的设施;以及“小型废旧轮胎设施”,指处理500至5,000个轮胎的设施。但是,“小型废旧轮胎设施”不包括储存少于1,500个轮胎且储存时间少于90天的轮胎经销商或汽车拆解商。

“废旧轮胎设施”是指除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固体废物设施外,每年平均每天接收用于转运或处置的轮胎少于150个,且任何时候储存、堆放、积聚或丢弃废旧轮胎的地点。“废旧轮胎设施”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8(a) “现有废旧轮胎设施”是指在1990年1月1日正在接收、储存或积聚废旧轮胎,或在其上丢弃废旧轮胎的废旧轮胎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8(b) “大型废旧轮胎设施”是指任何时候储存、堆放、积聚或丢弃5,000个或更多废旧轮胎的废旧轮胎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08(c) “小型废旧轮胎设施”是指任何时候储存、堆放、积聚或丢弃500个或更多但少于5,000个废旧轮胎的废旧轮胎设施。但是,“小型废旧轮胎设施”不包括《车辆法典》第220条和第221条所定义的轮胎经销商或汽车拆解商,如果其在经销商或拆解商的场所储存废旧轮胎少于90天,且其场所内累积的旧轮胎或废旧轮胎总数不超过1,5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