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项目大型场所回收
Section § 42648
本法律定义了与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个人”是指在这些场所或活动中工作、参加或作为顾客的任何人。“大型活动”是指收取入场费或由市或县实体运营的活动,平均每天有超过2,000名参与者。这包括举办体育赛事或跳蚤市场等活动的公共、私人或非营利空间。“大型场所”是指平均每天服务超过2,000人的永久性地点,包括体育场、动物园或剧院等各种公共景点。同一地点、单一所有权下的多个场所被视为一个大型场所。“地方机构”定义为市或县。
Section § 42648.1
截至2005年4月1日,一个委员会被要求采取具体行动,以加强大型场所和活动中的回收和废物减量工作。这包括制定并提供示范条例,供地方机构采纳,以支持废物减量和回收工作。
委员会还必须与相关团体合作,例如市县协会和废物服务提供商,以制定这些条例。此外,委员会应为活动运营者和地方机构发布关于废物减量和回收计划的在线资源。
Section § 42648.2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向大型场所或活动运营者发放许可证时,提供关于减少、再利用和回收废弃物的信息。这可以包括宣传册或带有相关详情的网站链接。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8月1日前,机构必须向一个委员会报告其管辖范围内按废弃物产生量计算的前10%的场所和活动,包括废弃物类型和回收工作的详细信息。
在2008年12月1日前,该委员会将检查这些场所中是否有75%制定了适当的废弃物管理计划。如果未能达到目标,委员会可能会建议制定新法律来强制要求这些计划。
Section § 42648.3
Section § 42648.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型场所或活动的运营者必须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两年与回收商和废物服务提供商合作。他们需要确定哪些回收和废物减量计划适合他们的活动。运营者可以制定回收计划和时间表,以实现特定的废物减量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