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包装容器制造
Section § 42310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加州销售的硬质塑料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几项可持续性标准之一。首先,它们可以由至少25%的消费后材料制成。其次,它们的回收率可以达到45%,并由制造商或生产商核实。第三,它们可以是可重复使用或可再填充的。第四,它们可以设计成使用更少资源,即所谓的源头减量。最后,用于鲜花保鲜剂的容器可以被花卉行业重复使用至少两年。
Section § 42310.1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用于食品或化妆品的硬质塑料包装容器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暂时免除特定标准。然而,实际回收的容器仍计入总回收率。
不符合标准的这些容器的制造商,必须在1995年12月1日之前报告其回收和开发回收市场的努力。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在其产品中使用回收塑料、投资回收项目以及采购含有回收成分的产品。
到1996年1月1日,制造商还必须向FDA寻求许可,以便在这些容器中使用回收塑料。
Section § 42310.2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4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通过法规,以确保某些塑料容器的制造商尽其所能地减少、回收和再利用这些容器。这些法规应将文书工作限制在仅为确认这些行动所必需的范围内。
到1996年2月1日,委员会必须评估制造商关于其回收工作的报告。如果制造商未采取足够行动,他们可能被要求采取更多措施,或面临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具体取决于公司规模和违规影响等因素。
此外,如果符合特定要求,行业协会可以为其成员制造商提交合并报告,成员可能因不遵守规定而面临罚款。树脂制造商的行业协会也需要报告其回收工作,并可能面临类似的罚款。
“可行”的行动是指在考虑成本和技术等各种因素后可以合理实施的行动。出于报告目的,“制造商”包括所有相关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Section § 42310.3
这项法律规定,塑料包装制造商如果采取特定行动,就可以遵守回收规定。这些行动包括:制造商或其关联公司必须在其塑料包装或产品中使用来自加州的回收材料,或者通过合同安排将这些材料出口到其他地方使用。回收材料的含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另一项规定所要求的标准。至于如何证明符合规定,则由一个管理委员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