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0(a) 不迟于2029年1月1日,任何个人或实体,在安装受管产品时,从住宅或商业场所移除受管产品,应当将所有移除的受管产品运输至,或委托运输至,经批准的收集点。在经批准的收集点收集的受管材料,应当运输至由生产者责任组织指定的回收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0(b) 经批准的收集点应当确保受管产品按照经批准的生产者责任计划所要求的规定条件进行收集。这些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0(b)(1) 受管产品应存放在始终保持干燥的位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0(b)(2) 盛放已收集受管产品的容器应不含任何受污染的废弃物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0(b)(3) 经批准的收集点应允许处理商的规定容器存放在现场,以便在经批准的收集点进行装载和取货,如果该处理商获得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