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加利福尼亚州旧地毯的回收和负责任的处置。它通过鼓励将地毯回收制成新产品,从而避免地毯最终进入垃圾填埋场,这符合该州的废物管理优先事项。

Section § 429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毯回收和管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将“品牌”定义为识别地毯制造商的独特名称或符号。“CARE”是一个专注于地毯回收的非营利组织。“CARE谅解备忘录”是指一项关于地毯管理的协议。“地毯”特指由合成或天然纤维制成的地板覆盖物,不包括小地毯和衬垫。

“地毯管理组织”是指负责地毯回收计划的非营利组织或制造商,而“地毯管理计划”则是为此类工作制定的详细策略。

其他定义包括将“消费者”定义为任何购买地毯的人,“制造商”定义为生产或分销地毯的实体,以及将“消费后地毯”定义为不再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地毯。“加工商”和“回收”是指处理地毯废弃物的实体和程序。最后,“零售商”明确了地毯销售中的角色。

就本章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a) “品牌”是指识别地毯而非其组成部分的名称、符号、词语或标记,并将地毯归属于该品牌的拥有者或被许可方作为制造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b) “CARE”是指美国地毯回收行动(Carpet America Recovery Effort),一个第三方非营利性地毯管理组织,于2002年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节注册为非营利公司,旨在提高消费后地毯的回收和管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c) “CARE谅解备忘录”是指2012年地毯管理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将由地毯行业、各州和非政府组织利益相关方协商,作为2002年谅解备忘录的后续文件。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d)(1) “地毯”是指一种制成品,用于商业或住宅建筑中,固定或放置在地板或建筑物步行表面上,作为装饰性或功能性建筑内部特征,其主要由合成或天然面纤维、纱线或簇绒的可见顶面构成,并附着在由合成或天然材料制成的背衬系统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d)(2) “地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或住宅宽幅地毯或模块化地毯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d)(3) “地毯”不包括与地毯一起使用或单独使用的地毯、垫子、靠垫或衬垫。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e) “地毯管理组织”或“组织”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e)(1) 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26 U.S.C. Sec. 501(c)(3))免税的组织,由一个或多个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设计、提交和管理本章规定的地毯管理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e)(2) 作为个体制造商遵守本章规定的地毯制造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f) “地毯管理计划”或“计划”是指由个体制造商或地毯管理组织代表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编写的计划,其中包含第42972节要求的所有信息。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g) “消费者”是指地毯的购买者、所有者或承租人,包括个人、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h) “部门”是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i) “标签”是指由CARE在与零售商和批发商协商后设计,并经部门批准用于所有发票或功能等同的账单文件上的图形表示,该图形为三个追逐箭头,箭头内含一个地毯卷,或替代设计,符合第42972节(c)款第(3)项的规定。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j) “制造商”是指就州内销售、要约销售或分销的地毯而言,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j)(1) 制造地毯并以该个人的名义或品牌在州内销售、要约销售或分销该地毯的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j)(2) 如果没有以该个人的名义或品牌在州内销售、要约销售或分销地毯的人,则地毯制造商是地毯在州内销售或分销所使用的商标或品牌的拥有者或被许可方,无论该商标是否注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j)(3) 如果没有符合第(1)和(2)项目的地毯制造商,则该地毯的制造商是将地毯进口到州内进行销售或分销的人。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k) “消费后地毯”是指不再用于其制造目的的地毯。
(l)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l) “加工商”是指一家公司,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粉碎、研磨、剪切或解聚等工艺,将废弃的整张地毯转化为可作为产品制造输入材料的成品回收产出。
(m)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m) “回收”是指符合第40180节规定的过程,即将消费后地毯转化为符合市场使用所需质量标准的有用产品。
(n)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1(n) “零售商”是指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007节定义,以零售方式提供新地毯的人,包括通过任何方式进行的零售,例如销售网点、目录或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

Section § 42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制造商或其管理组织在2011年9月30日前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如何在加州回收销售的地毯。该计划必须旨在实现特定的回收目标,包括到2020年达到24%的回收率,并提高地毯的可回收性以及回收材料的市场利用率。

该计划应概述如何改进地毯收集和回收流程,提供相关成本的资金策略,并提供地毯回收教育。它还必须强制进行独立审计,制定计划到期或撤销时的应急方案,并在现有计划结束前一年建立新计划的系统。

此外,资金机制应根据材料的可回收性进行调整,并且必须在购买时透明地显示评估费。过多的资金可能需要更新计划以调整评估费。该组织还应咨询零售商等利益相关者,以尽量减少计划影响,并在30天内将任何重大计划变更通知部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 在2011年9月30日或之前,在本州销售地毯的制造商应单独或通过地毯管理组织向部门提交一份地毯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1) 实现本章宗旨,如第42970条所述,并符合第42975条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 在2020年1月1日前实现消费后地毯24%的回收率,以及部门根据第42972.2条确定的任何其他回收率。地毯管理计划应包括可量化的五年目标和年度目标,说明如何实现回收率以及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计划如何完成以下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A) 增加消费后地毯的回收重量并减少消费后地毯的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B) 提高消费后地毯回收的收集便利性并增加消费后地毯的回收收集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C) 扩大并激励消费后地毯制成产品的市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D) 增加加工商产能,包括加州的加工商产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2)(E) 提高地毯的可回收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3) 描述拟议的措施,这些措施将使消费后地毯的管理方式符合州的固体废物管理层级,包括但不限于源头减量、源头分类和加工以分离和回收可回收材料,以及对无法实际回收的材料进行环境安全管理。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4)(A) 包括一个符合(c)款规定的资金机制,该机制应提供充足资金以执行该计划,包括计划的行政、运营和资本成本,第42972.7条的规定,根据第42977条支付费用,以及促进本章宗旨的激励付款,包括向州批准的学徒计划提供激励或补助金,用于培训学徒和熟练地毯安装工掌握适当的地毯回收实践。为回收消费后地毯提供的任何补助金或补贴应旨在激励回收具有最高可回收性的地毯材料。资金机制应考虑到需要向行业(包括地毯安装承包商)公平告知根据(c)款确定的地毯管理评估金额的变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4)(A)(B) 根据(A)项,自2025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该计划应根据部门的决定,将根据(c)款征收的评估费的8%分配给学徒计划,但须符合本条的规定和条件。在某一财政年度内未授予和使用的8%的任何部分,应计入根据本条在下一财政年度分配或授予的金额中,从而将下一财政年度分配或授予的金额减少相应的贷记金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4)(A)(C) 学徒计划应向生产者责任组织申请补助金。学徒计划应在收到新补助金之前,向生产者责任组织和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概述其为本计划目的而使用的补助资金支出情况。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5) 包括对消费者、商业建筑业主、地毯安装承包商和零售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以促进他们参与实现(1)款所述的地毯管理计划宗旨。这些教育和宣传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5)(A) 显著展示且易于消费者看到的标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5)(B) 书面材料和可供零售商复制的材料模板,以便在购买或交付时或两者兼有时提供给地毯安装承包商和消费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5)(C) 宣传材料或活动,或两者兼有,解释地毯管理的目的及其执行方式。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6) 包括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组织或个体制造商与计划实施相关的财务活动将接受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GAAP) 的独立审计,并由部门审查。
(7)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7)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7)(A) 应包含一项应急计划,以防计划在未获批准新计划的情况下期满或被撤销。应急计划应说明,在部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计划中的活动将如何通过其他实体(例如托管公司)继续执行,并符合第42972.7节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7)(A)(B) 应急计划应保证,运营该计划所需的合同、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必要权限和资产,将归属于经部门批准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在部门的指示下,运营最新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直到新的地毯管理计划获得批准。地毯管理计划期满或被撤销后,地毯管理组织根据本章收取的运营储备金余额,连同与地毯管理计划运营相关的所有文件、数字记录、合同和档案,应在五个日历日内移交给受托人控制。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a)(8) 一种机制,用于在提交的地毯管理计划期满前不少于12个月,向部门提交后续地毯管理计划。如果地毯管理组织未能在地毯管理计划期满前至少12个月提交后续地毯管理计划,则该地毯管理组织应在提交的地毯管理计划期满后,就本章而言,不再是管理组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b) 根据本节制定的计划,应旨在接收和管理所有合适的消费后地毯,无论其聚合物类型或主要结构材料如何。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1) 鉴于消费后地毯的材料构成和结构会影响地毯的技术和经济可回收性,根据(a)款第(4)项要求的资金机制,应建立并由一套差异化评估体系组成,该体系应考虑到特定地毯材料给管理计划带来的财政负担,以及特定地毯中消费后回收成分的含量。根据市场历史和模型,如果某种地毯材料需要更高的补贴以激励在市场上的使用,则该材料应被分配按比例更高的评估费。评估费应每季度汇给地毯管理组织,且地毯管理组织只能将评估费用于执行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2) 评估费的金额和预期收入应在计划中明确规定,并作为计划的一部分由部门批准。评估费的金额应足以满足但不超过执行计划的预期成本。评估费的金额不应在市场上造成不公平优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3) 根据本款设立的评估费免征《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自第6001节起)所征收的税款,并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3)(A) 制造商应将评估费加到制造商出售给加州零售商或批发商,或以其他方式在该州销售供使用的所有地毯的购买价格中。评估费应在发票或功能等同的账单文件上作为单独的行项目清晰可见,并附有评估费的简要说明或部门批准的标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3)(B) 每个零售商和批发商应将评估费加到在该州销售的所有地毯的购买价格中。评估费应在发票或功能等同的账单文件上作为单独的行项目清晰可见,并附有评估费的简要说明或部门批准的标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随着地毯管理计划的实施和效率的提高,管理组织应逐步降低评估费的金额。
(5)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5)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5)(A) 如果评估费的金额不足以资助地毯管理计划,管理组织应向部门提交计划更新,以申请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增加评估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5)(A)(B) 如果评估在项目年度结束时产生的资金余额超过地毯管理计划一年的运营成本,管理组织应向部门提交计划更新,以供批准、有条件批准或不批准,从而降低评估费用。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6) 地毯管理组织不得将评估资金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6)(A) 根据第42978条施加的罚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6)(B) 与针对州的诉讼相关的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c)(6)(C) 根据第40131.2条定义的工程化城市固体废物转化、使用水泥窑焚烧地毯,或根据第40201条定义的转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d) 根据本节提交计划的地毯管理组织,在制定计划时应与零售商和批发商协商,以尽量减少该计划对零售商和批发商的影响。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e) 地毯管理组织应在对已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后30天内通知部门。

Section § 429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毯管理计划和报告。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局局长任命大部分成员,而议会发言人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则任命额外成员。该委员会可由环保人士、废物行业代表和地毯制造商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组成。

地毯制造商或管理组织必须在向部门提交计划和报告之前至少30天,将这些文件提交给该委员会。委员会将审查这些文件并提供反馈和建议。制造商应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纳这些建议。如果无法采纳,他们必须解释原因,并说明是否会在未来的计划或报告中考虑这些建议。

委员会成员无偿提供服务,但其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将获得报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1(a) 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局局长应任命咨询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就根据第42972条提交给部门的地毯管理计划提出建议。议会发言人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应各自任命一名额外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可由以下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环保界、固体废物行业和地方政府的个人,参与地毯收集、加工和回收的公共或私人代表,以及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局局长确定的其他相关方。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局局长应任命一名代表地毯制造商的成员,以及至少一名代表南加州弹性地板和装饰覆盖工艺联合学徒和培训委员会或北加州地板覆盖饰面行业联合学徒培训委员会的成员加入咨询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1(b) 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如适用)应在根据第42972条向部门提交地毯管理计划或计划修正案之前至少30天,向咨询委员会提供一份地毯管理计划或计划修正案的副本。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如适用)应在向部门提交根据第42976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之前至少30天,向咨询委员会提供一份年度报告的副本。咨询委员会应根据其对材料的审查,向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以及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1(c) 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如适用)应在向部门提交计划、计划修正案或年度报告之前,在可行范围内将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纳入地毯管理计划、计划修正案或年度报告中。如果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无法采纳这些建议,应向部门和咨询委员会提供书面解释。该解释应详细说明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是否计划将这些建议纳入后续的地毯管理计划、后续的计划修正案或后续的年度报告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1(d)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应报销其履行公务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Section § 429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目标,即截至2020年1月1日,回收至少24%的消费后地毯,并在未来保持或超过这一比率。从2020年开始,之后至少每三年,该部门将审查并可能调整回收率和项目目标。他们将利用地毯管理计划、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数据来指导他们的决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2(a)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州的目标是截至2020年1月1日,消费后地毯的回收率达到24%,并在此后持续达到或超过该比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2(b) 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且之后每三年至少一次,该部门应根据地毯管理计划和年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地毯管理组织提供的其他信息以及经济和其他任何相关信息,审查并可调整第42972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回收率和项目目标。

Section § 4297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每年审计负责地毯回收的制造商或组织。如果他们不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或数据,或运行其回收计划所需的文件或数据,将被视为违法。

Section § 429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机构设立一个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用于存放未使用的资金和消费者费用,以防其计划终止或被撤销。如果计划终止,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必须在30天内开始管理这些资金,接收之前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并按照部门的指示进行支付。如果一年内没有新计划获得批准,部门可以修改上一个计划并指示资金的使用。受托人还必须在接到指示时,将这些资金转交给拥有部门批准计划的新机构。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a)(1) 地毯管理组织作为其地毯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应设立一个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将所有未动用资金和持续的消费者评估费存入其中,以便在计划终止或被撤销时,根据本条规定使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a)(2) 就本款而言,“未动用资金”是指管理组织账户中,管理组织尚未根据合同、索赔或类似机制承担支付义务的评估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b) 如果地毯管理计划终止或被撤销,根据(a)款设立的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的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应在30天内开始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b)(1) 直接从制造商处收取本应在地毯管理计划终止或撤销前支付给管理组织的、用于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的地毯管理评估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b)(2) 根据部门的书面指示,从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中支付款项,以实施最新批准的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c) 如果在终止或撤销后一年内,部门尚未批准新的地毯管理计划,部门可以对其认为必要的先前批准的计划进行修改,并继续根据(b)款第(2)项的规定,指示从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中支付款项,以实施修改后的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2.7(d) 持有评估资金的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应根据部门的指示,将这些资金转交给拥有经批准计划的继任地毯管理组织。

Section § 4297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在60天内审查提交的地毯回收计划,并决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如果由制造商的代理提交计划,该计划必须证明不会降低地毯回收水平或造成市场优势。如果计划未获批准,提交者有60天时间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2012年3月31日前获批的计划将面临罚款,直至获得批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a)(1) 在部门收到根据第42972条提交的计划后60天内,应审查该计划,确定其是否符合第42972条,并将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的决定通知提交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a)(2) 自2015年4月1日或之后,由一个或多个制造商指定,代表制造商行事代理以根据本章制定、提交和管理地毯管理计划的组织,可根据第42972条向部门提交计划,且该计划可由部门批准,但须符合第(1)款的要求,仅当部门作出以下两项调查结果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a)(2)(A) 在部门审查该计划时,该计划不会导致减少根据本章已达到的消费后地毯的分流和回收水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a)(2)(B) 计划中的评估金额不会对该组织中的一个或多个公司在市场中造成不公平优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b) 如果部门不批准该计划,应在通知中说明不批准的理由。提交者可在收到不批准通知后60天内修改并重新提交计划,部门应在收到后60天内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修订后的计划。任何未在2012年3月31日前获得批准的计划,将不符合本章规定,且计划提交者将受到第42978条规定的处罚,直到该计划获得部门批准。

Section § 429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评估地毯管理项目的运作效果。这包括收集、处理和回收旧地毯所涉及的成本等详细信息。此外,还需要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确定计划中提议的费用是否足以实现该项目的目标。

地毯管理组织应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数据,以便部门评估地毯管理计划及其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所述项目的有效性。这些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处理和回收消费后地毯的成本,以及确定根据第42972节 (c) 款在管理计划中提出的征收金额是否足以实现本章目标和地毯管理计划中设定的任何其他必要数据。

Section § 429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组织在其董事会中设有代表不同群体的无表决权成员。这些成员包括一个专注于循环经济的环保组织、一个销售地毯产品的零售商,以及来自北加州和南加州地面覆盖学徒计划的劳工代表。该组织还负责支付这些无表决权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差旅费和开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a) 地毯管理组织应包括来自以下类型实体的无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a)(1) 循环经济环境非政府组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a)(2) 销售受涵盖产品的零售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a)(3) 来自北加州经学徒标准司批准的地面覆盖联合学徒计划的劳工代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a)(4) 来自南加州经学徒标准司批准的地面覆盖联合学徒计划的劳工代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3.7(b) 地毯管理组织应支付(a)款中确定的无表决权成员参加所有董事会会议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429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毯废弃物管理计划。该组织的董事会必须作出所有相关决定,并且不能将这项责任转交给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

地毯管理组织应负责地毯管理计划,并应根据本章规定就地毯管理计划的实施作出决定。地毯管理组织不得将其董事会的任何职责,或任何有关地毯管理计划的决策职责,委托给非其董事会成员的人。

Section § 42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推广的任何地毯,都必须符合由制造商参与并经部门批准的计划,以遵守回收和环保规定。如果制造商未被列入部门网站上的合规名单,他们必须证明其合规性以获得认证函。零售商和批发商必须查看部门网站,以确保他们销售的地毯符合规定。如果先前批准的回收计划终止,制造商可以通过提交替代回收计划或遵守上次批准的计划,在一年内继续销售而不会受到处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a) 部门应执行本章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b) 自2012年4月1日起,在本州销售地毯或为促销目的提供地毯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如果该地毯不属于由包含该地毯制造商的组织提交并经部门根据第42973条批准的计划,则不符合本章规定,并将根据第42978条受到处罚。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c)(1) 2012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不迟于1月1日和7月1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列出符合本章规定的制造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c)(2) 未根据本款规定列入部门互联网网站,但在下次通知发布前向部门证明其符合本章规定的制造商,可向部门申请一份证明函,说明该制造商符合规定。该函件应构成符合本章规定的证明。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d) 分销或销售地毯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应监测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以确定制造商的地毯销售是否符合本章要求。尽管有第42978条的规定,如果批发商或零售商在订购或购买地毯之日,该制造商被列为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合规制造商,则该批发商或零售商(在其他方面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e) 如果先前经部门根据第42973条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终止或被撤销,部门可允许因该计划终止或被撤销而不再受其约束的制造商,在该计划终止或被撤销后的一年内继续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地毯,而无需根据本条或第42978条受到处罚,前提是该制造商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e)(1) 制造商继续按照其先前受约束的最新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运营,并按照第42972.7条(b)款(1)项的规定向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支付评估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4(e)(2) 制造商向部门提供一份管理其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产品的替代地毯回收计划,并且部门批准该制造商的替代地毯回收计划。

Section § 42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组织每年9月1日前证明他们达到了废旧地毯的回收和减废目标。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计划报告进展。州政府通过与往年比较、使用具体的五年和年度目标,并审查组织报告中的信息来检查他们的进展。如果有多家组织管理地毯回收计划,法律会确保公平评估每个组织对回收目标的贡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5(a) 为遵守本章规定,地毯管理组织应当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部门证明,其已达到依照其管理计划的废旧地毯的回收量和回收率以及废弃量减少的目标,以及根据第42972条(a)款(2)项纳入该组织计划的其他目标。在确定是否遵守规定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5(a)(1) 用于比较所证明的改进的遵守规定的基准率,包括在实现第42972条(a)款(2)项(A)至(E)分项所列目标方面的进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5(a)(2) 根据第42972条(a)款(2)项纳入地毯管理计划的可量化的五年目标和年度目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5(a)(3) 根据第42976条该组织向部门提交的报告中提供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5(b) 如果有多个组织根据本章提交地毯管理计划,部门应使用该组织根据第42976条在其年度报告中提交的信息,以确定计划中包含的回收率、废弃率的降低以及其他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多大程度上归因于每个组织,并应据此确定是否遵守本章规定。

Section § 4297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生产或销售地毯,您需要在每年9月1日之前向州政府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您在回收和管理地毯废弃物方面的努力。

具体来说,您需要提供关于您销售和回收了多少地毯的信息、您的回收活动的成本,以及这些努力的效果如何。您还应提供您使用的任何消费者教育材料的示例。

每年9月1日或之前,在本州销售地毯的制造商应单独或通过地毯管理组织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描述其为实现本章(如第42970节所述)目的以及遵守第42975节而开展的活动。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a) 报告期内在本州销售的地毯数量,按平方码和重量计算。拥有多个制造商的地毯管理组织可以使用平均重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b) 报告期内回收的消费后地毯数量,按重量计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c) 报告期内回收但未再循环的消费后地毯数量,按重量计算,及其最终处置方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d) 实施地毯管理计划的总成本。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e) 对地毯管理计划有效性的评估,以及为提高绩效而预计采取的措施(如果需要)。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6(f) 报告期内向消费者提供的教育材料示例。

Section § 42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提交地毯管理计划的组织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支付季度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部门在管理和执行地毯回收法律方面的各项开支。费用金额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活动有足够的资金,并且可能会根据该组织成员在加州销售的地毯数量而有所不同。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应超过执行该法律所需的成本。费用从2012年7月1日起每三个月收取一次,并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地毯管理的账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a) 提交地毯管理计划的地毯管理组织应向部门支付季度行政管理费。部门应将费用设定为,当地毯管理组织提交地毯管理计划时,所有提交计划的组织支付的费用总额足以覆盖部门管理和执行本章的全部成本,包括部门在地毯管理计划提交之前产生的任何项目开发成本或监管成本。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因素设定可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组织成员在该州销售的地毯份额与所有提交地毯管理计划的组织在该州销售的地毯总量之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b) 根据本节每年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部门为收回与本章要求的管理和执行相关的成本所需的金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c) 部门应在地毯管理计划提交之前,确定其根据本章产生的直接开发或监管成本,并设定足以覆盖这些成本的费用,该费用应由提交地毯管理计划的地毯管理组织支付。根据本小节设定的费用应根据 (d) 小节中规定的时间表支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d) 受本节约束的地毯管理组织应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三个月,向部门支付季度费用,以覆盖根据 (a) 小节规定的本章要求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成本;并应在2012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三个月直至2014年7月1日,支付根据 (c) 小节规定的适用部分费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e) 部门应将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存入根据第42977.1节设立的地毯管理账户。

Section § 429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综合废物管理基金中设立了两个账户:地毯管理账户和地毯管理罚款子账户。根据这项法律收取的所有费用都存入地毯管理账户,该账户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该部门用于资助地毯回收计划的实施。同样,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都存入罚款子账户,经立法机关批准后,用于相同的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1(a) 地毯管理账户和地毯管理罚款子账户特此在综合废物管理基金中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1(b) 部门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费用应存入地毯管理账户,并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由部门支出,以支付部门实施本章的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7.1(c) 根据本条收取的全部民事罚款应存入地毯管理罚款子账户,并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由部门支出,以支付部门实施本章的费用。

Section § 4297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对违反某些规定的人处以民事罚款。如果您违反规定,每天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的或因疏忽造成的,罚款可增至每天2.5万美元。

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规次数、违规者的财务状况、他们是否曾真诚地尝试遵守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罚款对未来违规行为的潜在威慑作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考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a) 部门可对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处以最高达以下金额的行政民事罚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a)(1) 每日一万美元($10,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a)(2) 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的或疏忽的,每日两万五千美元($25,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 在评估或审查根据(a)款对违反本章行为施加的民事罚款金额时,部门或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1)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2) 违规行为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3) 罚款对违规者的经济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4) 违规者是否采取了善意措施遵守本章规定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长短。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5) 违规者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6) 施加罚款对违规者和受监管社区的威慑作用。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8(b)(7)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429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除非地毯被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归类为有害物质,否则有关有毒物质控制的法律不会干涉地毯行业的权力。然而,DTSC在决定根据现有规则监管地毯之前,必须考虑地毯行业为处理有毒物质所做的任何努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9(a) 本章不限制、取代、重复或以其他方式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7.1条赋予有毒物质控制部的权力相冲突,以全面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第14条(自第25251条起),包括该部门根据该条将地毯纳入产品登记册的权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79(b) 尽管有(a)款规定,有毒物质控制部在考虑是否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第14条(自第25251条起)将地毯纳入产品登记册,或以其他方式对地毯进行监管时,应充分考虑地毯行业根据本章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

Section § 42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发现地毯管理组织或制造商未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时,强制其合规。部门可以通过公开程序制定新法规,以确保这些组织采取具体措施来遵守相关要求。

Section § 42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的特定活动,例如制定或管理回收计划、建立其成本结构或处理评估费,不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竞争法。然而,它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设定地毯价格、限制产量或按地理区域或客户限制销售的行为,仍必须遵守这些法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地毯管理组织或其成员的任何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卡特赖特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二章(自第16700条起))、《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四章(自第17000条起))或《不正当竞争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的行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a)(1) 经部门根据第42973条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的制定、实施或管理,以及根据第42970条所述回收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地毯类型或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a)(2) 经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的成本和结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a)(3) 根据第42972条所述的地毯管理评估费的设立、管理或支付。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b)(a)款不适用于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协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b)(1) 确定地毯价格,但根据部门批准的地毯管理计划并符合本章其他规定,与地毯管理评估费相关的任何协议除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b)(2) 确定地毯的生产产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1(b)(3) 限制地毯销售的地理区域或客户。

Section § 42982

Explanation

加州总务部需要确保从州政府大楼拆除的消费后地毯得到妥善处理,以符合环保目标。他们还被要求确保州政府机构购买的地毯含有最低限度的回收材料,具体含量将在2018年中旬前在《州政府合同手册》中公布。

加州总务部应在可行范围内并在现有资源内,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相关采购规定,以确保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2(a) 从州政府大楼拆除的消费后地毯以符合本章宗旨的方式进行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2(b) 州政府机构采购的地毯含有最低限度的消费后含量,该含量应由加州总务部确定,并于2018年7月1日前在《州政府合同手册》中公布。

Section § 42983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计划审查任何关于以符合加州努力的方式管理废旧地毯的美国联邦法律。目标是确保任何联邦计划在避免地毯进入垃圾填埋场和提高回收率方面,至少与加州的计划一样有效。

Section § 429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规定,在满足若干条件后,本章将停止生效。首先,部门需要通过具体的法规。接着,他们必须批准一项将责任归于生产者的计划。其次,部门应在发送正式信函前90天通知生产者团体。最后,一封确认这些步骤的信函必须发送给立法委员会,表明已准备好实施与生产者责任相关的新章节,并且该信函也必须在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