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可充电电池相关的关键术语。“消费者”包括购买或拥有可充电电池的任何人,但不包括参与批发交易的实体。“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可充电电池”指小型、非车载的特定类型可充电电池。“零售商”指以各种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此类电池的任何人,但某些销售商(如杂货店或小型企业)除外。“出售”或“销售”包括大多数零售交易,但不包括批发交易。“废旧可充电电池”指消费者已使用过并可供回收或处置的此类电池。

就本章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a) “消费者”指可充电电池的购买者或所有者。“消费者”还包括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参与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批发交易的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b) “部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c) “可充电电池”指小型、非车载、可充电的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或密封铅酸电池,或包含此类电池的电池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d) “零售商”指在本州向消费者零售可充电电池的人,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可充电电池的可充电电池制造商。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但不包括与分销商或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交易。“零售商”不包括主要销售食品且列入《渐进式营销杂货商指南》的人。“零售商”不包括年销售总额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人。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e)(1) “出售”或“销售”指通过租赁或销售合同,为对价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但不包括与分销商或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交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e)(2) 就本款和 (d) 款而言,“分销商”指向零售商销售可充电电池的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2(f) “废旧可充电电池”指已被消费者使用过并可供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的可充电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