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废弃的塑料产品严重危害环境,并且地方政府清理这些产品成本高昂。它的目的是防止误导性的环境声明,特别是那些暗示塑料可生物降解但实际可能并非如此的声明,以避免给消费者一种虚假的安全感。法律规定,“可生物降解”等术语必须附有关于降解方式和地点的清晰详细解释,但由于生物降解过程的复杂性,这很难做到。在制定出准确定义这些术语的特定、经批准的科学标准之前,应禁止使用这些术语,以防止塑料垃圾造成进一步的环境损害。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a) 废弃塑料产品已经并持续造成严重环境损害,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清理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环境营销声明,包括生物降解声明,不会通过给消费者一种错误的信念,即某些塑料产品如果被丢弃对环境的危害较小,从而导致与塑料垃圾相关的环境损害增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c) 产品的生物降解能力是产品物理和化学构成以及其所处环境条件的函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d) 在塑料产品上使用“可降解”、“生物降解”、“可分解”或其他类似术语本身具有误导性,除非该声明包含一份详尽的免责声明,提供必要的限定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所声称的行动将发生的环境和时间范围。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e) 鉴于生物降解的复杂性,以及大多数塑料产品从制造到最终处置会经过多种环境的事实,并考虑到营销声明的内在限制,包括塑料产品上的空间,塑料产品制造商在不依赖已确立的所声称行动的科学标准规范的情况下,无法合理地提供充分的免责声明来限定这些及类似术语的使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f) 鉴于这些及其他限制,以及塑料垃圾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除非或直到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ASTM) 针对所声称的术语制定并经立法机关批准的标准规范确立,否则必须禁止使用这些术语。

Section § 423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塑料产品的环境营销声明必须有可靠证据支持。这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被误导其环境影响。这些声明应符合公认的标准,例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标准。

此外,任何关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性的声明都必须真实准确。这确保消费者能获得关于如何在使用寿命结束后正确处理产品和包装的清晰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环境营销声明,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应由合格且可靠的证据证实,以防止在塑料产品的环境影响方面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为了让消费者获得关于塑料产品环境影响的准确和有用信息,环境营销声明应遵守统一和公认的标准,包括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那些标准规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性相关的声明在实践中应真实准确。消费者应获得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产品或包装报废的准确和有用信息。

Section § 42355.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销售或分销对产品可回收性做出误导性声明的产品。如果产品包装显示回收标志,但根据州标准并非真正可回收,则被视为具有欺骗性。产品只有在符合特定标准时才可回收,例如其材料类型和形式通常会成为用于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如果包装误导性地暗示其可回收,则必须纠正,除非适用豁免情况,例如法律要求某些标签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州部门的责任,即进行研究并更新关于何为可回收的指导方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a)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内要约销售、销售、分销或进口任何对其产品或包装的可回收性做出欺骗性或误导性声明的产品或包装。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1)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显示追逐箭头符号、围绕树脂识别码的追逐箭头符号,或任何其他表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或以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回收产品或包装的产品或包装,根据本节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7580.5 节,应被视为欺骗性或误导性声明,除非该产品或包装根据 (d) 款在本州内被视为可回收,并且其材料类型和形式通常会成为用于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2) 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2)(A) 在部门根据 (d) 款第 (1) 项 (B) 分项要求发布首次材料特性研究之日起 18 个月内制造的任何产品或包装,或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制造的任何产品或包装,以较晚者为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2)(B) 在部门根据 (d) 款第 (1) 项 (B) 分项更新材料特性研究之日起 18 个月内制造的任何产品或包装,如果该产品或包装在更新研究发布之前,已符合或(对于新产品或包装)本应符合根据 (d) 款在本州内被视为可回收的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3) 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根据 (d) 款在本州内不被视为可回收的产品或包装,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3)(A) 直接在产品上显示追逐箭头符号或任何其他表明产品可回收的声明,根据本节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7580.5 节,应被视为欺骗性或误导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3)(B) 如果产品或包装具有多种材料类型,追逐箭头符号或表明可回收性的声明可以显示在根据 (d) 款在本州内被视为可回收的外部包装上,如果该追逐箭头符号或声明以相同或更大的字体、字号或符号大小清楚表明产品或包装的其他哪些组成部分不可回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b)(3)(C) 在包含消耗性产品的包装上显示追逐箭头符号或任何其他表明可回收性的声明,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仅指包装。就本分项而言,“消耗性产品”是指旨在被使用而非丢弃的商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c) 就本节而言,以下情况不构成根据本节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7580.5 节关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性的欺骗性或误导性声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c)(1) 个人使用追逐箭头符号,并结合在追逐箭头符号上方以 45 度角放置的清晰可见的线条,以表明某物品不可回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c)(2) 任何联邦或加州法律或法规要求显示追逐箭头符号的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第 103(b)(1) 节 (42 U.S.C. Sec. 14322(b)(1)) 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15.65 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c)(3) 通过有机物回收计划指导消费者堆肥或妥善处置消费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c)(4) 放置在实心等边三角形内的树脂识别码。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d)(1)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为了向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评估产品或包装是否根据第 (2) 款中规定的标准在本州内可回收,并且其材料类型和形式是否通常会成为用于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d)(1)(A)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d)(1)(A)(i) 更新根据第 41821.5 节颁布的法规,以便在该节要求提交给部门的信息中包含以下两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5.51(d)(1)(A)(i)(I) 运营和设施收集或处理的材料是如何收集的。
(II) 运营或设施积极回收的、不被视为污染物的材料类型和形式。

Section § 42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它包括对“ASTM”的定义,指一个标准组织,以及对可堆肥塑料标签的“ASTM标准规范”的定义。它明确了哪些不属于ASTM标准规范。它还定义了“部门”和“主任”等术语,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制造商”被定义为任何生产产品的人,而“OK compost HOME认证”则指低温可堆肥产品的认证。“产品”涵盖了消费产品、包装、袋子和食品容器等物品。“供应商”被定义为为转售目的销售或持有产品的人。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a) “ASTM”指ASTM国际组织。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b)(1) “ASTM标准规范”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b)(1)(A) 2019年发布的《ASTM市政或工业设施好氧堆肥塑料标签标准规范D6400》,但第42356.1条(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b)(1)(B) 2019年发布的《ASTM将塑料和聚合物作为涂层或添加剂与纸张及其他基材结合的最终产品标签标准规范D6868》,但第42356.1条(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b)(2) “ASTM标准规范”不包括ASTM标准指南、标准实践或标准测试方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c) “部门”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d) “主任”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主任。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e) “制造商”指生产产品的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f) “OK compost HOME认证”指符合现有TUV奥地利“OK compost HOME认证”的认证,该认证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TUV奥地利“OK 2-Home Compostability of Products”计划,采用适应低温堆肥的欧洲标准13432。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1)(A) 消费产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1)(A)(B) 就本款而言,“消费产品”指个人为任何目的使用、购买或租赁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2) 包装或包装组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3) 袋子、麻袋、包装膜或其他薄塑料片膜产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g)(4) 食品或饮料容器或容器组件,包括但不限于吸管、盖子或餐具。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h) “供应商”指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人员: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h)(1) 销售、要约销售或为促销目的提供产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h)(2) 取得在国内或国外生产的、为转售或促销目的而购买的产品的所有权。

Section § 4235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部门应如何处理ASTM标准规范的更新。如果修订后的ASTM标准与旧标准相比,被认为更严格且更能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部门可以采纳。反之,如果修订后的标准不够严格,则不得采纳。此外,如果针对另一节禁止的术语的新标准更具保护性,部门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遵守已采纳的标准即视为符合本章要求。不含任何塑料或聚合物的纤维产品,在本章下无需遵守ASTM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a) 如果第42356条(b)款(1)项中规定的ASTM标准规范随后被修订,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审查新的ASTM标准规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a)(1) 如果部门认定新标准与修订前的ASTM标准规范相比,更严格且更能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并反映并符合州政策和计划,部门可以采纳新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a)(2) 如果部门认定新标准与修订前的ASTM标准规范相比,不如其严格且不能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并且不反映或不符合州政策和计划,部门不得采纳新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b) 如果ASTM或任何其他实体针对第42357条(a)款禁止的任何术语制定了新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标准,部门可以审查新标准,并且如果部门认定针对该禁止术语的新标准与当前生效的ASTM标准相比,更严格且更能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环境,并反映并符合州政策和计划,部门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c) 遵守根据(a)款(1)项采纳的标准,应被视为符合本章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1(d) 经证明不含任何塑料或聚合物的纤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层压、挤压或混合方式,无需遵守本章规定的ASTM标准规范。

Section § 423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纳不同于常规ASTM标准的标准。

首先,新标准必须来自一个获得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这可以包括ASTM或类似的组织。

其次,新标准可以对现有的ASTM标准增加具体要求,例如针对“家庭可堆肥”材料的要求。

最后,部门必须认定这个新标准比它所替代或强化的现有ASTM标准更为严格。

部门可以采纳不同于第42356条(b)款第(1)项所述的ASTM标准规范的现有标准,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2(a) 该现有标准由部门认可的标准制定组织采纳或制定,包括但不限于ASTM或其他类似组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2(b) 该现有标准对第42356条(b)款第(1)项所述的ASTM标准规范增加了限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可堆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6.2(c) 部门认定该现有标准比第42356条(b)款第(1)项中该现有标准所限定的ASTM标准规范更为严格。

Section § 42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产品在本州如何被标记为“可堆肥”或“家庭可堆肥”。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例如 ASTM 标准,或获得 OK compost HOME 等认证。仅符合这些标准的部分内容不足以视为合规。 产品不得声称“可生物降解”、“可降解”或“可分解”,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且不允许误导性营销,例如使用某些配色方案。如果产品声称可堆肥或土壤可生物降解,则必须遵循特定的认证和标准,例如农业地膜的相关标准。 该法律允许部门制定法规,以确保正确的标签和营销实践,其中可能包括在规定日期前遵守国家有机标准。法律还规定了制造商在公众要求下必须如何证明合规性,并指出符合这些标签法律并不意味着产品可以免除其他营销法规。部门也可以采纳国际标准。

Section § 423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可堆肥塑料袋必须易于与普通塑料袋区分开来。制造商必须根据联邦指南对这些袋子进行标注。具体而言,如果袋子符合特定标准,则必须带有认证标志,并标明为“可堆肥”。如果袋子是绿色的,“可堆肥”字样必须以大字体出现在袋子的一侧。或者,标签可以以绿色字样或在对比鲜明的绿色条带内出现在袋子的两侧。对于较小的袋子,标签必须按比例调整。可堆肥袋不应模仿回收标志。但是,如果联邦指南与这些规定冲突,则以联邦指南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a) 符合第42356条(b)款(1)项或第42356.1条中规定的ASTM标准规范的可堆肥塑料袋制造商,应确保该可堆肥塑料袋易于与其他塑料袋区分,其方式应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第I章B分章第260部分(自第260.1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 就本条而言,“易于区分”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标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1) 如果袋子经认可的第三方独立验证已认证符合ASTM D6400标准规范,则应标有表明该袋子符合该标准规范的认证标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2) 按照以下之一进行标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2)(A) 袋子为统一的绿色,并在袋子的一侧标有“compostable”(可堆肥)字样,且该字样高度至少为一英寸。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2)(B) 在袋子的两侧标有“compostable”(可堆肥)字样,且该字样应符合以下之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2)(B)(i) 绿色字样,高度至少为一英寸。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b)(2)(B)(ii) 在袋子两侧高度至少为一英寸的对比鲜明的绿色条带内,带有颜色对比鲜明的字样,高度至少为半英寸。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c) 尽管有(b)款(2)项的规定,如果袋子尺寸小于14英寸乘14英寸,则字样和条带应与袋子尺寸成比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d) 在本州销售或分发的可堆肥塑料袋不得以任何形式显示追逐箭头树脂识别码或回收标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5(e) 制造商仅在(b)、(c)和(d)款的标签要求不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第I章B分章第260部分(自第260.1条起))冲突的范围内,才需要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4235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塑料食品容器产品”定义为用于盛放食物的塑料制品,例如托盘或容器。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声称其产品含有回收材料,他们必须保存书面记录。这些记录需要证明两点:回收材料是在使用期间或之后从废弃物中转移出来的,并且该声明符合联邦标准。他们还必须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提供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提供或通过网站链接提供。这项法律是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a) 就本条而言,“塑料食品容器产品”是指由塑料制成的产品,包括托盘、翻盖容器或其他容器,用于或拟用于盛放食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b) 制造商或供应商就塑料食品容器产品的回收成分作出环境营销声明时,应以书面形式在其记录中保存以下两项信息和文件,以支持该声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b)(1) 材料的回收成分已在制造过程(消费前)或消费者使用后(消费后)从固体废物流中回收或以其他方式转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b)(2) 回收成分声明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16 C.F.R. Part 260)中包含的回收成分统一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c)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根据本条规定,应公众要求向任何公众成员提供其必须保存的信息和文件,或通过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包含该信息和文件的链接来提供信息和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7.6(d) 本条不限制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4235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市、县或州对违法行为处以民事罚款,首次违法罚款500美元,第二次1000美元,第三次及后续违法罚款2000美元。收取的罚款将支付给提起诉讼的法律办公室(如市检察长或总检察长办公室)。经立法机关批准,总检察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执行法律。本法律可以与其他商业和职业法典下的法律行动结合使用。此外,州机构可以向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追回执行本章规定所产生的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8(a) 市、县或州可对首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处以五百美元($500)的民事责任,对第二次违反处以一千美元($1,000),对第三次及任何后续违反处以两千美元($2,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8(b) 根据 (a) 款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应支付给市检察长办公室、城市检察官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提起诉讼的办公室为准。总检察长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总检察长用于执行本章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8(c)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并且是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可能提供的补救措施的补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58(d) 州机构在执行本章规定时产生的费用,经该机构请求,应由总检察长从负有责任的人员处追回。

Section § 42358.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章所包含的规则或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开始适用。

本章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