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项目产品
Section § 42355
这项法律承认,废弃的塑料产品严重危害环境,并且地方政府清理这些产品成本高昂。它的目的是防止误导性的环境声明,特别是那些暗示塑料可生物降解但实际可能并非如此的声明,以避免给消费者一种虚假的安全感。法律规定,“可生物降解”等术语必须附有关于降解方式和地点的清晰详细解释,但由于生物降解过程的复杂性,这很难做到。在制定出准确定义这些术语的特定、经批准的科学标准之前,应禁止使用这些术语,以防止塑料垃圾造成进一步的环境损害。
Section § 42355.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塑料产品的环境营销声明必须有可靠证据支持。这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被误导其环境影响。这些声明应符合公认的标准,例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制定的标准。
此外,任何关于产品或包装可回收性的声明都必须真实准确。这确保消费者能获得关于如何在使用寿命结束后正确处理产品和包装的清晰信息。
Section § 42355.51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销售或分销对产品可回收性做出误导性声明的产品。如果产品包装显示回收标志,但根据州标准并非真正可回收,则被视为具有欺骗性。产品只有在符合特定标准时才可回收,例如其材料类型和形式通常会成为用于生产新产品或包装的原料。如果包装误导性地暗示其可回收,则必须纠正,除非适用豁免情况,例如法律要求某些标签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州部门的责任,即进行研究并更新关于何为可回收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235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它包括对“ASTM”的定义,指一个标准组织,以及对可堆肥塑料标签的“ASTM标准规范”的定义。它明确了哪些不属于ASTM标准规范。它还定义了“部门”和“主任”等术语,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制造商”被定义为任何生产产品的人,而“OK compost HOME认证”则指低温可堆肥产品的认证。“产品”涵盖了消费产品、包装、袋子和食品容器等物品。“供应商”被定义为为转售目的销售或持有产品的人。
Section § 42356.1
本节规定了部门应如何处理ASTM标准规范的更新。如果修订后的ASTM标准与旧标准相比,被认为更严格且更能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部门可以采纳。反之,如果修订后的标准不够严格,则不得采纳。此外,如果针对另一节禁止的术语的新标准更具保护性,部门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遵守已采纳的标准即视为符合本章要求。不含任何塑料或聚合物的纤维产品,在本章下无需遵守ASTM标准。
Section § 42356.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纳不同于常规ASTM标准的标准。
首先,新标准必须来自一个获得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这可以包括ASTM或类似的组织。
其次,新标准可以对现有的ASTM标准增加具体要求,例如针对“家庭可堆肥”材料的要求。
最后,部门必须认定这个新标准比它所替代或强化的现有ASTM标准更为严格。
Section § 42357
Section § 42357.5
本法律要求可堆肥塑料袋必须易于与普通塑料袋区分开来。制造商必须根据联邦指南对这些袋子进行标注。具体而言,如果袋子符合特定标准,则必须带有认证标志,并标明为“可堆肥”。如果袋子是绿色的,“可堆肥”字样必须以大字体出现在袋子的一侧。或者,标签可以以绿色字样或在对比鲜明的绿色条带内出现在袋子的两侧。对于较小的袋子,标签必须按比例调整。可堆肥袋不应模仿回收标志。但是,如果联邦指南与这些规定冲突,则以联邦指南为准。
Section § 42357.6
这项加州法律将“塑料食品容器产品”定义为用于盛放食物的塑料制品,例如托盘或容器。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声称其产品含有回收材料,他们必须保存书面记录。这些记录需要证明两点:回收材料是在使用期间或之后从废弃物中转移出来的,并且该声明符合联邦标准。他们还必须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提供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提供或通过网站链接提供。这项法律是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要求。
Section § 42358
本条允许市、县或州对违法行为处以民事罚款,首次违法罚款500美元,第二次1000美元,第三次及后续违法罚款2000美元。收取的罚款将支付给提起诉讼的法律办公室(如市检察长或总检察长办公室)。经立法机关批准,总检察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执行法律。本法律可以与其他商业和职业法典下的法律行动结合使用。此外,州机构可以向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追回执行本章规定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