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区设立
Section § 49005
Section § 49006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某个区域是否需要一个垃圾处理区。如果他们决定需要,他们会确定一个听证会日期,并在会议举行前连续三周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这份公告旨在告知居住在该区域的人们关于计划中的区域设立事宜。
Section § 49007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发布通知告知公众,监事会已安排就设立垃圾处理区举行听证会。通知中必须包含听证会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49009
Section § 49010
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决定不设立拟议的区域,或者他们可以将设立该区域的事宜付诸投票。这次投票将在一次选举中进行,只有在拟议区域内登记的人才能参与。
Section § 49011
Section § 49012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组建选举宣布举行后应采取的步骤。在五天内,监事会必须将选举事宜通知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并提供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执行官另有五天时间对提案进行公正分析,分析报告应包括区域边界的描述,且不得超过500字。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随后有五天时间批准或修改此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49013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其授权成员、个人选民或官方公民团体提交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设立拟议的区划。这些论据的长度不得超过300字,并且需要在区划设立选举日期前至少54天提交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490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多份支持或反对成立新区域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选举官员收到每一方不止一份论据,他们必须选择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决定选择哪份论据时,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成员的论据;其次是个人选民或公认公民团体,或两者结合的论据。
Section § 49015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准备并向所有有资格就新区域成立进行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包含提案的全文、由地方机构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区域成立的论据。选民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收到这些信息。根据某项具体的选举法条款,该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