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和废弃物处置区债券
Section § 49160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区内居民在特别选举中投票赞成,否则区不能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如果区董事会认为通过发行债券借钱来支持区项目是必要的,他们必须组织一次投票,让居民可以批准或否决这项计划。
Section § 49161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政府实体通过发行债券举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决议需要说明举债的必要性以及将资助哪些项目或购置哪些财产。决议还应提供这些项目的估算成本、债券总额、债券期限、利率,以及批准债券的选举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及官员的具体情况。
Section § 49163
本条规定,每个投票区都必须由区委员会指派一个选举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由一名检查员、一名评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Section § 49165
对于一次选举,区董事会必须在当地一份受众广泛的报纸上连续三周刊登一份决议通知。此次选举无需其他形式的公开通知。
Section § 49167
Section § 49168
Section § 49169
Section § 4917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债券应如何签署和认证。区董事会主席必须签署债券,县审计员必须会签。此外,还需要加盖区董事会的官方印章。债券附带的付息凭证应按顺序编号,并由县审计员使用印刷或雕刻签名签署。
Section § 491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上,并且该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那么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这就像他们在债券交付时仍在任一样。
Section § 49173
Section § 4917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债券选举后设立的建设基金应如何使用。该基金必须仅用于债券选举决议中列出的具体项目和目的。
此外,从该基金支付款项的流程必须遵循与处理县资金相同的程序。具体而言,支付款项的申请、提交和核查方式应与县的常规做法类似。
Section § 4917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更多债券,即使他们已经发行了一些并花光了钱,只要区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对于公共利益是必要的。然后,他们可以像首次发行债券时一样,将发行额外债券的提议提交给选民。所有关于如何发行、销售和使用债券所得的先前规定仍然适用于这些额外债券。
Section § 49177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债券及其利息将使用对区内所有财产征收的年度税款来支付。区内所有财产均可被征税以支付这些款项。此外,这些债券及其利息在加州免征税款。
Section § 49178
Section § 49179
本条规定,已发行债券的区(县)必须在其提交给县监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列出在下一次普通税款征收期之前到期的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金额。这旨在确保区(县)能在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中履行其债券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