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5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49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独家固体废物处理服务”是什么。这意味着地方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许可或许可证等方式,授予自身或他人在特定区域内管理固体废物服务的唯一权力。这可以适用于整个区域或仅其一部分。

Section § 4950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合法提供”是指固体废物公司按照其特许经营权、合同、许可证或执照的规定来提供服务。

Section § 495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许可证”定义为由地方政府颁发的固体废物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该许可证允许个人或公司合法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如果没有其他特定的授权,营业执照即可起到此作用。

Section § 495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县、市或区,它们可以通过自己管理或允许其他机构管理来提供固体废物服务。

Section § 49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固体废物”定义为任何被丢弃的固体或半固体材料。这包括家庭垃圾、工业废物、建筑和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废弃车辆以及废弃电器等。

“固体废物”指所有可腐烂和不可腐烂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包括垃圾、废弃物、废料、纸张、碎屑、炉灰、工业废物、拆除和建筑废物、废弃车辆及其零部件、废弃的家用和工业电器、粪肥、植物或动物的固体或半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

Section § 49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固体废物企业”定义为经常参与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个人或团体,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还是私人组织。

Section § 495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定义为为家庭、企业、机构或工业界收集、运输、储存、转运或处理垃圾和废弃物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