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与处理垃圾、废弃物或碎屑相关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必须由监事会授权,并且必须遵守本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定。

任何关于垃圾、废弃物、内脏和碎屑的收集、处置或销毁,或其任何组合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应仅根据本章的条款和条件由监事会授予。

Section § 49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制定规则,通过招标程序授予处理垃圾和废物收集、处置或销毁的合同(称为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这些合同最长可达25年。

县政府必须首先通过公告宣布这一机会,并公布具体的条款和条件。该公告必须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且投标开启时间不得早于首次公告发布后的四周。

在审查投标书后,县政府可以将合同授予最低合格投标人,但可以在做出决定前花时间彻底评估所有选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1(a) 任何县均可根据县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就授予收集、处置或销毁垃圾、废物、内脏和碎屑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独占性或其他),或其任何组合,进行招标,期限不超过25年,并按照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1(b) 根据(a)款通过决议后,县监事会应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决议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接收和开启密封投标的时间、日期和地点,该时间不得早于首次刊登公告之日起的整四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1(c) 经县监事会审查投标书后,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可授予最低合格投标人。县监事会可不时推迟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直至其有充分彻底的机会审查每份投标书的优劣。

Section § 492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成功竞标获得了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你必须向县监事会提交一份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的金额和具体规定都必须按照监事会的要求来。

Section § 49203

Explanation

县在发布决议或公告时,可以灵活地增加额外的规定和条件,只要这些附加条款不与本章的现有规定相抵触。

县可以在决议和公告中,施加本章规定以外的条款和条件,但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得与本章冲突。

Section § 49204

Explanation
当有人竞标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时,他们可以在投标中包含额外的条款或条件,这些条款或条件可能与官方招标通知中的不同。但是,这些额外条件不得与本章的既定规则相冲突。

Section § 49205

Explanation

加州那些在1980年7月1日前制定了垃圾收集管理法律的县,可以将现有的垃圾服务许可证或特许经营权延长最多25年,而无需重新招标,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县条例必须包含健康保护措施,并允许监事会设定客户费率,不过任何费率上涨都需要提前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原始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必须是通过竞争性、公平的招标程序授予的,并且是非排他性的,这意味着如果需要,仍然可以授予新的许可证。此外,条例必须允许对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财务审计。

在1980年7月1日之前通过了管辖垃圾、废物、废弃物和碎屑的收集、处置或销毁(或其任何组合)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授予条例,并根据该条例授予了涵盖县内划定区域或范围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的监事会,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仅将其中任何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的期限延长一个不超过25年的额外期限,而无需按照第49201条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或招标: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a)(1) 县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条例包含保护公共健康和福利的规则和规定,并规定监事会可以控制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持有者向客户收取的费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a)(2) 尽管县条例中有任何规定,监事会不得在未经事先召集并举行关于拟议费率上涨的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提高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持有者向客户收取的费率。本款要求的听证会通知的发布应由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b) 拟议延长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是严格按照第49201条的规定进行招标和广告宣传并授予最低合格投标者的要求授予的,并且在其他方面严格遵守本章的规定授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c) 拟议延长的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是在非排他性基础上授予的,以便如果根据监事会的判断和酌情决定,公众利益将因此得到服务,监事会不被阻止授予涵盖相同区域的额外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9205(d) 县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条例授权县审计员或任何其他合格的公共会计师定期审计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持有者的账簿和记录。